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買賣契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中古車買賣契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凌云寫的 這是一本民法概要解題書 和林政豪的 這是一本民法債編解題書(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Life] 自售二手車實紀| Mystic Pieces - 點部落也說明:監理站只負責把車輛擁有人由賣家改為買家,並不會插手交易過程,頂多只會幫你確認稅款、罰單是否有繳清,他也不會管你是贈與還是出售、有簽合約還是沒簽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輔仁大學 管理學院經營管理碩士學程 高義芳所指導 鄭建武的 臺灣中古汽車市場之經營模式與行銷體系建構之研究 (2008),提出中古車買賣契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中古汽車市場經營模式、行銷系統建構、中古汽車產業環境分析、產業競爭分析、經營策略與模式、網絡銷售系統。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立所指導 陳竹君的 中古汽車買賣之法律問題研究 (2006),提出因為有 中古汽車買買、消費者保護、定型化契約、資訊公開、瑕疵擔保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古車買賣契約的解答。

最後網站買中古車簽約時,若沒注意到這3道防線,可能會吃大虧! | 新聞則補充:但根據行政院消保會統計,車輛類消費爭議事件中肇因於契約問題所衍生出的消費爭議約佔15%。如何避免消費爭議?首重買賣契約的審慎簽訂。買賣契約是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古車買賣契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民法概要解題書

為了解決中古車買賣契約的問題,作者凌云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本書蒐集近5年的民法概要實例考題。目前熱門的出題範圍,包括總則編的法律行為、行為能力、意思表示、代理、消滅時效等;債編的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債權人代位權、債權讓與、買賣、租賃、借貸、承攬、保證等;物權編的抵押權、共有、地上權、質權等;親屬編的婚姻、夫妻財產制、父母子女、扶養等;繼承編的遺產繼承人、遺產繼承效力、遺產分配等。雖然考試內容範圍很廣,但若能著重基礎概念的通盤掌握,並透過考古題的觀察,將可以具體化民法概要的考試範圍。 作者簡介   凌云     成大法研所民商法組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本書使用說明 1 本書前言 5   Cha

pter1總則編 Topic1 死亡宣告 1-2 1.1.1 死亡宣告的效力—我還沒有死【107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1-2 【108地特—戶政(三等)】1-5 1.1.2 死亡宣告後再婚—對不起我愛上別人了【106司特—家事調查官(三等)】 1-5 Topic2 法人 1-8 1.2 法人和董事責任—董事偷工減料【104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1-8 Topic3 行為能力 1-12 1.3.1 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效力—追星失心瘋【108身特—書記官(四等)】 1-12 【108地特—戶政(三等)】1-14 1.3.2 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效力—撿到腳踏車拿去賣【106普考—

財稅行政】 1-15 1.3.3 法定代理權的限制—同意或代理子女的保證契約【108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1-18 1.3.4 法定代理人的允許—爸媽說了算【107身特—財稅行政(四等)】 1-23 1.3.5 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富二代小老闆購屋【106不動產經紀人】 1-24 【107身特—財稅行政(三等)】1-27 1.3.6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賣爸爸筆電賺錢花【105高考—戶政(三級)】 1-28 Topic4 監護宣告 1-31 1.4.1 監護宣告要件—來自台南的甲先生【108普考—財稅行政】 1-31 1.4.2 監護宣告未經撤銷之行為效力—我覺得我好了【107地特

—戶政(四等)】 1-34 【107高考—公平交易管理(三級)】1-36 【107高考—財稅行政(三級)】1-36 1.4.3 輔助宣告之效力—受輔助宣告之人作遺囑【109普考─戶政】 1-37 Topic5 意思表示 1-41 1.5.1 意思表示生效—手機訊號不良又亂碼【108地特—戶政(四等)】 1-41 1.5.2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躲債土地先給你【108原特—財稅行政(四等)】 1-43 【108原特—財稅行政(三等)】1-45 1.5.3 錯誤的意思表示—撤銷後的法律關係【105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1-47 1.5.4 錯誤的意思表示—傳錯價格了【105身特—書記官(四等

)】 1-48 【109鐵特─運輸營業(員級)】1-50 1.5.5 錯誤的意思表示—車況良好變泡水車【105普考—戶政】 1-51 1.5.6 受詐欺的意思表示—代理人被詐欺【106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1-53 【107地特—財稅行政(三等)】1-54 【108不動產經紀人】1-56 1.5.7 受脅迫的意思表示—被脅迫又被轉賣【105司特—書記官(四等)】 1-56 【107原特—地政(三等)】1-60 【106普考—財稅行政】1-60 Topic6 代理 1-61 1.6.1 代理權的消滅—本人死亡【108郵政升資—業務類(佐級晉員級)】 1-61 1.6.2 無權代理—無權代理

