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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王文杰所指導 廖嘉琳的 後WTO時代中國外資銀行法制環境之研究 (2008),提出下列關於會計師提供專業服務時應遵循職業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外資銀行、國民待遇、法人導向、外資銀行營業範圍、審慎監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董保城所指導 宋健弘的 訴訟權之研究─以行政救濟制度為中心 (1998),提出因為有 基本權利、訴訟權、行政救濟、行政爭訟、行政訴訟、訴願、權利救濟、司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下列關於會計師提供專業服務時應遵循職業道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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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WTO時代中國外資銀行法制環境之研究
為了解決下列關於會計師提供專業服務時應遵循職業道 的問題,作者廖嘉琳 這樣論述:
中國吸引外資之政策是改革開放的一個重要標誌,但同時也衝擊著中國在法律制度上的更易,蓋投資環境是由許多與資金、技術、文化等多種客觀條件和因素所構成的具有多層次、多樣性的龐大綜合體,其中法律因素為主導決定作用的因素,因為影響外國投資者的各種因素,往往是通過法律形式和體制反映出來,並直接對外國投資者利益產生影響。因此,接受外資的東道國法制是否完備,法律保障是否充分可靠,往往成為判斷投資環境的佈局因素之一。中國投資法律環境的內容是為諸多外資在進入中國所必須加以理解並研究,因其投資所衍生的個別問題,皆有待外資所重視且加以研究,並進一步分析外資在中國投資所面臨的實際法律問題,而當大量外資逐步進入中國之際
,也從傳統的製造業為主、轉而改向以服務業模式為主,其中特別以「金融業」更是鮮明。由於中國銀行業順應著入世更加融入於國際金融市場之中,隨之中國銀行業開放政策也愈來愈受國際競爭之衝擊,導致中國必須放寬金融界外資銀行的准入條件、建立符合《巴塞爾新資本協議Ⅱ》的監管措施,亦須遵循《服務業貿易總協定》下,對於金融業對外開放之基本原則,以面對國際競爭之挑戰與具體環境的變化。為因應加入WTO五年過渡期結束,於2006年12月11日正式施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成為中國在後WTO時代中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從事銀行業務的準據法,對於外資銀行採取為達成入世承諾的「國民待遇原則」、「法人導向政策」、與「審慎監管」三個立
法原則,係為進入中國的外資銀行首要理解的法制環境。台資銀行截至2009年5月底為止仍僅有七家非營利性的代表處設立於中國,仍未有台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登陸,著眼於MOU即將簽訂,兩岸金融往來已成既定事實,於《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法人導向政策」下,不僅台資銀行代表處面臨轉制為法人銀行或是分行的難題,尚未登陸的台資銀行也面臨設置法人銀行或分行的佈局問題,詳參本文深入之討論。本文以中國加入WTO前的外資銀行法制發展沿革為開展,以《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發布的時空背景為主軸,針對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的程度,分析轉制為不同准入型態的營業性機構策略佈局,文中亦涉及各類型的外資銀行准入機構門檻、並且就中國的銀行業務範圍
為比較介紹,提供外資銀行不同於中資銀行的策略分析。
訴訟權之研究─以行政救濟制度為中心
為了解決下列關於會計師提供專業服務時應遵循職業道 的問題,作者宋健弘 這樣論述:
一、引言 人是社會的動物,身處於社群中,彼此的關係必須存在某種規律,從靜態面說,即為法規範,從動態面談,就是權利。此種法規律具有強制力,以擔保社會能夠在某種條件下順利運作,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得以釐清。所謂「權利」,依據現今的通說─法力說,指的是一種受法律保護得享有特定利益之法律上實力。依據此種權利之內涵,法律必須以其實力保護權利的可實踐性,無法實現之權利等於無權利,凡權利均應設有救濟途徑。此即為權利救濟之依據。 權利救濟的方式由從前的自力救濟,到現在的公力救濟,可以看出時代的演進。尤其公力救濟之強行性確定以後,國家責任進而產生,不僅國家負有裁判之
責任,當國家侵害人民權利時,亦應負責。尤其將公力救濟之裁判者地位賦予國家,建立起司法制度,更為法學上的一大進步。因此,當人民權利受到侵害,由國家組成法院,提供權利救濟途徑,此種權利救濟模式不僅應用於私法間的爭執,尚且適用在公法上的衝突,包括國家實施刑罰權之刑事訴訟關係,以及有關國家與人民間公法性質爭議之行政訴訟事件。究竟人民實施訴訟權請求權利救濟時,必須遵循何種原理,本文將就行政救濟途徑部份,予以進一步的討論。 二、訴訟權之本質內容 訴訟權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擁有基本權利所應具備之作用與地位。現代國家學所討論之基本權利功能體系,除了傳統由基本權利主觀
