%E3%82%B9%E3%83%90%E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吳光明、楊崇森所指導 林長振的 美、日土地信託在我國之繼受與發展 (2019),提出%E3%82%B9%E3%83%90%E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信託法、繼受、土地信託、不動產信託、美國、日本、原住民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台灣史研究所 鍾淑敏所指導 李盈萱的 二戰期間的台灣戰俘營:以中立國與紅十字會的參訪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臺灣戰俘營、俘虜收容所、中立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重點而找出了 %E3%82%B9%E3%83%90%E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E3%82%B9%E3%83%90%E,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美、日土地信託在我國之繼受與發展

為了解決%E3%82%B9%E3%83%90%E的問題,作者林長振 這樣論述:

我國自60年代締造舉世矚目之經濟奇蹟以來,隨著經濟之高度成長與工商業之擴充發展,對於土地之需求日益殷切。但受囿於國人重視土地之保有甚於利用之傳統觀念,及個人缺乏開發之資金與技術等因素,造成民間土地資源之大量閒置,無法作有效之利用。相對而言,政府部門就公有土地之經營,除因不諳管理致將大片土地長期置於低度利用外,其近時以競價方式出售閒置土地,更間接助長地價之飆漲,亦同為人們所詬病。在我國現今公、私有土地同樣面臨地利未盡與地價飆漲之難題下,如何活絡民間土地開發事業,暨如何將民間活力導入公有土地之經營管理之體認,乃成為我國當前土地法律政策之重大課題。 美、日土地信託對於活絡土地經濟及金

融,各有不同之特色與功能,乃我國現行土地開發利用實務之所無。在美國,利用土地信託之目的,主要在於地主欠缺充分之事業資金、出賣時有信用度之問題,或為資本收益之取得、多數地權人間權利關係之統合等情形,對於不動產之取得、融資及處分提供簡化、彈性及實用之方法,受託人僅係為此而保有土地之產權,實際上為信託財産土地之管理或處分,乃委託人兼受益人。另一方面,日本則係基於地價高騰導致土地閒置之困境,住宅提供政策之需求,及促進國公有地管理、處分方法之多樣化等由引進土地信託,以為土地之有效利用,並達成推進公共政策及提升公共福祉之目的。 上述美、日土地信託之受託人,對於土地權利人提供土地融資或土地開發一貫進行

之便利,恰可回應我國目前土地開發事業面臨之課題,引進美、日土地信託,除可謀求土地管理、處分方法之多樣化,以解決公、私土地有效利用之問題,亦可藉此拓深信託法之理論研究及其本土化。尤其,對於沉痾難起之原住民族土地制度,透過信託之應用,不僅可緩和現行法令之限制,並可促進原住民族土地經濟發展及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二戰期間的台灣戰俘營:以中立國與紅十字會的參訪為中心

為了解決%E3%82%B9%E3%83%90%E的問題,作者李盈萱 這樣論述:

1941年,隨著太平洋戰爭的爆發,日本陸續於各地戰場上捕獲許多不同國籍的盟軍戰俘,於是日本便開始著手開設俘虜收容所,以處置這些俘虜。然而,由於當時日本與盟軍之間對於戰俘觀有不同的想法,因此致使在處理戰俘的問題上產生歧異。當時,國際上素有以保護衝突中受難者為中旨的國際人道組織「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以及承接兩交戰國之間溝通橋樑的中立保護國,受益於當時國際上戰俘待遇相關公約〈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使之有了機會受到戰俘原籍國的委託申請,進入探訪日本權下之俘虜收容所。當時,是為日本殖民地的台灣,亦遭日本設立數個戰俘營,因此使代表有了機會在二戰期間造訪台灣戰俘營,當時臺灣的戰俘營有一大特色,即為曾

收容所許多盟軍高級軍官。當時處於戰亂紛擾之下的他們,究竟是為什麼要進行如此的任務?而他們又是如何進行這項任務?整趟參訪又將有甚麼後續處置?日本對於此活動的因應態度又是如何?而營區內的實際樣貌又是如何?則是本文所主要關心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