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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 林建智所指導 吳毓文的 論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改革-與英國金融服務補償計畫及我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相比較 (2008),提出汽車 單一保額 第 三 人責任保險 新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保險安定基金、英國金融服務補償計畫、中央存款保險、失卻清償能力、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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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改革-與英國金融服務補償計畫及我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相比較

為了解決汽車 單一保額 第 三 人責任保險 新安的問題,作者吳毓文 這樣論述:

我國在民國81年時,正式於保險法中立法規範保險安定基金之相關事項,迄今已逾十五年。在民國96年修法後,我國保險安定基金制度更有了重大變革:不但產壽險安定基金合併且組織實體化成為專責機構,保險法第143條之3也增訂了第一項第四~六款,擴大保險安定基金得辦理之事項,未來的角色不再只是單純的資金之收付、管理,而是更積極參與保險業之監理與退場機制之運作。而保險安定基金經歷如此大幅度的變革,無可避免將會面臨許多問題。因此本研究將保險安定基金與金融制度完善之英國的金融服務補償計畫,以及處理我國存款金融機構退場事件經驗豐富,功能與組織皆堪稱完備的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進行制度比較,並對於保險安定基金各層面改革之

相關問題,諸如法律規範、組織架構、資金之徵收、資金不足之處理、各項工作執掌及作業、與其他單位之配合等事項,提出具體建議以供主管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