面向所架構之人民於國法上之地位外,尚有從基本權利客觀面向所表現的客觀價值決定。 基本權利最原始的功能即為防禦作用,抵抗國家對於人民權利之侵害,訴訟權為實現具體權利之程序性基本權利,當訴訟權本身受到侵害時,當有基本權利之防禦作用。換言之,若人民欲行使訴訟權而國家不允許時,關於此是否得行使訴訟權之爭執,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救濟。除此之外,傳統憲法學討論之基本權利主觀功能,尚有基本權利之給付作用。給付作用最初的討論集中於物質性之給付,通說否定「原始的給付請求權」,但肯定「衍生的給付請求權」,此種基於平等權而來之「分享權」概念,當然為訴訟權所具有,因此,平等的使用權利救濟資源,即為訴訟
權保障之對象。另外,由給付作用所包括之程序保障意涵,亦為訴訟權所應具有之作用,換言之,訴訟權作為程序性之基本權利,本質上即以程序作用保障實體基本權利之實現,訴訟權之實施必須設有一定之權利救濟途徑,該途徑即為訴訟權所保障之程序內涵。 基本權利不僅可由主觀面向加以觀察,亦具有客觀面向所隱涵之客觀價值決定。憲法保障訴訟權,具有某種憲法規範所隱寓之價值決定,即以訴訟權保障實體權利之實現,換言之,憲法規範訴訟權所具有之客觀價值決定,係提供可實踐之權利救濟途徑,該權利救濟途徑必須得以實現權利之具體內容。除此之外,從客觀面向討論基本權利,也涉及了制度性保障的相關問題。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
亦具有制度性保障之意義,申言之,即為憲法保障提供完整權利救濟途徑之制度存續並運行,該等制度不容減損之意。 瞭解訴訟權之功能之後,吾人必須架構訴訟權之內涵,以進一步瞭解訴訟權功能所發揮之內容為何。訴訟權為權利救濟請求權,其內涵即為提供權利救濟途徑,而該權利救濟途徑必須能夠實現人民所主張之權利。進一步言,權利救濟途徑之提供必須是完整的,不容有任何的遺漏,以免某些事件無法獲得救濟;權利救濟途徑必須是公平公正的,尤其是國家作為公力救濟之裁判者,若無法提供符合正義要求之權利救濟途徑,將使得此等救濟形同虛設;權利救濟必須能有效實現人民之權利,無法及時有效的實現權利,該等權利救濟途徑方有
存在之意義。基於上述之認識,訴訟權之本質內容即可以下列三點予以架構: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 (一)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 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要求國家必須提供一完整、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國家以強制力禁止自力救濟,而擔任公力救濟之裁判者,獨佔司法裁判權,當然負有提供權利救濟途徑之義務。由於權利之可實踐性,國家所提供之權利救濟途徑必須能完整包括所有的權利爭執,以確保所有的權利均有實現之途徑。換言之,國家必須提供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使得所有的權利爭議均得由法院解決之,若某種權利不被賦予救濟途徑,該權利即無實現之可能,即屬
「無救濟之權利,非權利也」。 (二)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 國家作為公力救濟的裁判者,獨佔司法裁判權,其所提供的權利救濟途徑必須是符合人民期待的,此種期待最基本的就是合乎公平正義,因此,國家所提供之權利救濟途徑,必須是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所謂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可以分兩方面言之,即組織上的公平正義,以及程序上之公平正義。所謂組織上的公平正義救濟途徑,包括權力分立、法院獨佔司法權、法定法官原則、司法獨立、法官迴避制度等等。所謂程序上之公平正義救濟途徑,包括法律上聽審、武器平等原則、訴訟程序之嚴格形式等等。若權利救濟途徑不符合組織上與程序上之公平正義,此種救濟途
徑即無法使人民權利正當的實現,人民對於國家裁判者亦無法信賴,導致公力救濟途徑之毀壞。 (三)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 提供權利救濟途徑之目的在於人民權利之實現,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不只是提供法院途徑的入口,還必須提供人民事實上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換言之,該等權利救濟途徑必須事實上能有效實現權利之內容,解決爭議。在德國學界所討論的有效性權利保護,主要內容集中在暫時性權利保護與預防性權利保護的討論上,除此之外,權利救濟之及時性,以及簡潔的權利救濟途徑,均為有效性權利保護的重要內涵。 三、我國憲法上訴訟權的意義 我國憲法有關訴