人損害賠償責任【107原特—地政(三等)】 1-64 【108原特—財稅行政(三等)】1-65 【108高考—財稅行政(三級)】1-66 1.6.3 無權代理—又是隱名又是表見【108普考—戶政】 1-67 Topic7 無權處分 1-69 1.7.1 無權處分—善意取得【108原特—地政(四等)】 1-69 1.7.2 無權處分—名貴布料變西裝【106普考—財稅行政】 1-71 1.7.3 無權處分—借名登記【108不動產經紀人】 1-74 Topic8 消滅時效 1-77 1.8.1 消滅時效客體—已登記不動產回復請求權【107不動產經紀人】 1-77 1.8.2 消滅時效期間—侵權行

為【108普考—財稅行政】 1-80 【105司特—書記官(四等)】1-82 1.8.3 消滅時效起算—侵權行為的主觀知悉【107司特—書記官(四等)】 1-83 【109普考─戶政】1-84 1.8.4 消滅時效起算—約定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移轉【106司特—書記官(四等)】 1-86 1.8.5 消滅時效中斷—連帶債務人間相對效力【108稅特—財稅行政(四等)】 1-88 【106地特—財稅行政(四等)】1-90 1.8.6 消滅時效完成—抵押權和擔保債權【105不動產經紀人】 1-91 1.8.7 時效利益拋棄—明知時效完成後承認【107身特—書記官(四等)】 1-95 1.8.8 消滅時效

約定—時效期間加長或縮短【105原特—財稅行政(四等)】 1-98 【107高考—公平交易管理(三級)】1-99   Chapter2債編 Topic1 無因管理 2-2 2.1.1 適法無因管理—善心救貓費用請求【104稅特—財稅行政(四等)】 2-2 2.1.2 無因管理必要費用—大風吹房屋整修【107地政士】 2-4 Topic2 不當得利 2-7 2.2 不當得利—偷領爸媽存款【104普考—財稅行政】 2-7 【108地特—財稅行政(三等)】2-10 Topic3 侵權行為 2-11 2.3.1 侵權行為間接被害人請求—媽媽好痛苦【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2-11 【104身

特—書記官(四等)】2-14 2.3.2 侵權行為間接被害人請求—飛出車外的學生【108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2-15 2.3.3 共同侵權—狗狗過大街【108身特—書記官(四等)】 2-18 2.3.4 共同侵權—倒楣過路人【105身特—財稅行政(三等)】 2-20 2.3.5 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同學練車出人命【106身特—執達員(四等)】 2-22 2.3.6 僱用人侵權責任—司機疲勞駕駛【107普考—財稅行政】 2-25 【104身特—財稅行政(四等)】2-27 2.3.7 僱用人侵權責任—旅行社與旅館【106高考—財稅行政(三級)】 2-28 【108地特—財稅行政(三等)】2-

31 2.3.8 與有過失—使用人和代理人【105身特—財稅行政(四等)】 2-32 Topic4 債務不履行 2-35 2.4.1 給付遲延—遲遲不交車【108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2-35 【105郵政升資—業務類(佐級晉員級)】2-38 2.4.2 受領遲延—進不去工廠的零件【107身特—書記官(四等)】 2-40 【108司特—書記官(四等)】2-42 2.4.3 不完全給付—捷運車廂門夾人【106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2-43 2.4.4 不完全給付—天花板漏水【106身特—執達員(四等)】 2-45 【108地特—財稅行政(三等)】2-47 2.4.5 違反說明義務—神隱

的消防設備【106司特—書記官(四等)】 2-48 Topic5 債權的保全 2-51 2.5.1 代位權—你不行使我來幫你【107不動產經紀人】 2-51 2.5.2 代位權—你不請求我來催討【105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2-53 Topic6 債權讓與 2-55 2.6 債權讓與未通知債務人—我還錢了【107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2-55 【106身特—財稅行政(四等)】2-56 【107地特—財稅行政(四等)】2-57 Topic7 買賣契約 2-58 2.7.1 物之瑕疵擔保—中古車買賣【108身特—財稅行政(四等)】 2-58 【108地特—財稅行政(三等)】2-61

2.7.2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我知道但我不說【107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2-62 2.7.3 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保證有毒花茶【104司特—書記官(四等)】 2-64 2.7.4 一物二賣—土地給你所有權登記給他【108原特—財稅行政(四等)】 2-67 2.7.5 一物二賣—定金給我土地我賣別人【106身特—執達員(四等)】 2-69 2.7.6 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無法建屋的空地【109普考─財稅行政】 2-71 2.7.7 債權雙重讓與—我買到了什麼【106身特—財稅行政(三等)】 2-75 Topic8 租賃契約 2-77 2.8.1 不定期限租賃—買賣不破租賃

