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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 和元照所出版 。

淡江大學 運輸管理學系運輸科學碩士班 許超澤所指導 吳恩瑋的 應用隨機森林與約略集合理論於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分析之研究–以新北市自行車事故資料為例 (2020),提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資料鏈結、自行車安全、約略集合理論、決策規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系碩士班 陳俊洪所指導 王秀芬的 汽機車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對行車事故調解影響之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汽機車保險、行車事故、調解概況、風險轉移的重點而找出了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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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教育行政法(二版)

為了解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問題,作者許育典 這樣論述:

  人,沒有教育,難得未來。教育,決定了人的一生。國家的存在既是以人民為目的,國家就應該提供人民 — 不受出生或身體「環境」限制的教育,促進人民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國家做不到這件事,那只是一個不公義的國家,政黨即使執政,也應感羞愧。如何讓使人受限於環境的教育體制,從我們生活的社會中逐漸消逝,是一門教育的法藝術。如果說,法律是一門善良的藝術,要設計規範讓人如何找到最大可能幸福;那教育的法藝術即意謂著,要設計規範去導向人們在追求幸福時,如何以自我實現的方式去達成。因此,在台灣建構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學後,一方面將使每個人民的人格得以自由開展,另一方面也同時養成對他人負責的公民社會前提。這本

書就是作者在:「自我實現與尊重負責」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I)、教育基本權作為縱向教育法建構(II)、憲法基本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III)、教育法上的在學關係(IV)、以教育基本權為核心的學校法制(V)、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法制(VI)、以社區大學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VII)。 作者簡介 許育典   現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當代人權暨永續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教育法學會常務監事   教育部法規委員   

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召集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法規、廉政、教育、教師申訴、文化古蹟、兒少保障委員會委員   經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2017)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

、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訴願審議、特殊教育、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董事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學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著作   Selbstverwirklichungsrecht im pluralistischen Kulturstaat.

(Duncker & Humblot)   憲法(元照)   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元照)   為人民說人權故事(元照)   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權教育為中心(元照)   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元照)   教育行政法(元照)   法治國與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元照)   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元照)   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元照)。   學校法制與學校行政(元照)   跨領域的教育法制與教育行政(元照)   文化憲法與文化國(元照)   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元照)   公民文化權、文化法制與古蹟保存(元照)   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

路法制(元照)   宗教自由與宗教法(元照)   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元照)   宗教自由、宗教詐欺與比較法制(元照)   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元照)   基本人權與納稅義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逐條釋義(元照) 弱勢兒童早期照護作為教育法的新方向——代序 自我實現的教育法植根——代序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I. 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 §1 人、教育與法律 壹、人、自我實現與教育/1 貳、人、教育與國家/2 參、人、國家與法律/3 肆、法律與教育交織的教育法/5 §2 國民教育相關思想的發展 壹、宗教改革的萌芽/6 貳、產業革命的影響/8 參、政治革命的醞

釀/10 肆、民族主義的促成/11 §3 教育基本權的發展與意義 壹、教育基本權的發展/12 貳、教育基本權在台灣發展的文化阻礙/19 參、教育基本權的憲法意義/25 §4 從憲法到教育法的教育基本權保障 壹、自我實現作為憲法保障基本權的本質/29 貳、自我實現、多元社會與法秩序/30 參、基本權作為自我實現與法秩序的整合/31 肆、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基本權保障/33 伍、從教育憲法到教育行政法的教育法/35 Ⅱ. 教育基本權作為縱向教育法建構 §1 自我實現作為教育基本權核心的意義 壹、對學生的精神思想自我實現的意義/37 貳、對學生的政治自我實現的意義/38 參、對學生的經濟自我實現

的意義/39 §2 教育基本權的主體 壹、教育基本權的基本權主體/41 貳、保障教育基本權實現的參與者/42 §3 教育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 壹、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48 貳、作為客觀法的功能/51 §4 教育基本權在我國的保障範圍 壹、我國憲法上教育基本權的理論與現實/57 貳、教育基本權在我國的概念釐清/57 參、從教育基本權到國民教育法的落實/59 肆、從教育基本權分析教育基本法的立法迷思/60 伍、教育基本權在我國保障範圍的釐清/61 §5 教育基本法作為教育基本權的落實起點 壹、憲法教育的積極推動/64 貳、教育機會均等、教育經費編列與小班小校的保障/66 參、私人興學的鼓勵/6