訟權之規定,首推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訴訟權之基礎即在於憲法第十六條,而具有如同前述之內涵與功能。至於憲法上其他有關權利救濟請求權之規定,值得提出討論者,有憲法第八條、第九條以及第二十四條。憲法第八條是有關人身自由的規定,其有關之程序性規定屬於憲法保留,而與憲法第十六條處於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憲法第九條規定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並非謂軍人即必須受軍事審判,因此若國家不設軍事審判制度,並不違憲,而軍事審判屬於立法裁量事項,仍屬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務員責任與國家賠償責任,此亦為憲法第十六條之特別規定,仍為訴訟權之內涵之一。
憲法上其他有關訴訟權之規定,尚有憲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增修條文第五條等等。憲法第七十七條為憲法對於司法權之架構,經由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補充,可以認為司法權應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與政黨違憲解散訴訟等等內容。至於憲法第七十八條關於司法院之憲法與法律解釋權,應視為一種規範控制的機能,而非訴訟權之機能,其縱使有權利救濟之功能,有只能認為其為規範控制下之反射利益而已。另外關於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選舉訴訟,憲法並未有獨立設置審判權之意,僅只將之歸於司法權所管轄,應為行政訴訟之內涵。惟無論憲法如何架構司法權,審判權之劃分仍為立法裁量事項,憲法自始即無強制區分審
判權之意。 憲法所規範之訴訟權,基於憲法之根本法意義,無法完整建立訴訟權之內容,吾人僅能由司法院大法官對於訴訟權之意見,為憲法上的訴訟權作內涵之補充。依據歷年來大法官對於訴訟權之解釋,總合言之,司法院大法官將訴訟權由主觀與客觀面向分別觀察,在主觀公權利面向,訴訟權被視為一種主觀的個人訴訟基本權利,其權利人為人民,義務人為國家之法院。從權利人的角度來看,訴訟權指的是,人民得依法定程序,向法院請求救濟之權,雖然不排除若干訴訟前置程序,但必須保障人民得最後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權利。而得提起訴訟之人民,不因其身份、職業而受限制,亦不因公務員與國家發生公法上忠誠服務關係而受影響。訴訟
權所表示的意義,在形式上得向法院主張權利,在實質上則係使個人權利獲得確實有效之保障。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然而對於訴訟權行使的詳細內容,付之闕如,司法院大法官對此則指出,關於訴訟之程序以及訴訟之要件,應由立法機關衡量權利具體內涵、訴訟案件本身性質、既有訴訟制度功能以及合乎權利維護之目的,適用憲法第二十三條,於必要時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換言之,無論係訴訟應遵循之程序、法院組織、審級、再審程序、審判權等等訴訟程序,或是適用憲法第二十三條,於必要時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應交由立法者作合理之判斷,觀察是否具有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而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亦即需具有合乎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雖然訴訟權可由法律限制之,但人民之訴訟權有其受憲法保障之核心領域,為訴訟權必備之基本內容,對其若有欠缺,即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而所謂「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即在指明人民訴請法院救濟之權利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容剝奪。人民之訴訟權賦予相當之程序保障,訴訟程序應本於調查證據之結果,依據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就爭議予以裁判,使爭議獲致終局解決與保障,以發揮司法功能,發現真實,實現正義。 訴訟權之義務人為國家所設置的法院,憲法保障人民行使訴訟基本權,也意味著法院有依法公平審判的義務。對於法院的意義,司
法院大法官指出,因事件之性質在司法機關中設置由法官與專業人士共同參與審理之法庭或類似組織,其成員均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審理程序適用之法則與法院訴訟程序類同,即與法院相當。而法院具有司法權性質,關於司法權之發動與運作需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 司法院大法官亦由客觀價值決定面向討論訴訟權,其謂:憲法第十六條所定人民之訴訟權,乃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訴請救濟之制度性保障。對於基本權客觀面向的論述,司法院大法官的起步較晚,論述也較少。 四、由訴訟權理論檢討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缺失 我國行政救濟制度在清末即有所研議,而草創於民初。