的例外【107司特—書記官(四等)】 2-77 【104身特—書記官(四等)】2-80 2.8.2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我不搬走【106地特—財稅行政(三等)】 2-81 Topic9 承攬契約 2-83 2.9 承攬人損害賠償責任—工人弄壞水晶燈【105身特—書記官(四等)】 2-83 【108稅特—財稅行政(四等)】2-85   Chapter3物權編 Topic1 所有權 3-2 3.1.1 所有物返還請求—占有連鎖【108地特—地政(四等)】 3-2 【106地特—地政(四等)】3-4 3.1.2 所有物返還請求—法定地上權存在【106原特—地政(四等)】 3-4 3.1.3 善意取得

—買到他人遺失物【105地特—地政(四等)】 3-6 【108地特—財稅行政(四等)】3-7 3.1.4 遺失物拾得—報酬請求【108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3-8 3.1.5 所有權歸屬—附合加工【104身特—書記官(四等)】 3-10 3.1.6 越界建築—蓋到別人家去了【108身特—書記官(四等)】 3-13 【107原特—財稅行政(三等)】3-15 3.1.7 時效取得—已登記不動產【106身特—地政(四等)】 3-16 【105鐵特—運輸營業(員級)】3-18 Topic2 共有 3-19 3.2.1 分別共有—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3-19 【108

普考—地政】3-21 3.2.2 分別共有—拋棄所有權【107司特—書記官(四等)】 3-22 3.2.3 分別共有內部關係—共有物管理【106不動產經紀人】 3-24 【105司特—書記官(四等)】3-26 3.2.4 分別共有內部關係—不當得利請求【104司特—書記官(四等)】 3-27 3.2.5 分別共有—分管契約【108地特—地政(四等)】 3-30 3.2.6 分別共有—應有部分處分【107地特—地政(四等)】 3-31 【108地特—財稅行政(四等)】3-33 【108郵政升資—業務類(佐級晉員級)】3-34 3.2.7 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處分【108稅特—財稅行政(四等)】

3-34 3.2.8 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107普考—財稅行政】 3-36 【104地特—財稅行政(四等)】3-38 3.2.9 公同共有—所有物返還請求【106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3-39 【106身特—財稅行政(四等)】3-40 Topic3 抵押權 3-42 3.3.1 抵押權次序—抵押權相對拋棄【107原特—地政(四等)】 3-42 3.3.2 抵押權實行—拍賣後法律關係【106稅特—財稅行政(四等)】 3-44 3.3.3 抵押權—再多設定地上權【106司特—書記官(四等)】 3-47 3.3.4 抵押權—同時設定地上權【104不動產經紀人】 3-49 3.3.5 抵押

權追及效—抵押權追著抵押物跑【109司特─書記官(四等)】 3-51 3.3.6 流押契約—未清償土地就給我【107身特—書記官(四等)】 3-53 3.3.7 物上保證與保證人競合—比例分擔【108郵政升資—業務類(佐級晉員級)】 3-55 3.3.8 物上保證與保證人競合—請求償還應分擔額【108地特—地政(四等)】 3-57 3.3.9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108不動產經紀人】 3-59 【104司特—書記官(四等)】3-61 Topic4 權利質權 3-62 3.4 權利質權—擔保債權清償期有前有後【105普考—財稅行政】 3-62 Topic5 違章建築 3-64 3.5.

1 違章建築—繼承取得所有權【105身特—書記官(四等)】 3-64 3.5.2 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人的權利主張【109普考─財稅行政】 3-67   Chapter4親屬編 Topic1 婚姻 4-2 4.1.1 近親結婚禁止—前夫把阿姨娶回家【105普考—財稅行政】 4-2 【109司特─書記官(四等)】4-4 4.1.2 夫妻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108地政士】 4-5 【108地特—財稅行政(三等)】4-7 4.1.3 夫妻財產制—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107司特—書記官(四等)】 4-8 Topic2 父母子女 4-10 4.2.1 婚生子女—準正收養婚生推定【104身特—書記官

