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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翁嘉禧、陳至潔所指導 鄧宇佑的 臺灣高等教育市場化(1987-2019):一個體制面的分析 (2019),提出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學法人化、人事制度、經費制度、高等教育市場化、新自由主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嘉義師範學院 國民教育研究所 丁志權所指導 金振鏞的 國民小學教師聘任制之研究 (1998),提出因為有 教師聘任制、教評會、教師甄選、聘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臺灣高等教育市場化(1987-2019):一個體制面的分析

為了解決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的問題,作者鄧宇佑 這樣論述:

自我國開啟教育改革前後,為了使高等教育擺脫國家的箝制,我國大學校園師生開始訴求大學自治、學術自由。然而,大學自治的理念隨後被政府所吸收,將之與新自由主義下的高等教育市場化相結合,開啟了一連串鬆綁、促進競爭的制度安排。本研究採取新制度主義的取徑,透過文獻分析法回顧我國高等教育的經費制度、人事制度以及法人化政策中的市場化策略,從中分析我國政府所施行的市場化制度內涵,以了解臺灣的高等教育市場化的實施手段與結果,是否能符合市場化的目的,以及新自由主義下的高等教育市場化制度,如何與我國既有的制度調和。本研究發現,我國的高等教育在整體上仍是朝向市場化的方向前進,但政府卻也採行了程度不一的再管制策略,顯示

出我國高等教育既有的制度無法與新自由主義下的市場化制度無法調和的問題,也創造了我國在「不完全的市場化」下所形成的一種混雜的治理模式。

國民小學教師聘任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的問題,作者金振鏞 這樣論述:

國民小學教師聘任制的實施是近年來一項重大的教育改革;本研究旨在探討國民小學教師聘任制度的理念與實施現況,並就「教評會的組織」、「教評會的任務與運作」、「教師甄選與聘期」、「教師服務的義務與權利」等四個層面進一步做分析。 為達上述目的,本研究採文獻分析、比較研究、問卷調查等研究法。首先就理論基礎與相關研究中建立研究架構,再參考中、美、英三國小學教師聘任制的實施現況,經專家修正後,編製成「國民小學教師聘任制度問卷」;抽取台灣地區七個縣市,154所學校,1793位教師與154位家長代表為樣本,進行問卷調查,所獲結論如下: 一、教評會的組織方面(組織成員包含學

校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1)多數受試者贊成將校長列為教評會之當然委員,對於將社區公正人士或教育局代表列為當然委員則不表贊同。(2)大多數贊成教師代表由全體教師共同推舉,且依各學年或科任人數比例產生。(3)在選舉教評會委員的過程中,大多數認為運作或拉票情形不多,且教評會審議時也能表現公正客觀的精神。(4)多數教師對擔任教評會委員意願不高,主要原因為「教師工作忙碌,開會評審花費相當多時間」、「成功大家享受成果,失敗卻成為指責對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二、教評會的任務與運作方面:(1)多數受試者認為教評會委員對於教評會的六項任務還算瞭解。(2)教評會決議時,受學

校行政人員或學校教師會的影響程度很少。(3)對於教評會在審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件時,絕大多數贊成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4)教師大多不贊成在聘任教師時,每一職缺由教評會增列一至二人,送請校長圈選。(5)大多數教師認為教評會在為學校遴選合適教師上較舊制為佳,但在淘汰不適任教師上,則較派任制更難發揮實質功能。 三、教師甄選與聘期方面:(1)在聘任教師方式上,大部分教師對新聘任制仍不表樂觀,有近半數希望回復舊制。(2)在甄選教師時,絕大多數希望將每個職缺之細目列入徵聘公告。(3)近五成教師對教師缺額資訊還不清楚,教育局仍有必要再做宣導。(4)大多數認為在複檢階段中,應辦

理實質檢定。(5)甄選一位級任教師與科任教師各甄選項目所佔比重應有不同。(6)教師甄選工作應另成立甄選小組負責。(7)教育局應優先輔導介聘超額教師,其處理之方式,多數贊成依年資決定。(8)在教師轉調他校服務上,聘任制較派任制不容易。(9)長聘教師之聘期以5-6年最適當,且應由各縣市統一規定。(10)尚未成立地區教師會之縣市,其聘約準則應由各校與該校教師訂定。(11)教育局對教師甄選應提供的服務為:「提供教師各校缺額及甄選相關資訊」、「成立教師選聘服務作業中心,提供有關問題諮詢。」、「印製聘任宣導手冊」。 四、教師服務之義務與權利:整體而言,國小教師對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所要求

教師應負的八項義務,是相當合理的。另一方面對教師法第十六條規定教師應享有七項權利,是還算滿意的。 依據前述研究結果,本研究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教育行政機關之建議:(1)修訂教評會設置辦法,使教師聘任制更趨健全。(2)提供教師聘任制之相關資訊,並加強宣導。(3)教育局宜優先介聘各校超額教師,使教師工作權受到保障。 二、對學校行政之建議:(1)聘任教師前,須做前瞻性的規劃。(2)擔任教評會委員,應抱持客觀、公正與奉獻之精神。(3)對擔任教評會委員提供實質鼓勵。(4)徵聘公告應詳列每個職缺之任教年級、科目、擔任之行政工作。(5)應另成立甄

選小組負責教師甄選之工作。(6)甄選教師時,各校可根據工作描述建立甄選標準。(7)長聘教師之聘期應由各縣市統一規定,以5-6年較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