遲至北伐勝利後,於國民政府時期,我國的行政救濟制度才算真正定型。此種以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為層級的行政救濟制度,由於撤銷訴訟單一訴訟種類等等規定,造成行政救濟制度有所欠缺而不完備。民國八十七年修正了訴願法以及行政訴訟法,此次大規模的修正雖然將細部的訴訟要件以及程序詳加規範,但是現行行政救濟制度是否符合前述訴訟權之理論,有待研究。依本文所見,我國行政救濟制度存在有下列缺失,值得檢討。 (一)公法爭議事件審判權之分歧 審判權為立法裁量事項,已如前述。目前我國法律將審判權區分為五種,即普通法院審判權、行政法院審判權、公務員懲戒審判權、政黨違憲解散訴訟審判權以
及軍事審判權。此五種審判權,屬於公法上爭議者為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以及政黨違憲解散訴訟三種審判權,將公法審判權割裂為三種審判權,足以表現我國採取法院多元主義之特徵。 我國將公法審判權割裂為三種審判權,固有其理由,但實際上仍存在有基於指定之其他審判權,例如:國家賠償訴訟、選舉訴訟歸於普通法院審判權,將之列為民事訴訟予以審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亦歸於普通法院審判權,但將之列為刑事訴訟予以審判。此種將公法上爭議交由普通法院審判之例,所在多有,可稱之為「基於指定之民事訴訟事件」或「基於指定之刑事訴訟事件」。除此之外,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將律師懲
戒覆審程序視為訴訟程序,而承認其為特種之訴訟程序,亦將我國公法爭議審判權進一步的割裂。 人民提起訴訟,必須向有審判權之法院為之,而法院多元主義將造成審判權之消極衝突與積極衝突,尤其我國公法審判權如此之分歧,對於人民之起訴實為一大妨害。審判權之劃分,雖為立法裁量事項,但由於對人民權利有所影響,必須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亦提出審判權劃分之三大標準:權利之具體內涵、訴訟案件之性質以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換言之,關於審判權之劃分,立法者除本身之立法裁量界限外,必須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並時時檢討大法官所提出之三大檢驗標準,不能恣意妄為。
(二)行政訴訟前置程序要件之檢討 我國之行政救濟制度,於行政訴訟採取聲明不服前置主義,亦即以訴願程序作為行政訴訟前置程序,另以聲明異議程序作為訴願之前置程序,並將聲明不服前置程序列為行政訴訟之前置程序要件,換言之,此乃必要之聲明不服前置主義。 首先談聲明異議程序。我國聲明異議程序並無統一之法令規定,而散見於各個相關法規中,因此存在有許多不一致之處,例如:程序之多元化、名稱不統一、審理機關各異、聲明異議程序與訴願程序之關係複雜、聲明異議程序之法律基礎不明確、以及限制聲明異議之提起,造成剝奪訴訟權行使者等等。其中尤其值得討論者,即為聲明異議程
序之複雜,不僅程序不統一、層級不相當,其與訴願程序之關係亦不明確。如此之規範,的確對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造成困擾。 另外關於訴願程序,我國雖有訴願法予以統一規定,但自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以來,創造了「相當於訴願程序」之概念,沿用至今,除了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認為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相當於訴願程序外,公務人員保障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亦將其復審或覆審程序定位為「相當於訴願之程序」,造成我國訴願程序之分歧,影響到人民權利救濟請求權之行使。 (三)暫時性與預防性權利保護之相關問題 暫時性權利保護與預防性權利保護為權利救濟之有效性
最重要的問題。一般而言,暫時性權利保護乃由停止執行制度與假處分制度所構成,而預防性權利保護則由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以及預防性確認訴訟所架構。我國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修正後,對於暫時性權利保護已有相當詳盡之規範,但對於預防性權利保護仍隻字未提,此兩種權利保護制度應如何界定,遂有詳加探討之必要。 暫時性權利保護關於停止執行之部分,雖然舊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均有規定,但十分簡陋,不足保障人民權益。新修正之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對於停止執行則有相當詳盡之規範,且新增了暫時性權利保護之假處分制度,對於權利保護之有效性實踐上,可謂一大進步。但是仍有相關問題尚未解決,例如訴願法關於停止