(四等)】 4-10 4.2.2 婚生否認之訴—生父的兩難【106身特—執達員(四等)】 4-13 4.2.3 婚生否認之除斥期間—無可否認的爸爸【105司特—書記官(四等)】 4-16 4.2.4 反於真實的認領—孩子不是親生的【106地特—戶政(四等)】 4-18 4.2.5 強制認領—爸爸請負起責任【104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4-20 Topic3 未成年監護 4-23 4.3 對受監護人財產處分限制—不要亂動小孩財產【105地特—財稅行政(四等)】 4-23 【107身特—財稅行政(三等)】4-25 Topic4 扶養 4-26 4.4.1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分擔—養小孩你也

有份【107身特—書記官(四等)】 4-26 4.4.2 未成年子女請求扶養—爸爸幫我繳學費【104普考—財稅行政】 4-28 4.4.3 無法受扶養的損害請求—子女來不及給的扶養費【106司特—書記官(四等)】 4-31   Chapter5繼承編 Topic1 遺產繼承人 5-2 5.1.1 法定繼承人與順序—遺產要給誰【107身特—財稅行政(四等)】 5-2 5.1.2 同時存在原則—繼承開始時必須活著【108地特—戶政(四等)】 5-4 5.1.3 同時存在原則的例外—留給胎兒的禮物【105身特—書記官(四等)】 5-7 【107地特—財稅行政(三等)】5-9 Topic2 代位繼承

5-10 5.2.1 代位繼承要件—第一順序之繼承人【108身特—財稅行政(四等)】 5-10 5.2.2 代位繼承—遺產分配【107鐵特—運輸營業(員級)】 5-12 Topic3 遺產分配 5-14 5.3.1 遺產分配—又有收養又有代位【107地特—戶政(四等)】 5-14 5.3.2 遺產分配—繼承權喪失和拋棄繼承【107普考—戶政】 5-17 【106司特—家事調查官(三等)】5-19 5.3.3 遺產分配—歸扣【104司特—書記官(四等)】5-20 【107身特—財稅行政(三等)】5-22 Topic4 遺產清算 5-24 5.4 債務清償限制—繼承人賠償責任【105原特—財

稅行政(四等)】 5-24 【107地特—財稅行政(四等)】5-26 Topic5 遺贈 5-27 5.5 遺贈—孤單老兵的感謝【106稅特—財稅行政(四等)】 5-27 【108地特—財稅行政(三等)】5-29   索引 I 作者序     寫書期間最好的朋友是甲、乙、丙、丁,他們行為能力不一,時常被騙、被脅迫;走在路上出車禍、買不到好東西、約會被放鳥、修房子會漏水;土地會被拍賣、房子會被拆;小孩變別人的、死後變有錢等等。謝謝他們神奇的存在,希望分享他們的故事,讓我們離夢想近一點。     感謝讀享出版社給我一個寫書的機會和一個作者的名分。謝謝蘋總編,專業的建議並相信我做得到;謝謝小藍

編輯負責收稿、西西責編仔細校稿,讓本書順利出版。謝謝阿雅,給予溫暖的鼓勵和協助,願意擔任專屬顧問,解決新新作者的各種疑惑。感謝法律界前輩和巨人們,讓我有能力完成本書;感謝朱律,帶我接觸法律實務。感謝我的家人,讓我可以專心做好寫書的事,照顧我的生活;感謝我的朋友,願意與我討論題目、提供建議和關心我,應該還會願意支持我的書吧。     謝謝選擇這本書的你們,寫書的過程我也跟著你們一起進步,學習和充實自己不足的地方,我們都會更好的,加油!   凌云

中古車買賣契約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感恩指教訂閱~

開始製作影片後才發現,一部幾分鐘影片的完成需要多少人員的努力與辛勤,絕對跟起初所想的不一樣。

如果您喜歡我們的影片,謝謝大家幫忙分享與訂閱(記得按開訂閱旁的鈴鐺圖案呦~)。

支持小施持續的創作。

希望對於想購買二手車的朋友們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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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古汽車市場之經營模式與行銷體系建構之研究

為了解決中古車買賣契約的問題,作者鄭建武 這樣論述:

幾年以來,台灣新車市場已經從成長期漸漸走向衰退期,新車市場已達飽和。台灣經濟不景氣已經有一段很長的時間,薪資結構停滯不前,不但沒有提高甚至還有降低趨勢。然而台灣二手車市場的銷售量卻依然能維持一定數量,而每年和新車比率差距是越來越大,中古車所占之重要性也越來越不可忽視。 外在大環境不景氣及新車市場無法繼續成長,各大車廠必需要重新定位,重新開發新市場以取得最佳競爭優勢。近年來各大車廠發現中古車市場,也開始重視中古車事業的經營,紛紛搶佔有利地位。 本研究將從中古車越來越受重視及使用那些研究分析方法,來分析中古車市場。再談及中古車及新車銷售相關的成長量、區域性數量和品牌影響之探討,並對中

