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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昕所指導 陳彥霖的 行政爭訟與國家賠償之交錯-以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為中心 (2014),提出榮仁駕訓班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第一次權利保護、第二次權利救濟、與有過失原則、形式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行政訴訟法第7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12條、民法第186條、民法第217條。

而第二篇論文長榮大學 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王正華、陳寬裕所指導 王世維的 工廠管理績效評估之研究—以紡紗工廠為例 (2008),提出因為有 資料包絡分析法(DEA)、工廠管理、績效評估、差額變數分析、Malmquist 生產力指數的重點而找出了 榮仁駕訓班費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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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訟與國家賠償之交錯-以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為中心

為了解決榮仁駕訓班費用的問題,作者陳彥霖 這樣論述:

人民受到國家違法行為之干預而產生權利侵害與損害時,應使其在制度規範上得享有救濟之保障,以確保人民基本權主體地位之圓滿性。基此,傳統上乃將人民權利救濟體系區分為「第一次權利救濟」與「第二次權利救濟」,並分別以行政爭訟制度與國家賠償制度為代表。然而,此種精細的二元權利救濟體系雖在追求制度設計與概念劃分之細膩性,但也因採取了割裂式之體系界分,在特定案型中意外地導致人民權利之落空。其中,最受關注者,乃屬人民權利救濟次序是否受到限制之問題,亦即所謂的「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爭議。申言之,人民遭受國家不法侵害而主張權利救濟時,就「第一次權利救濟」與「第二次權利救濟」兩救濟途徑之間,是否受有救濟次序上

之限制?人民是否須先循第一次權利救濟,透過行政爭訟制度以排除國家不法侵害,其後始得循第二次權利救濟,依據國家賠償制度請求國家賠償損害?換言之,人民得否逕自針對權利損害,請求國家賠償,而不須針對造成權利損害之行政行為,先行提起行政爭訟?對此,本文先爬梳我國法、德國法上之「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的現況,視其在實務學說之討論上有何概念內涵、發展進程與制度侷限,並歸納出待決之問題。基於此一對我國法與德國法之反思,本文嘗試以數個角度分析該原則所應具有之模式與內涵,並在第一次權利救濟與第二次權利救濟間之救濟次序上,提出應以「與有過失原則」作為調控樞紐。而在公法上與有過失原則之評價模式下,本文復嘗試深化其

概念內涵、規範依據、要件基準與法律效果,期能有助於該議題在國內之深化。

工廠管理績效評估之研究—以紡紗工廠為例

為了解決榮仁駕訓班費用的問題,作者王世維 這樣論述:

本研究利用資料包絡分析法評估紡紗工廠管理之經營績效。以國內知名上市紡織公司所屬4間紡紗工廠(A、B、C、D廠)在民國96 年1月份到12月份期間之月報表資料,探討其管理績效之效率,並運用差額變數分析法及Malmquist 生產力指數分析效率問題,以作為改善績效之參考。本研究從工廠管理者可控制投入項資源的角度,即以投入導向觀點採用CCR/BCC之DEA模式。由CCR模式計算出各DMU的總技術效率,並配合BCC模式計算出純技術效率與規模效率,用以比較四個決策單位(橫面層面)在96年期間相對效率之差異。由分析結果可得到平均總技術效率:A廠100%,B廠98.3%,C廠99.9%,D廠100%。平均

純技術效率:A廠100%,B廠99.7%,C廠100%,D廠100%。平均規模效率,A廠100%,B廠98.4%,C廠99.9%,D廠100%。瞭解到A廠及D廠無論在固定或變動規模報酬下,都是有很好的表現,其次為C廠,而B廠的相對整體效率是最低的。其中效率最低的月份(B1)規模報酬都處於規模報酬遞減的情況下,分析其無效率因素均為規模因素,因此需藉由差額變數分析做適當地調整。在固定報酬模式下 B廠在一月份可同時減少投入項之實際工時1792.63小時(4.91%)、用人費用68萬元(9.73%)、用電費用21萬元(5.88%)、修繕費用15.5萬元(37.86%)、物料費用10.6萬元(5.71%

)、用棉量24.03磅(4.91%)的數量,同時也增加產出項之生產產量的數量為191.01件(5.51%),使當月份可成為相對有效率(相對於最適目標)的工廠。最後以麥氏指數(Malmquist Index)分析總生產力變動趨勢,藉以瞭解所屬之紡紗工廠在96年期間各月份跨期(縱向層面)效率變動情形,其中可得知A、B、D三個廠整年度跨期的總生產變動趨勢呈現進步的狀況,而C廠則呈現總生產變動趨勢衰退的狀況,其衰退的原因為總生產設備技術方面呈現停滯,不像其他三個廠(A、B、D廠)在總生產設備技術方面一直力求突破及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