執行之要件不明、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關於停止執行規定之衝突等等。另外,預防性權利保護於國內算是一種較新的討論,此次行政救濟法制之修正並未納入,如何於行政救濟制度中採取預防性權利保護,亦即增加預防性不作為訴訟、預防性確認訴訟之訴訟種類,實為討論之重點。 五、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改進方向 由於我國行政訴訟採取聲明不服前置主義,因此在檢討行政訴訟制度時,無可避免的必須一併檢討訴願程序以及聲明異議程序,所以整個行政救濟制度必須一起討論,方不致掛一漏萬。行政訴訟中,人民的訴訟權行使必須符合憲法的基本要求,亦即合乎訴訟權之本質內容,此不僅行政權必須遵守,立法者在行使職權
時亦應注意。於此,本文即由前述訴訟權之本質內容為基礎,對於我國行政救濟制度提出改進之方向。 (一)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之要求 我國實務對於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要求甚嚴,例如從前以特別權利關係為理由剝奪人民訴訟權之見解,已由司法院大法官以眾多解釋宣告違憲;其他以提供擔保為要件,而剝奪人民提起權利救濟之機會者,司法院大法官亦於多號解釋中宣告其違憲。除此之外,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仍有其他剝奪人民提起權利救濟之機會者,例如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六條等等規定,應予檢討。其他必須提出討論者,尚有公權利理論之影響、不受司法審查之高權行為之省思
以及裁量餘地與判斷餘地之檢討等等,在在影響權利救濟之完整、無漏洞性。 (二)權利救濟途徑公平性之要求 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包括兩大部份:組織上之公平正義以及組織上之公平正義,維持權利救濟途徑之公平性是訴訟程序所應具備的,亦為司法權實施之重要關鍵。我國對於權利救濟公平性十分重視,但仍有值得檢討之處,其中最重要者即為法院之嚴格定義問題。憲法第八十二條要求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亦要求訴訟程序必須依據法律之規定,但是仍有相當之法院組織與訴訟程序無法達到嚴格的法律保留之要求。例如: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所謂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相當於法院,其覆審程序相當於訴
訟程序;冤獄賠償法規定冤獄賠償覆審委員會相當於法院,其程序相當於訴訟程序等等。上述之特別法院訴訟程序不僅組織由行政命令為之,其訴訟程序亦由授權命令為之,似乎無法合乎法院之嚴格定義要求,影響權利救濟途徑之公平性甚巨。 (三)權利救濟途徑有效性之要求 有效性權利保障之要求,主要為及時的權利救濟、簡潔的權利救濟以及暫時性與有效性權利保護之加強等等。及時的權利救濟途徑要求救濟層級之簡化,尤其是某些聲明異議程序具有兩個層級,實在不符合聲明異議程序之目的;又訴願程序經修正後改為單一層級,廢除再訴願程序,但某些相當於訴願之程序,例如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卻具有兩個
層級,是否應一併檢討,值得觀察。至於簡潔的權利救濟途徑,其要求權利救濟途徑之統一性,不因權利救濟途徑之分歧,造成人民提起權利救濟之不便。我國公法審判權大致上區分為行政訴訟審判權、公務員懲戒審判權以及政黨違憲解散訴訟審判權三種,對於人民提起訴訟尚未造成重大影響,但是某些公法上爭議列為普通法院審判權者,不但無甚理由,且部份獨立審判權之規定,更加造成審判權之分歧。除此之外,暫時性權利保護與預防性權利保護的加強,更是權利保護有效性的重點,有關暫時性權利保護,在我國行政救濟法制採用停止執行制度以及假處分制度之後,已經粲然大備。另外有關預防性權利保護制度,我國行政救濟法制雖未明文,但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採取概括主義之精神,吾人可將預防性不作為訴訟經由消極的課以義務之訴以及消極的一般給付之訴予以實現,而預防性確認訴訟當可類推適用確認訴訟之程序要件。 六、結語 訴訟權身處基本權利之中,卻經常為人們所忽略。其實,無論何種司法制度,均與人民之訴訟權息息相關,因為實體權利不論多麼偉大,均需經由訴訟權予以實踐。吾人在研討憲法學時,不僅應注重人身自由權、表現自由權等等實體基本權,對於訴訟權此種程序性之基本權利,亦應多加注意。國家在履行其任務時,必須注意維持訴訟權之運行,因為訴訟權乃基本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不僅行政權對於訴訟基本權應予注意,立法權與司法權在執行其職務時