古車市場做深入的研究,先談大環境分析及競爭者強弱分析,最後就是自我分析。策略運用方面,談經營理念及如何設定目標市場,同時對統一東京聯盟的競爭策略要如何制定,及如何建構經營模式。行銷系統之執行,說明行銷系統基本想法之形成,如何規劃執行行銷系統之建構。 結論與建議,回顧本論文分析結果與事實相符並提出建議,同時本論文之研究方法也可以擴大至其他產業,也將本論文無法達到的限制提出,希望後進者能繼續努力。

這是一本民法債編解題書(5版)

為了解決中古車買賣契約的問題,作者林政豪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大邁=林政豪最新力作,將過去「債法題型破解」的題目全部重解,新進化的「這是一本民法債編解題書」,如同一般超級賽亞人進化成超級賽亞人三一樣,絕對不是老屋拉皮,根本是砍掉重練!更多的題目、更多的爭點、更多的學說、更精鍊的文字、更多的實務見解,不變的白話、不變的誠意。如果你在找一本債編解題書,請你相信我們的邂逅(手比愛心)。  

中古汽車買賣之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中古車買賣契約的問題,作者陳竹君 這樣論述:

中古汽車市場日漸蓬勃發展,依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賴坤獅推估,民國九十三年在小型中古車店銷售的車輛數達到五十萬輛,以平均新臺幣三十萬元的價格計算,產值就高達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則依交通部統計處公佈之民國九十四年中古車過戶交易數量之八十五萬六千三百三十八輛計算,該年度中古車市場產值則達新臺幣二千五百億元,其市場價值與對國民經濟的重要性不言可喻。鑒於中古車交易之興盛,品牌車商亦逐漸踏入此一市場。傳統車商和品牌中古車商相較,品牌車商係仿效日本業者之經營模式,強調的是車源保證、原廠車況查鑑以及售後服務,並提供較良好的交易環境。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品牌車廠同時也必將相關人員、設備、制度等成本開

銷均反映在中古車售價下,而中古車市場的消費者本即偏向價格導向,縱使消費者明知品牌車廠之中古汽車較有保障,仍有可能選擇向傳統中古車商購買較為便宜、但相對而言車輛來源、車子狀況較無法掌握之中古汽車。而中古車相較於新車除前述來源多元性、車況不確定性,尚具有價格不透明性、資訊不對等性等特性,再加上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實際運用之結果,將有利於其本身之不合理條款訂入契約,迫使無法律經驗且處於相對弱勢之消費者接受,致使消費者的契約自由大受限制,在中古車買賣自係無可避免。除此之外,中古車交易市場有「假仲介、真買賣」之跛行現象,使得買受人無法向真正出賣人主張權利,對其權益影響甚鉅。現行中古汽車買賣及中古汽車

買賣仲介定型化契約範本係經濟部商業司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公告實施,迄今雖已頒布多年,然因宣導效果不彰,許多消費者仍然不知道主管機關有公告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而經濟部商業司查訪中古車業主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後發現許多業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仍未載明中古車輛的里程數多寡、交易次數及是否為自用車或營業車等影響交易價格之重要資訊,甚且有在契約中約定排除或限制出賣人有關汽車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之明顯屬於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者顯失公平之條款,另外部分業者基於前述加值型營業稅問題,為了避免以出售與買受人之中古汽車車價直接課徵營業稅,而以個人交易方式取巧,僅由業者與出賣人簽訂中古車仲介契約,再由出賣人與買

受人簽訂中古車買賣契約,本身卻未與買受人簽訂任何契約,形成「真買賣、假仲介」之現象,對買受人權益之保障甚為不利,故經濟部商業司乃於民國九十四年委託學者修正中古汽車買賣及中古汽車仲介定型化契約範本,將中古汽車仲介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為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增訂中古車仲介業者與買受人間之契約範本,另起草具有強制效力之買賣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強調標的物現況之揭露義務,蓋因中古汽車為「舊品」,標的物現狀之呈現係買受人締結契約之重要基礎。除以契約方式規範出賣人之告知義務外,日本公平競爭規約係以商品標示之方式賦予出賣人詳盡之商品說明義務,另德國私人間交易規範則以車輛現況鑑定之方式以期

早日發現瑕疵,均值借鏡。至於修正範本中新擬定之仲介業者與買受人間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尚未實施,故其成效仍有待觀察。然鑒於現行營業稅法採行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導致中古車出賣人藉由仲介方式逃避買賣責任,故除以契約範本方式課予仲介業者檢查通知甚至損害賠償之責任外,稅制之改革亦應為待努力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