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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車輛工程系所 蔡國隆所指導 洪志昌的 台灣電動機車產業發展與創新設計之探討與展望 (2011),提出山葉機車115補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EM、TES、電動機車、節能、減碳。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學系 何之邁所指導 劉俊儀的 公平交易法垂直交易限制之研究-以美國、歐盟垂直交易限制規範為中心 (2001),提出因為有 垂直交易限制、轉售價格維持、垂直非價格限制、地域限制、客戶限制、搭售、獨家交易、買方獨占的重點而找出了 山葉機車115補助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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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山葉機車115補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灣電動機車產業發展與創新設計之探討與展望

為了解決山葉機車115補助的問題,作者洪志昌 這樣論述:

在都會區短程運輸用途中,機車具有極佳之機動性及停車之便利性,是台灣都會通勤的主要交通工具,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使國內具有相當高的機車使用保有量與市場規模。隨著全球石油價格高漲、國內環保意識抬頭、國內嚴苛之車輛法規要求及政府對於電動車輛的鼓勵發展,以台灣過去發展機車之經驗,具有整車自行研發的能力與成熟之產業技術,故國內切入電動機車之發展,應該非常適合,也較容易在高燃油費用時代,在節能與環保之趨勢下,電動機車將成為台灣電動車輛產業發展的重心之一。 本研究透過國內電動機車產業政府鼓勵推動發展之政策面與相關法規、市場規模與成車產業發展狀況、零組件技術發展與供應鏈結構狀況及國內電動機車

成車廠商創新設計專利等相關資料蒐集,彙整研究分析出我國電動機車產業發展狀況與產品之創新,再運用SWOT分析來探討與展望我國電動機車產業,並提出如何使電動機車能夠普及產業未來發展之建議,進而使政府與廠商做為產品發展之參考。 從研究結果發現,目前國內電動機車發展上已經相當純熟,並具備完整的設計、製造、系統整合之能量,已量產販售之車輛產品,整體的技術功能已達初步短距離通勤需求。但目前主要的推動阻力在電池的價格、重量、充電時間、儲存電量等,因此造成電動機車之使用特性仍無法與燃油機車比擬,影響民眾使用之意願,故展望未來若能在電池技術上能有更大之精進與突破,相信我國的電動機車產業於未來,可繼燃油機車

後,再創一番榮景。

公平交易法垂直交易限制之研究-以美國、歐盟垂直交易限制規範為中心

為了解決山葉機車115補助的問題,作者劉俊儀 這樣論述:

產品或服務在於滿足人類需求,行銷即為產品或服務通往消費者必經之路,行銷管道如橋樑如陸路,務求暢通,一旦阻塞,對於產銷及消費者任何一方皆屬不利。如何免於產銷階段限制競爭,使社會資源能充分運用,進而讓消費者福利最大,成為最重要課題。 由於目的係一切行為指標,法規制定及解釋亦脫離不了從目的論著手,因此必須先探究公平交易法立法目的,始能以為準繩,惟因美歐二大体系,社會背景容有不同,是以其目的著眼點即有些許差異,試分別論之,並限縮成垂直交易限制彼等政策走向分析,以反省我國規範目的何在,此為競爭立法基本概念一章,所應探討方向。 又為求提綱挈領,有必要對於垂直交易限

制基本概念做一解說,以為底下各章節應用,試從上游對下游,下游對上游垂直交易限制經濟分析,論列其促進競爭及反競爭情形,並勾劃出反競爭二大問題,亦即勾結及排除競爭者焦點,介紹其學說論據。而垂直交易限制既有正反經濟效果,判斷上易生不確定性,有必要就論證方法,亦即當然違法、合理原則及二者變形(非嚴格當然違法、快速合理原則)為定義,並兼及學說意見看法,以為底 下章節該概念引用及執法程序節省思維參考。 為借鏡美國法制,有必要對其實質內涵了解,就其規範,先從時代背景探討,有助於理解其法律解釋轉變之學理及原因。又分別從上游對下游、下游對上游實施垂直交易限制類型及限制競爭

效果,從判決、學說論述,除了傳統之分類:轉售價格維持(固定價格、最低價格、最高價格)、垂直地域限制、客戶限制、獨家交易、搭售、授權加盟經營之外,亦及於買方力量形成,包括目前方興未艾聯合採購、上架費問題,復論及買方壓低購買價格,其行為應如何評價,與消費者福利關係為何,買方力量所實施非價格垂直限制諸問題。 雖然已經明白美國法規,但離法規執行仍有一段距離,法必須明確,方能使人易於遵循,執行中更需考量其成本,始能達法規規範目的。垂直交易限制促進競爭、反競爭效果互見,美國為從中簡化執行程序,減少其不確定性,司法部及全美檢察長協會均訂有垂直交易限制準則,其內涵為何,理論依據何在,是否有