,亦應維護訴訟權本質內容之存在。 我國行政救濟制度方才經過一番修正,至今尚未運行,但值得檢討的是,此次修正仍未將思考點切入最根本的訴訟基本權中,以致於有不少缺憾。本文僅將部份問題提供討論,事實上仍有相當疑義值得研究,總之,司法制度之建立與運行,在在影響到人民的訴訟權,在檢討司法制度時,尤應注意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的維護,以保障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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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遵循專業準則以提供服務係會計師執行業務時的基本要件,故可透過下列何種 ... (C)參加專業組織,強調遵循職業道德規範(D)建立並維持適當之會計師事務所品質管制 ... 於 news1.get.com.tw -
#12.攸關職業道德規範、客戶關係及案件之承接與續任
(2) 履行與事務所及案件應遵循之攸關職業道德規範有關之責任。 ... (2) 就新客戶而言,依攸關職業道德規範之規定,查詢目前或先前提供客戶專業服務之人員。 於 www.angle.com.tw -
#13.內部稽核師、高普考會審人員考試及格
... 時所應遵循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可能不同或有額外規定。因此,集團查核團隊應瞭解組成個體查核人員是否瞭解並遵循與集團查核攸關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且足以履行其於 ... 於 commercialreport.blogspot.com -
#14.公司治理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台積公司已針對上述案件情節,再次對全體員工重申. 與供應商業務交誼時應遵循的從業道德規範。 ... 二、 會計師所提供之審計或非審計服務 ... 於 investor.tsmc.com -
#15.審計準則
審計準則是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工作時必須遵循的行為規範,是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 ... 職業道德準則是整個會計師職業界在為社會提供各種服務時都應遵守的行為準則,它屬 ... 於 wiki.mbalib.com -
#16.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總綱
會計師提供專業服務時應遵循 本規範,其基本原則如. 下: 正直。 二、公正客觀。 三、專業能力及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四、保密。 五、專業行為。 貳、觀念性架構. 第四條 ... 於 www.roccpa.org.tw -
#17.公正客觀及獨立性』,評估情形如下
(2)公正客觀:會計師於執行專業服務時,應維持公正客觀立場,亦應避免. 偏見、利益衝突或利害關係而影響專業判斷。公正客觀立場包括應於資訊. 提供與使用者間,不偏不倚,並盡 ... 於 www.jyd.com.tw -
#18.2020-pwc-taiwan-csr-report.pdf
會計師 執業基本要則,在於確保其超然獨立精. 神,秉其專門學識、技能,以及公正、嚴謹立場,. 提供專業服務。根據會計師職業道德之規範,簽. 證會計師、審計團隊、會計師 ... 於 www.pwc.tw -
#19.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05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考試入學試題
... 提供確信的依據。 21. 根據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一號「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下列. 條文「財務報表或其他會計資訊,非經必要之查核、核閱、複核或審查 ... 於 admis.ntub.edu.tw -
#20.遵循與查核攸關之職業道德規範
會計師 事務所名稱不得與已登錄之事務所名稱相同。 會計師承辦專業服務業務,應維持必要之獨立性立場,公正表示其意見。 會計師有關業務之任何對外文件,皆 ... 於 my.stust.edu.tw -
#21.從第72號審計準則公報解析法令遵循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3. 在執行其他查核程序時,對存有未遵循或疑似未遵循法令之事項查核人員應保持警覺並保持專業上應有之懷疑。 ... 提供服務。 Facebook · YouTube · LinkedIn. 於 www.ey.com -
#22.110 年-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審計學#102816
4.4 下列關於會計師提供專業服務時應遵循職業道德規範,其基本遵循原則的敘述,何者正確? (A)正直、公正客觀、專業能力及專業上應有之注意、保密、專業 ... 於 yamol.tw -
#23.從審計準則公報第72號看企業在法令遵循的成熟度(上)
