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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賴來焜所指導 吳欣龍的 論所得稅法-以執行業務所得為中心 (2021),提出各 類 所得扣 繳 暨免 扣 繳 憑單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執行業務所得、舉證責任、協力義務、合夥、稅務調查。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汶津所指導 呂佳曄的 論所得稅之稅捐協力義務 (2018),提出因為有 所得稅、協力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各 類 所得扣 繳 暨免 扣 繳 憑單申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各 類 所得扣 繳 暨免 扣 繳 憑單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各 類 所得扣 繳 暨免 扣 繳 憑單申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論所得稅法-以執行業務所得為中心

為了解決各 類 所得扣 繳 暨免 扣 繳 憑單申的問題,作者吳欣龍 這樣論述:

所得稅法是我國租稅法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租稅法,在諸多租稅制度中是非常重要的稅種,其牽扯的納稅人民人數眾多,其稅收亦大,但也是在所有的稅種中爭議較大的稅目之一。個人所得稅亦是自然人所得稅,所得稅之稅制可分為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目前我國採用的綜合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有:稅基較寛、在稅制設計上充分考慮了納稅義務人的綜合收入水準和家庭負擔等情況、對淨所得採累進稅率課徵,較能反映納稅義務人的能力,能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如能配合嚴密的源泉扣繳制度,有利於培養納稅義務人的納稅意識。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與營業人所採權責發生制不同。執行業務者之收入來源如為

公司、行號或其他執行業務者均會有扣繳憑單為其收入依據,但如為個人時則有賴於執業務者自行開立之收據申報收入。執行業務者之費用查核依「執行業務查核辦法」為查核準則,所有費用均須以其執行業務相關費用支出為原則,如與家庭共用者只可列報費用之50%,其中交際費和職工福利之支出總額有限額,其中交際費成因要能增本業之業務,故並非所有執行業務者均可列支交際費用。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方式目前實務上有:(一)按書審純益率申報,(二)按前三年平均純益率申報,(三)依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四)依帳載數核實申報,書審純益率申報查無法依據,而前三年平均純益率申報有其特別適用條件。為促使納稅義務人合法且具體履行法律所定之納稅義

務,稅捐稽徵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依法定程序,逕向納稅義務人調查其所得或其他課稅要件。而稅捐稽徵機關未直接參與納稅人的私經濟活動,所能掌握的資料也多來自納稅義務人處所,為稽徵的便利的考量,且為貫撤公平實現稅捐債權及合法課稅的目的,在租稅法上多課予納稅義務人於稽徵程序中應主動提供課稅資料之義務,稱之「協力義務」,納稅義務人未盡協力義務時,且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稅捐稽徵機關得「推計課稅」。課稅之收入層面稅捐稽徵機關負有舉證之責任,與稅捐債務之成立或提高有關構成要件事實,原則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反之與稅捐債務之免除或減輕有關的構成要作事實,原則上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

公司節稅,看圖一點通(十六版)

為了解決各 類 所得扣 繳 暨免 扣 繳 憑單申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本書用最簡單的文字與具體表件,教您按合法程序節省公司稅額,減少因疏忽或錯誤,造成公司受罰或繳納原本不必繳納的稅!

論所得稅之稅捐協力義務

為了解決各 類 所得扣 繳 暨免 扣 繳 憑單申的問題,作者呂佳曄 這樣論述:

  在稅捐查核以及稅務訴訟之過程,稅捐協力義務有舉足輕重之地位,時常影響著稽徵機關之稅捐核課與行政法院心證的形成,同時亦使人民有稅捐法律上之負擔,而且當人民未盡稅捐協力義務時,則可能產生不利效果。從而,稅捐協力義務的相關爭議問題有必要加以釐清。  為求研究聚焦,本文主要是探討所得稅之稅捐協力義務在稽徵程序上與未盡稅捐協力義務時所產生的相關爭議問題,並輔以論述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對此些爭議之影響。  如此可對稅捐協力義務在整個稅捐法律上與稽徵實務上的定位更加清晰,有助於徵納雙方對稅捐協力義務有相同的共識而減少認知的歧異,增進徵納雙方的利益,亦可使我國稅捐法律之適用上更符合納稅者權利保障法保

障納稅義務人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