判斷之邏輯與門檻,足以剔除不妨礙競爭之行為,讓執法者投注於較有可能觸法之行為態樣,或某些行為即已顯露其高度反競爭特質,不待深究其效果,即可判斷其違法性,其分析方法為何,有何利弊,自有探討價值。又對於下游對上游垂直交易限制司法部亦曾有原則性揭示,所謂百分之三十五及二十法則門檻,與結構及行為績效分析如何架構,有何闕漏及待補充處,均應予以剖析。其於西元二○○○年四月新訂之合作競爭準則,亦可一併參考。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現正廣徵產官學意見討論上架費問題,其中全國口香糖製造協會陳情就零售產業訂立上架費準則,該協會擬有上架費規範條文,分別敘述訂立理由、適用法規、理論基礎、判斷行為之論證程序及上架費資訊公開諸

點,可以與我現研議中之規範印證,供我國相關規則參酌。 歐盟垂直交易限制規範原有各種集体除外規定,亦即針對獨家經銷、獨家採購、加盟協議訂有各別規則,另外對於選擇經銷經由判決發展,從質化、量化標準,就特殊性質產業,亦承認其存在。其涵意為何,應從法規及實務面予以探討。惟原來除外類型,過於僵化,反面釋疑及個別除外正式決定緩不救急,阻礙自由交易發展,加上行銷体系結構改變,歐盟遂利用上開集体除外到期,檢討其舊有規定,分別有綠皮書、白皮書提出,研擬修法,採美國前揭準則精神,訂定一普遍適用之規則,不再以行為類型劃分,研擬過程中,學者多所評論,利弊得失何在,在立法過程中均係寶貴資料,自應予以

引介。嗣於一九九九年終於擬訂垂直交易限制規則及準則,分別屬於第八十一條(原第八十五條)類型與非第八十一條類型,前者採集体除外方式,除了垂直固定價格、最低價格、絕對地域限制、選擇經銷主動、被動銷售限制、選擇經銷相互供應限制、選擇經銷轉售對象限制、供應零件限制,因限制競爭程度甚高,不能除外,其餘先以市場力門檻過濾,如市場占有率低於百分之三十者,適用集体除外規定,反之,不能棲於市場占有率百分之三十避風港內者,並非即為違法,尚以個別除外程序,分別從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項要素及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要素分析,其具体規範為何,自應予以介紹,並與美國二大準則互為比較,從中窺其奧妙。針對買方市場力對上游或日後銷售市場

部分有濫用情形如何規範,雖尚闕如,惟學說及事業間合作協議公告,足以提供一方向,亦予以納入,以為我法制參考。 對不同階段產業所實施之交易限制,傳統係上游對下游加諸限制,惟行銷日變,通路日形重要,行銷產業有集中化趨勢,下游力量亦即買方力量崛起,已對上游產業形成壓力,並為相當程度之垂直交易限制,以往上游對下游所發展出來之學理,是否仍得適用,是否有新法則出現,自係本論文應面對之問題。又本文雖以垂直為主,因買方力量有時係以共同產業聯合而形成,欲探究買方力量及其後位於銷售時市場力如何,不能不先旁及水平類型,例如聯合採購或共同研發、共同製造、共同銷售,始能進而研究居於銷售時整体競爭情況。

兼以網路發展,其運作水平與垂直交錯,水平限制之必要性,更不容忽視,從而既合作又競爭之時代早已來臨,研究垂直交易限制如將產業水平限制部分視而不見,自不能窺知全貌。是本文所以博引美國、歐盟合作競爭準則,論及水平部分,即係此緣故。    本文範圍既廣,論述點多,恐有未能深入探討之處。其中下游對上游施以垂直限制部分,因美國、歐盟尚未發展出準則規範,以資參考,除從學理探討,自我揣摩訂出原則外,此部尚待他日續為觀察。由於筆者乏產業實務背景,僅從美國歐盟文獻資料,草擬系列準則,分別為上游對下游垂直交易限制準則、下游對上游垂直交易限制準則、附加費準則,其中附加費準則係自

下游對上游垂直交易限制準則分枝而出。我國企業多屬中小企業型態,適用上揭準則,理念上應如何調整,凡此均為本文研究目的所在。末了,放眼網路世代,行銷日後恐有鉅變,對於未來制度發展,以垂直、水平交易限制交錯及網路標準化等觀念,做為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