8 肆、學校參與成員的權利保障/70 伍、教育事務在地方自治的落實/72 陸、教育基本法作為實證教育憲法/75 Ⅲ. 憲法基本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 §1 民主國 壹、民主國的發展/79 貳、民主國的主要內涵/80 參、民主國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84 §2 法治國 壹、法治國的發展/86 貳、法治國原則的主要內涵/89 參、法治國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104 §3 社會國 壹、社會國的發展與概念/108 貳、社會國的主要內涵/111 參、社會國原則作為橫向教育法建構/113 §4 多元文化國 壹、多元文化國的發展與意義/117 貳、多元文化國的主要內涵/123 參、多元文化國作為橫向教育法

建構/127 §5 憲法教育作為教育法與友善校園的實踐 壹、憲法教育在教育法與友善校園的重要性/135 貳、憲法、人權與教育的互動/138 參、人權教育的意義、內容與檢討/142 肆、友善校園作為人權教育的具體實踐/147 Ⅳ. 教育法上的在學關係 §1 在學關係作為法律關係 壹、在學關係的爭議及思考/155 貳、在學關係與特別權力關係/157 參、在學關係作為法律關係的核心內容/161 §2 教育行政、在學關係與國家監督 壹、教育行政在權限與組織的法律關係/166 貳、國家監督教育行政的憲法規定/169 參、國家對教育行政的依法律監督/172 §3 在學關係中學校的法律地位 壹、在學關係中

學校的法律意義/177 貳、在學關係中學校的主要權利與義務/179 參、在學關係中學校的維持校園秩序措施/180 §4 在學關係中學生的法律地位 壹、在學關係中學生的法律意義/182 貳、在學關係中學生的主要權利與義務/184 參、在學關係的學生成績評定/189 §5 在學關係中教師的法律地位 壹、在學關係中教師的法律意義/191 貳、在學關係中教師的教學自由/206 參、在學關係中教師的其他權利與義務/213 §6 在學關係中學生與教師的權利救濟 壹、權利救濟保護的重要性/235 貳、學生申訴制度的建構/236 參、教師申訴制度的建構/241 §7 私立學校在學關係與私立學校法制 壹、私立學

校在學關係的理論基礎/249 貳、經許可的私立學校在學關係同於公立學校的論證/252 參、我國私立學校的相關法制/256 §8 在學關係下學校事故的國家賠償 壹、教師作為公務員的國家賠償/272 貳、學校作為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279 Ⅴ. 以教育基本權為核心的學校法制 §1 學校法制下的教育改革問題 壹、學校法制下的防禦權與教育改革/284 貳、學校法制下的共享權與教育改革/288 參、學校法制下的客觀價值秩序與教育改革/292 §2 學校法制下的學校自治 壹、中小學的學校自治問題/299 貳、學校自治作為落實教育基本權的教育改革/301 參、憲法基本原則作為學校自治的理論基礎/305 肆

、教育基本權作為學校自治的憲法理論基礎/307 伍、邁向學校自治的教育改革/314 §3 學校法制下的教師教學自由 壹、中小學教師教學自由的權源與界限/316 貳、中小學教師教學自由的保障內涵/317 參、中小學教師對學生的輔導、管教與懲戒問題/323 §4 學校法制下的教科書編制 壹、教育改革下的教科書編制與權力轉變/331 貳、教科書審定制對教育基本權的限制/342 參、教科書審定制對出版自由的限制/346 肆、教科書審定制的合法性檢驗/353 伍、教科書審定制的正當性與必要性分析/361 陸、以學生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科書編制/370 §5 學校法制下的學校教育財政 壹、學校法制下的學校教

育財政比較/373 貳、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下的學校教育財政/377 參、學校法制下學校教育財政的實踐問題/395 肆、學校法制下學校教育財政的出路反思/402 Ⅵ. 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法制 §1 學術自由與大學法制的發展 壹、學術自由的保障源由/407 貳、從德國大學制度發展瞭解學術自由/408 參、我國憲法保障的學術自由與大學制度發展/418 §2 學術自由作為大學法制的建構基礎 壹、學術自由的保障範圍/420 貳、學術自由的主體/421 參、學術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424 肆、學術自由下大學教授的職位要求/434 §3 公立大學公法人化作為大學組織趨勢 壹、我國公立大學公法人化

