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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土木工程學研究所 許添本所指導 廖昱婷的 以干預模型探討交通政策對機車交通事故影響 (2019),提出基隆監理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機車、交通安全、交通事故、ARIMA、干預分析、結構性變化。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犯罪防治研究所 林健陽、陳玉書所指導 鄒啟勳的 酒後駕車者刑事政策與處遇效果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酒後駕車、酒後駕車犯罪、刑罰政策、處遇效果的重點而找出了 基隆監理站的解答。

最後網站基隆監理傳弊站長稱行政疏失 - Taiwan News則補充: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基隆市13日電)基隆監理站傳出受理業務放水事件,檢調大規模搜索。監理站長吳明輝表示,承辦人員應是筆誤造成的行政疏失,檢調搜索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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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基隆監理站,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基隆監理站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今天跟媽媽去基隆監理站驗老車!
驗完後她突然說要請我吃越南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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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還在的時候, 總拿著DV拍攝大家的生活,
他走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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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頻道是用爸爸的拍攝方式來紀錄家人,
跟大家一起分享平常我們在做些什麼事情,
如果你想看有趣的主題、美麗的畫面 !
我的主頻道裡有很多 =D

以干預模型探討交通政策對機車交通事故影響

為了解決基隆監理站的問題,作者廖昱婷 這樣論述:

根據交通部統計,交通事故涉入者以機車為大宗,顯示機車交通安全問題之重要性。多年來,相關單位均對此實施了多項以改善交通安全環境為主旨的政策與措施,若能分析歷年相關政策對機車交通事故的影響,應可作為施政的輔助資訊。交通事故資料特性適合以時間序列方法進行研究,本研究首先以 2001 年至 2019 年資料進行時間序列分解法及結構性變動點分析,作為研究資料特性的初步分析,並藉此檢測資料產生變動的時間範圍。接著以結構性變動分析結果為基礎,檢測所有可能對機車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有所影響之事件,以 2001 年至 2018 年第一當事人為機車的交通事故 24 小時內死亡人數資料進行干預模型建構,並以 2019

年至 2020 年資料進行模型驗證。本研究建構多種干預事件模型並比較後,具最佳配適度之模型顯示,對於機車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具顯著影響事件為:2007 年「惡性交通違規」專案、2011 年「路考標準修改」、2013 年「汽機車駕駛使用手機相關處罰規定、下修酒後駕車酒精濃度標準」、2014 年「實施初領機車駕照前先道安講習」、2016 年「胎紋深度檢查、電動車佩戴安全帽規定」、2017 年「高齡駕駛執照管理制度、錯誤使用方向燈及不當開啟車門開罰」,以及 2018 年「社會氛圍影響」等事件。本研究亦深入探討了顯著具效果之事件與不具效果之事件的可能原因。

酒後駕車者刑事政策與處遇效果之研究

為了解決基隆監理站的問題,作者鄒啟勳 這樣論述:

酒後駕車影響用路人安全,雖一再提高刑罰、加強取締,仍無法有效控制,而且再犯問題嚴重,更造成監獄超收。本研究為了解以刑罰制裁未肇事酒駕者,及以監禁方式處置屢次酒駕犯罪者,是否能達預期成效,藉由蒐集相關研究與運用不同處遇理論模式,利用篩選適宜變項進行分析,以找出有效防治策略,並由多元角度探討酒後駕車刑罰政策與監禁處遇效果。 本研究為了解酒駕犯罪特性,除了以矯正機關中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而入監執行者為施測對象之外(有效樣本男性有633名,女性有62名,合計695名);同時透過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法學、犯罪學者以及刑事司法體系中之警政、檢察、審判、矯正、保護等

部門之實務工作者,進行德菲專家調查(男性有19名,女性有11名,合計30名),評量酒駕政策刑罰化的專家共識。 本次酒駕問卷統計分析發現:酒駕受刑人以男性、未婚且低社經地位居多,教育程度多為高中以下;有將近50%的單純酒駕受刑人表示,未曾參加過教化活動及衛生醫療處遇,對此處遇亦有超過50%的受刑人表示有些或非常需要。在刑罰監禁處遇效果方面,影響程度依序為「特別威嚇」、「監禁適應」、「負面標籤」、「機構控制」及「剝奪疏離」。酒駕入監次數愈少,對監禁處遇的嚇阻效果愈大;入監服刑次數愈多、執行刑期愈長,對機構控制認同程度愈高,對監禁適應產生的影響也愈認同。 在德菲專家調查方面,多數專家認為

酒駕刑罰化減少肇事雖略顯成效,但非抑制酒駕之唯一手段,尤其針對宣告六月以下徒刑無力繳納罰金者,可採行社會勞動替代, 若一律入監服刑,易造成社會隔離,並導致監獄超收擁擠問題;倘能對酒駕者施以適當酒癮評估,採取「醫療優於司法」觀念,提供個案多元處遇服務,可能有降低酒駕發生的機會;同時採用多元方式進行教育宣導,提高民眾對酒駕危險認知;針對「酒駕累犯」強制裝設「酒精鎖(Alcolock)」,預防於酒後企圖再操控車輛上路;並依法令規定課徵酒品健康福利捐,供作交通安全宣導防制酒駕專款。 根據研究結果建議:(一)單純酒駕者處遇政策應立基於經驗證據;(二)建置評估酒駕處遇成效之多元指標;(三)妥善規劃路

檢勤務,持續嚴正執法,提高酒駕臨檢取締密度;(四)鼓勵檢察官採取多元性之緩起訴處分;(五)參酌美國酒駕法庭制度、採取整合性治療處遇;(六)單純酒駕受刑人不應以入監執行作為最終處罰;(七)實施處所分流分治、提升酒駕者多元醫療處遇服務;(八)強化青少年酒精依賴產生負面影響之衛教課程;(九)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多方推展酒駕安全教育;(十)加強酒駕累犯控管作為,推動車輛裝設「酒精鎖」或「特殊辨識標誌」;(十一)課徵酒品健康福利稅捐、調高酒類販售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