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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李仁淼所指導 靳邦忠的 從消費者保護之觀點論「訪問交易」之行政監督—我國與日本之比較 (2017),提出網際 網 路 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消費者廳、訪問交易、行政監督、騷擾行為、不實告知、過量販賣。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宏全所指導 張佳儒的 論線上遊戲數位化商品交易契約之締結與解除 (2011),提出因為有 線上遊戲、數位化商品、消費者、企業經營者、買賣契約、交易契約、郵購買賣、締約、解除的重點而找出了 網際 網 路 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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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日本消費者保護法制之比較:以訪問交易之行政監督為中心

為了解決網際 網 路 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的問題,作者靳邦忠 這樣論述:

  本書以筆者多年服務於公部門及擔任消費者保護官之實務經驗,透過理論分析行政機關介入消費私權運作之界限與實務困境,剖析現行法制對於不當交易行為規範之不足,以及消保法關於訪問交易規範內容過於簡略之處。鑑於臺灣消費者保護法自立法與歷次修法均相當程度重視並參考鄰國日本「特定商取引法」(特定商取引に関する法律)之立法例,是以本書藉由考察日本創設「消費者廳」採行消費者保護行政組織一元化、整合特種商業交易行政監督之建置,另參酌日本自2000年至2018年對訪問交易行政監督歷次修正內容、司法解決大量消費爭議案件之判決及行政規制之成效,以檢討我國與日本消費者保護法制規範之差異,嘗試就我國未

來修法之內容提出評析與建議。

從消費者保護之觀點論「訪問交易」之行政監督—我國與日本之比較

為了解決網際 網 路 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的問題,作者靳邦忠 這樣論述:

隨著消費時代的來臨,企業經營者為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慾望,除具體商品之銷售,也將國際度假村、護膚美容、語文補習班、升學補習班、家教老師之派遣電腦補習班,婚姻仲介此種服務提供買賣之交易方式,從以往的實體店舖買賣,改變成透過對於消費者積極接近的訪問販賣手法。企業經營者為從消費者獲取利益,其行銷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但在企業經營者挾其質量及交涉能力之優勢地位,而與消費者從事交易行為時,如其行銷手法不正當,則其所締結之消費契約之效力就必須受到檢驗。 由於不當的推銷行為及誇大廣告等事件逐年增加,雖然1994年起我國公布的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以為立法規範,但新興之交易方式及特殊交易類型

不斷翻新,適當的規範條文未能與時俱進,對交易內容不明確而貿然進入交易關係,致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案件頻傳。鑑於我國消保法自立法與歷次修法均相當重視並參照日本「特定商取引法」(特定商取引に関する法律),是以本篇要旨在藉由具體案例,分析我國消保法對於訪問交易規範內容簡略,以及交易行為行政監督不足。考察日本創設消費者廳採行消費者保護行政組織一元化,結合特種商業交易行政監督之建置,並參酌日本國會自2000年至2015年對訪問交易行政監督歷次修正內容。比較我國消保法制與其規範差異檢討其優劣,嘗試就我國此次修法之內容提出評析與建議。

論線上遊戲數位化商品交易契約之締結與解除

為了解決網際 網 路 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的問題,作者張佳儒 這樣論述:

本論文在探討電玩遊戲隨著網際網路的演進而產生線上遊戲,在不知不覺中線上遊戲已經成為一個熱門的新興產業,任一款線上遊戲之遊玩人口高達數十萬人,隨著遊戲人口不斷增加,所產生之法律問題也漸漸凸顯出傳統法律對此新興科技的規範明顯不足,特別係電腦資訊數位科技之發展下,產生僅由程式碼所構成之虛擬物品,如消費者於網路上直接利用點選網頁或其他方式與企業經營者訂立買賣契約,之後使用網路傳遞,將其電腦程式編碼以網路傳送的模式,傳遞至接收端的購買者電腦,係一種無實體的虛擬網路數位化商品,此種新型態之商品在民法、消費者保護法上須如何適用規範,並參考其他國家之相關法令,試圖提出檢討及未來修法方向。本論文第一章先說明整

個研究之動機、目的、範圍、架構、方法做說明,第二章介紹線上遊戲之概況及常見的法律問題,期能對線上遊戲有更清楚之認識,第三章係以傳統契約之成立生效要件為架構,進一步討論對線上遊戲數位化商品交易之當事人適格性、標的性質、意思表示之成立等方面,所產生之影響進行論述,第四章針對郵購買賣之無條件契約解除權進行討論,內容包含行使契約解除之方式、時點及法律效果,並佐以外國立法例,分析現行規範之周延性,第五章為結論,將前面各章做一個總結,並對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出簡單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