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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管理研究所 吳宗成所指導 黃孝熙的 我國銀行業因應不良債權處理之行動方案 (2009),提出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免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良債權、逾放金額、逾放比、備抵呆帳、NPL。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國全所指導 楊承翰的 融資公司之法制化研究—以日本法及我國融資公司法草案為中心 (2004),提出因為有 融資公司、融資公司法草案、貸金業、貸金業規範法、サラ金、高利貸、超額貸款、不當催收、管制模式、低度管理、有效管理、客戶權益保障、融資性交易、放款、票券及有價證券以外保證、票據貼現、非專業經營、地下金融地上化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免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免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銀行業因應不良債權處理之行動方案

為了解決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免保的問題,作者黃孝熙 這樣論述:

我國銀行業開放民營化後歷經十多年來的經營,整體營運方式因內外環境變遷已大幅改變。民國89年「金融控股公司法」完成立法,將國內金融機構經營型態整合成更具規模經濟的方式,然國內金融產業過度競爭,又面臨產業出走、亞洲金融風暴、本土金融風暴、網路科技泡沫、雙卡風暴及次級房貸風暴,衍生大量不良債權,嚴重侵蝕獲利進而影響國內銀行業體質。主管機關為求銀行業者改善體質,於民國89年完成「金融六法」立法包含: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存款保險條例部份條文修正、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等;同年12月制定「金融機構合併法」,使金融機構在面對不良債權處理及解決問題金

融機構上有其法源依據,同時更於91年7月「一次金改」中揭櫫「二五八規定」,要求所有銀行於兩年內逾期放款比率降至5%以下、資本適足率需達8%以上。在法令及政策的引導下,加速國內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引導銀行自行調整體質。民國94年下半年起,現金卡及信用卡等個人消費性貸款違約情形突然暴增,導致債務人自殺、暴力討債等各項負面影響引發社會動盪。因應上述社會事件層出不窮,由銀行公會整合所有會員機構於民國94年11月建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此機制不僅紓解社會問題,更導正銀行對於消費金融過於浮濫貸放及授信過於寬鬆的政策。97年4月因應社會需求及國際潮流施行「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將我國消費者積欠債務不能清償時有其解決之道。在全球化的現今,金融機構業務發展多樣性,不良債權產生之種類及方式亦隨之改變,國內、外各類金融機構產生不良債權均有其共通性及關聯性,處理方式可借鏡國外經驗,迅速導入加速本國銀行業處理不良債權之彈性,使銀行能自癒,回到正常營運體系,避免成為所謂「殭屍銀行」。

融資公司之法制化研究—以日本法及我國融資公司法草案為中心

為了解決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免保的問題,作者楊承翰 這樣論述:

我國考察先進國家之金融體系架構,發現外國非銀行業務(Non-bank business)已行之有年、蓬勃發展。是以開放融資公司設立,為民國八十四年亞太營運中心計畫(金融中心部分)執行事項之一,嗣於八十七年因受亞洲金融風暴之影響而暫緩辦理。九十一年間考量國內外經濟環境之變化,為使企業與個人融資管道多元化,並發展國內非銀行業務等因素,爰再研究開放融資公司設立相關事宜。經建會乃透過二階段之委託研究,邀請專家、業者,與經濟部、財政部等相關機關研擬後,於九十三年五月間完成「融資公司法」草案之確定版本,六月十四日經行政院經建會第1178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八月十九日於行政院院會完成初審,而九十四年三月三

十一日經濟部修正後再送行政院,俟行政院最後審議。融資公司法制對法律人而言,係一全新之領域,本文乃係探討融資公司法制之理論體系,釐清相關規範之基本內涵與概念,以提供後續學理討論及與本議題相關之專業人士參考。又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故本文整理分析外國立法例,尤其是日本法,以做為我國融資公司法草案之借鏡,俾利提出最適於我國情狀以及需求的法解釋論與立法論,亦可成為訂立相關法規及面對實務問題之酌參。在比較法例上觀察鄰近我國的日本,因其「非銀行(Non-bank)業」(稱「貸金業」)發展歷史已有相當時日,故對之制訂有所謂的「貸金三法」。該等法律因應著日本貸金業制度陸續產生的社會、法律問題,屢屢增加規範密度,

此應可對我國尚在法制化過程的融資公司法草案帶來許多啟發。至於我國融資公司法草案興利防弊之立法芻議,本文將由淺而深的參酌日本法與我國相關財經法律以對照表形式廣為比較說明。並就融資公司制度實務,不僅針對融資公司法架構下之融資業務,甚至是雖非受融資公司法草案規範,惟咸信為將來主要業務者之經營型態及法律關係做研究分析,藉以理出一套最適於我國國情之融資公司法制。最後點出將來制度調整之方向及展望。綜觀民國八十四年討論融資公司相關議題至今業已十個年頭的法制化過程,隨時空環境之轉換下,融資公司法草案內容迭有變遷。惟檢視目前經濟部融資公司法草案,似仍有未臻完善、尚須補足之處。諸如融資公司法草案第三、第十二條「融

資性交易」之定義是否妥適?相關配套措施能否與實務運作情形配合?現行實際經營融資業務之公司改制為融資公司誘因為何?主管機關依融資公司法草案所採之管理模式是否適宜?對金融秩序之建構又有無正面之效應?凡此種種,除於經濟層次上有其重要性外,法律層面上之探究即為本文觀察建議重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