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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趙怡嘉的 共享經濟模式下行政管制結構之典範變遷—以Uber之法治對應為中心 (2018),提出台北市區監理所網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共享經濟、Uber、汽車載客運輸、行政管制、四方管制架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劉定基所指導 魏正棻的 共享經濟之管制及其發展-以Uber為核心 (2017),提出因為有 共享經濟、交通運輸業、計程車業管制、市場進入管制、自主管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北市區監理所網站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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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模式下行政管制結構之典範變遷—以Uber之法治對應為中心

為了解決台北市區監理所網站的問題,作者趙怡嘉 這樣論述:

「共享經濟」不僅已成為耳熟能詳的經濟學上名詞,共享模式的實踐也逐漸擴及至各種面向的社會生活中。法律為規制人們活動秩序的必要存在,生活模式的轉變必然牽制著法律規範的變遷。本論文所進行的研究便在於,為了因應此一已發生轉變之消費型態,國之行政管制規範該進行如何的調節與變遷。借重以汽車載客運輸為營業模式的交易型態,當此等與日常生活緊密連結,並與人身安全、公共秩序高度相關的事業活動,以有別於過往法律定義底下的營運模式躍然於社會交易市場時,其所帶來之不同於傳統運輸事業組織產生的危害風險,國家該如何透過新法的制定予以因應。本文首先介紹共享經濟模式的定義以及作為共享運輸代表的Uber制度。並細膩得分析我國原

有對於汽車載客運輸的傳統法律規範內容,提出在此種管制法規下,國家與汽車運輸服務之供給與需求者間的管制關係圖像,藉此發現共享模式的交易型態中,管制圖像已然產生變化並足以作為支撐法規變遷的有利依據,意即,在共享運輸的法律管制圖像中,應納入過往未存在的第四方角色。此外,除了Uber公司以連結運輸服務之供給與需求者的平臺事業經營者之姿加入了既有的社會活動關係,必須在行政管制的法律上為其創設出獨立的角色地位外;伴隨著以科技技術為核心的網路平臺加入後,實際提供汽車載客運輸服務的行為人,法律對於此交易標的物供給者方的管制規範,也必須面臨著正當性基礎的挑戰以及規制內容的調整。Uber議題在世界各國都不斷著發酵

,本文觀察了美國加州的交通運輸網路事業法規以及我國的多元化計程車相關規定,然其對於共享運輸的規範態度所採取的調整方向,卻均不見作為共享模式靈魂的平臺在管制規範中的地位。而對於傳統載客運輸交易關係中的法規範對象,雖然平台經營者的加入成為了新興的管制標的,原有針對交易雙方的法規制度並不能因此消逝,而僅是在國家介入的寬嚴上予以調整。蓋Uber對於載客運輸秩序的危害發生改變,非完全根除,因此在其所打造出的共享運輸底下,所進行的是既有法律制度的修正調整,以實現共享的精神價值,而非自始移除所有的規範限制。

共享經濟之管制及其發展-以Uber為核心

為了解決台北市區監理所網站的問題,作者魏正棻 這樣論述:

近年共享經濟興起,使一般駕駛以私家車輛提供載客服務的網路汽車運輸業 在各國蔚為風潮,Uber 即為其中的標竿。此類網路汽車運輸業透過網路平台提 供媒合服務,可以創新地舒緩計程車市場中資訊不對稱等市場失靈的問題。本文 透過理論及美國法經驗的論述,認為應開放網路汽車運輸業,管制的大方向應採 取暫時性的法律框架、協議及自主管制,賦予未成熟商業模式發展的空間;具體 管制措施方面,也以保障消費者安全為前提,採取較計程車業寬鬆的管制手段。反思我國禁止網路汽車運輸業,推出多元化計程車服務,其目的為保障計程 車業,非以消費者福祉為依歸,且有內容過於嚴格的問題。本文即透過憲法及法 律體系的檢驗,認為上述規範目

的並非禁止網路汽車運輸業及駕駛工作權的正當 理由,並依上述理論與經驗對實際管制提出具體的建議。最後,也回顧我國計程車業的管制,認為應視其性質進一步解除費率等限制, 以提供計程車業競爭力與轉型的誘因,並貫徹憲法實質平等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