... 時,會計師仍應考慮是否終止委任。 ... Touche Tohmatsu Limited(簡稱“DTTL”)、其會員所或其相關實體的全球網路(統稱為“Deloitte組織”)均不透過本出版物提供專業建議或 ... 於 www2.deloitte.com -
#24.專技會計師審計學(包括審計準則公報與職業道德規範)
試問財政部金融局委託李會計師執行之工作,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 7 查核人員在查核過程中,發現受查者有重大錯誤或舞弊不法之可能性時,通常應採下列那項對應措施?(A) ... 於 www.tikutang.com -
#25.會計倫理學導論 - 第 124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 會計師拒絕按專業標準要求揭示有關信息的藉口,也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出庭作證或拒絕註冊會計師協會和主管財政機關依法對其進行調查。註冊會計師在以下情況可以披露客戶的 ... 於 books.google.com.tw -
#26.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06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考試入學試題
(A)盡專業上應有的注意。 (B)了解內部控制。 (C)規劃與督導。 (D)審計意見。 3. 下列有關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會計師不得接受委託在商業活動之 ... 於 admis.ntub.edu.tw -
#27.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條文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會計師 及助理人員(以下簡稱查核人員)應持續進修,充實專業學識與實務經驗,恪遵職業道德規範。 第6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 ... 於 gcis.nat.gov.tw -
#28.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下列關於會計師提供專業服務時應遵循職業 道德規範,其基本遵循原則的敘述,何者正. 確? 正直、公正客觀、專業能力及專業上應有之注意、保密、專業態度. 事務所領導階層 ... 於 www.public.com.tw -
#29.淺談我國對會計師事務所之監理及檢查
會計師 專門職業之社會職能,係對企業所編製財務報告,秉持會計師之專業知. 識技能與相關專業準則及法令規定,執行查核、核閱及報告該財務會計資訊可合理. 於 www.fsc.gov.tw -
#30.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胶州湾发展 ...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 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 内容的真实性 ... 於 file.finance.sina.com.cn -
#31.10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
請判斷會計師在下列情況下,是否違反職業道德規範公報之規定,並說明其. 理由:(6 分). 會計師同時提供財務報表查核服務與該客戶退休金評價相關之退休金精算. 報告。 於 www.3people.com.tw -
#32.審計學測驗題庫彙編01(91-103年)(解答隱藏版)
會計師提供下列 何種服務時,其所提供之確信程度最高? 本題答案. 本題答案:【C】. (A ... (A)會計師若提供財務報表查核服務,此時應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B ... 於 www.6laws.net -
#33.INTOSAI 公部門審計人員倫理規範與審計準則
1.0.14 為確保提供高品質審計服務,執行審計工作時,必須遵循相. 關之審計準則。特殊 ... 2.2.44 最高審計機關於諮詢外部專家意見時,應遵循有關善盡專業. 應有注意之規範 ... 於 www.iia.org.tw -
#34.議事錄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狷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 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嵒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夯會. 影響會計師 ... 於 acmepointes.com -
#35.審計學| PDF
「執行會計師業務之會員應遵守專業道德規範,以決定所提供服務的範圍和性質」。此項原則說明僅有執行業務之會計師方適用此一原則,亦即當執行業務會計師在考慮是否接受某一 ... 於 www.scribd.com -
#36.第一章審計之基本概念1-1 第二章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 ...
