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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 交通管理研究所 蔡中志所指導 黃世耀的 海峽兩岸道路交通法之比較研究 (2012),提出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律位階、檢舉制度、駕照管理、行政罰。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素鳳所指導 謝志忠的 我國道路交通違規處罰及爭訟制度之研究 (2008),提出因為有 攔停、舉發通知單、裁罰基準表、行政罰、行政執行、一行為不二罰、緩起訴、聲明異議的重點而找出了 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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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海峽兩岸道路交通法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的問題,作者黃世耀 這樣論述:

「法」,是法律,也是方法,「法」就是為了解決人的問題而存在的,在法治的社會中,政府運作與遂行職務皆需以法為依歸。兩岸目前在交通管理上,都有道路交通法做為法源依據,在台灣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大陸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峽兩岸自古以來,原屬同一個政權所統治,1949年起,經歷了長達半個世紀的分治,直至1987年之後,兩岸開始恢復交流。隨著兩岸的探親、旅行、經貿投資、參訪等活動越來越頻繁,兩岸人民皆有機會受到對岸道路交通法之規範。因此,尋找兩岸道路交通法的異同點何在,便是本研究之目的。「處罰條例」的立法,於民國57年1月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其位階是為「法律」

位階,「道安法」係則於2003年10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由國家主席頒佈,故兩者位階相同。處罰條例的整體架構,以違規的處罰來呈現,「一罰見效」乃是制定處罰條例所採用的思維邏輯。道安法所涉之面向除了罰則之外,並包含有交通安全制度的建立、人車審驗制度、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與法律責任等方面,這多元的面向,便是「道安法」與「處罰條例」的最大差異。總則的規定裡,檢舉制度屬台灣特有,此項制度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對交通環境之改善,將有一定的幫助效果。大陸的特點係對媒體課予教育義務,將媒體資源運用在交通安全的教育,不但有其實質幫助,甚至

是相當新穎有效的概念,倘若能再授權其他法令加以具體指出運作重點,則效果令人期待。有關駕照管理,兩岸皆有記點制度,但台灣的記點制度中,對於守法的優良駕駛,並無獎勵的設計。然而大陸對於守法的駕駛人,可以延長機駕駛證的有效期,這樣的制度設計,對於提高用路人的守法意願,有著正面鼓勵的作用。處罰條例中所有處罰的種類,有「罰鍰」、「沒入」、「吊扣駕照」、「吊扣牌照」、「吊銷駕照」、「終身吊銷駕照」、「吊銷牌照」、「禁止駕駛」、「禁止其駕駛」、「禁止其行駛」、「禁止通行」、「禁止其通行」、「道安講習」、「違規記點」、「違規記次」、「公布姓名」等16種處罰類型。另外還有「當場移置保管」、「移置」、「逕行移置」

、「扣留處理」、「責令改正」等其他處分,「道安法」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5種,以及「扣留車輛」、「記分」、「交通教育」、「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終生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責令」、「收繳」、「沒收」、「查封」與「拖移」等處分。

我國道路交通違規處罰及爭訟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的問題,作者謝志忠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著人與車之間的關係,各種交通違規處罰之爭議在各類行政事件中占有相當之比例,從而本研究試以一動態過程(如舉發->吊銷(扣)駕照、牌照、車輛之禁止行駛、移置保管、車輛移置保管->裁決->聲明異議)依序討論交通違處罰中常見之爭議問題,本文首先從道路交通違規處罰與警察職權之行使作為開展,逐一討論與人民較相關之交通違規處罰之爭議問題。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之處罰種類,除罰鍰外,有關之吊銷(扣)駕照、牌照、車輛之禁止行駛、移置保管、沒入、記點、記次、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處罰種類更與人民之生活緊密相關,本文從學說與實務之見解逐一分析其法律性與爭訟途徑,希能更清楚瞭解各種

交通處罰種類之定性。於次從一行為不二罰之學理論述有關酒醉駕車之行政罰與刑罰競合之問題,再者對於因酒醉駕車而遭吊扣他級駕照之妥當性併予討論。此外,再探討交通違規事件救濟之現行法制與缺失,雖然大法官釋字第418號解釋肯認交通事件由普通法院審判之合憲性,然本文從&;#64008;政法學&;#63972;及法&;#63912;依據之觀點探討並提出妥適之意見,供學界與實務作為參考。並綜合本文各章之研析,對於我國交通違規處罰及其爭訟制度提出數點之建議,期能提供我國對於交通違規處罰及爭訟制度問題之釐清俾作為改進之參考。本文將以我國道路交通違規處罰及爭訟制度作為研究對象,全文共分六章,茲就第一章至第六章之內容

說明如下:第一章 序論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並據以劃定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及研究架構。第二章 道路交通違規處罰及警察職權之行使本章先針對道路交通處罰機關之權限劃分,進而輔以公物管理與公物警察之概念將處罰機關間之權限作更精緻之區分,並說明在交通處罰前警察機關所採取之攔停措施之性質,次就舉發通知單之法律性質分析討論,其後論述有關違規處罰與裁決之相關問題。第三章 處罰種類與違規車輛移置(保管)行為之法律性質鑑於交通處罰種類,除罰鍰外,尚有其它種類之處罰,其各自之法律屬性為何,本章從行政罰、一般不利之行政處分與行政執行等三者之概念做為區分,並逐一定性,藉以了解其爭訟途徑,此外,就處分後之車輛移置保管之性質,

從學理與實務之裁定或判決,分析道交條例上,各種車輛移置保管之法律性質。第四章 酒醉駕車之行政罰與刑事罰處罰競合本章從一行為不一罰之原則討論酒醉駕車之行政罰與刑事處罰競合之問題並進而探討緩起訴處分金與道交條例第35條酒醉駕車科處罰鍰間之關係,此外,並探討因酒醉駕車而遭吊扣它級駕駛執照之合法性與妥當性。第五章 現行交通違規事件救濟之妥當性本章從訴訟權與司法二元主義之觀點來探討現行交通違規救濟歸由普通法院審理的問題,並進而述及準用刑事訴訟法程序之不當,希由本章之討論了解現行道交條例所規定之救濟程序缺失。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本章乃總括前述四章所得之研究成果,提出有關交通處罰與爭訟制度上之相關結論與建議。

關鍵詞:攔停、舉發通知單、裁罰基準表、行政罰、行政執行、一行為不二罰、緩起訴、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