會計師提供下列 何種服務時,其所提供之確信程度最高? 財務報表之核閱. 財務資訊之代編. 財務報表之查核. 專案審查. 【 特考】. : . 下列何者屬一般 ... 於 www.sir.com.tw -
#37.Smart decisions. Lasting value.
說明相關人員係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而超. 然獨立。 ( 二) 當執行集團查核時,如涉及不同會計師職業道. 德規範,組成個體查核人員應遵循集團查核攸. 關之 ... 於 www.crowe.com -
#38.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能控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对发行人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度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具备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的法定. 资格,且与 ... 於 file.finance.sina.com.cn -
#39.簽證會計師獨立性及適任性之評估
3. 本公司委任之會計師是否保有下列事項:. (1)正直:會計師應以正直嚴謹之態度,執行專業之服務。 (2)公正客觀:會計師於執行專業服務時,應維持公正客觀態度,同. 時應 ... 於 www.sentien.com.tw -
#40.MMm ^-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於 www.acxc.com.tw -
#41.目錄
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定期查核前項. 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 董事會,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 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獨立檢舉 ... 於 tw.wanhai.com -
#42.第一章緒論
如何降低社會大眾對會計師因同時提供非審計服務而降低獨立性的疑. 慮,成為會計專業界當前需深思的課題。 自美國安隆(Enron)、世界通訊(Worldcom)等會計舞弊案爆發後,. 於 ah.nccu.edu.tw -
#4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 第四 ... 遵循主管應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曾任金融機構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合計滿五年 ... 於 law.moj.gov.tw -
#44.審計準則220號(TWSA220) 查核歷史性財務資訊之品質管制
執行查核工作時應遵循專業準則及法令之重要. 性。 2.遵循事務所品質 ... 第三十條為達成有效之諮詢,諮詢者必須提供全部攸關之. 事實給被諮詢者,使其能在專業、會計師職業道. 於 www.ardf.org.tw -
#45.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CFP®)職業規範
第三條本會授證之CFP®專業人士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之職業道德原則:. 一、守法原則 ... 一、CFP®專業人士在提供專業服務時,應就下列事項對其客戶加以揭. 露:. (一)個人 ... 於 www.fpat.org.tw -
#46.購買會計原則 - 會計資訊系統
... 會計師事務所應不對同一客戶同時提供審計及管理服務」. 陳專塗審校91/12/26. Q029-3. -1同學回應:[921會三CAIS第3 組](92/12/31). 基於台灣會計師職業道德公報在編製時 ... 於 ais.tw -
#47.財務報導目的會計師與律師之溝通
9 換言之,會計師執業時,除須遵守相關法規,並應遵循會計師公會. 章程、職業道德 ... 會計師與律師皆屬於專門職業,為公眾提供專業服務。會計師. 之專業服務有助於健全 ... 於 www.taef.org.tw -
#48.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 号——提供专业服务的 ...
当为针对某一特定事项存. 在利益冲突的双方或多方提供专业服务时,这些保密措施能够防止未. 经授权而披露涉密信息。这些措施可能包括:.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为特殊的 ... 於 www.cicpa.org.cn -
#49.審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查核工作品質管制)
2.查核人員之專業知識及技能。 3.工作分配。 4.工作督導。 5.查核案件之受任。 6.追蹤考核。 第六條查核人員之品德應符合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之要求 ... 於 www.rootlaw.com.tw -
#50.為提升會計師執業品質,推動會計師相關規範與國際接軌
截至111年9月底全聯會已發布5號職業道德規範公報,其中第一號「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總綱」已提升至總綱層級並增訂觀念性架構,明定會計師應遵循 ... 於 bizportal.moe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