的爭議與發展/441 貳、德國公立大學的法律地位與組織架構/445 參、我國公立大學公法人化的實踐檢討/457 §4 大學入學制度的法制檢討 壹、大學入學的憲法請求權可能/467 貳、大學入學制度的規劃/473 參、我國大學入學制度的檢討與建議/477 §5 大學退學制度的法制檢討 壹、二一退學所涉及的基本權/479 貳、大學生的學習自由是否受侵犯/481 參、二一退學的形式合憲性探討/483 肆、二一退學的實質合憲性探討/487 §6 大學學生自治事務的法制建構 壹、大學學生自治事務的法制現況/489 貳、大學學生自治的憲法基礎/491 參、大學學生自治組織的法律性質/494 肆、大學學生自

治組織的任務及大學的介入/500 伍、我國大學學生自治的未來出路/505 Ⅶ. 以社區大學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 §1 社區大學與終身學習教育的聯結 壹、人、教育與社區大學/507 貳、社區大學的發展及其理念/509 參、社區大學作為終身學習教育的實踐/513 §2 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教育法制 壹、終身學習的意義、相關概念與社區大學/519 貳、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終身學習權/524 參、德國終身學習作為我國推展的參考/526 §3 社區大學法制化的問題與出路 壹、社區大學法制化的爭議問題/532 貳、社區大學法制化的背景/533 參、社區大學法制化的困難及迷思/538 肆、社區大學

法制化的出路/541 伍、社區大學法制化作為公民社會的願景/547 參考文獻/549 索引/555 序 弱勢兒童早期照護 作為教育法的新方向──代序   前一陣子,有名二十歲林女與二十九歲許姓同居男友未婚生二子,長子一歲半,小兒子剛滿月,許男竊盜案入獄,林女和兩個孩子七月底投宿在女性友人鳳山區瑞興路的公寓三樓,和女性友人同住。警方接獲林女報案,指稱一歲半的兒子陳屍房內,警方到場發現男嬰全身發青,屍體長蛆,房內有屍臭味,研判死亡時間已超過兩天。林女向警方表示,兒子生前有點感冒會哭鬧,怕傳染給弟弟,才讓他獨自在隔壁房睡,警方估算林女所稱最後的餵食時到發現死亡,男嬰至少五十七小時未進食。

  台灣生活在中下階層的貧窮人民,例如:本案的未婚生子問題或受刑人的小孩或低收入戶的子女,這些人民實在無法照顧自己的小孩,像本案中小孩因父母無法照顧而意外死亡,或小孩成長後一直處在一種虐童、吸毒、暴力、黑幫的惡性循環,國家對這些弱勢兒童的早期照護義務一直沒有被凸顯,這是台灣社會未來長治久安的根本問題。這個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問題,遠遠比教育部的玉山學者獎勵,或科技部的五加二產業實在重要太多了,這個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國家義務,早就應該成為執政者或全國人民關注的焦點,因為這個議題涉及未來國家下一代的安全與發展,但卻因為弱勢兒童缺乏真正選票的資源,以致未能成為執政者起心動念的關照,從而無法成為政府在

教育法制的積極作為。   在各方面鋪天蓋地追求與推展長照的影響下,反觀社會對於影響國力,甚至國安問題最重要的問題之一的新生代的發展議題已經被層出不窮、數量不斷攀升的兒童、青少年受虐、吸毒,犯罪、貧窮、校園霸凌等等新聞事件似乎已經習以為常。然而,我們非常憂心這項列為聯合國永續發展的問題將在台灣不斷地惡化,並且即將可能危及未來誰能夠擔負老年人的長照支出,或成為足以執行長照的青壯年的年輕世代的發展。環顧長年以來政府所投注的資源或相關民間機構,甚至學術單位所進行的措施不禁令人感到如坐針氈,因此也促使我們更積極思考如何整合社會科學學術力量,將產官學界的資源加以有效串連與開發創新性的研究教學與服務的計畫

,共同探討並且解決弱勢兒童早期發展的人權,也就是「早期照護」的國家義務作為教育法實踐的新方向。   就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國家義務而言,「早期照護」要求國家透過各種方式保護弱勢兒童免於危害,其核心目標在於促進弱勢兒童人格的健全發展。如此一來,國家保護弱勢兒童免於生理及心理的危害時,正恰巧體現了弱勢兒童身體不受傷害權作為國家保護義務的誡命。總結來說,國家對弱勢兒童進行保護時,即是在於落實弱勢兒童身體不受傷害權作為國家保護義務的要求。也就是說,弱勢兒童早期照護是國家保障弱勢兒童身體不受傷害權的價值基礎,更是憲法價值秩序的表現。因此,弱勢兒童早期照護同時是立法、行政與司法行為的準則與精神,進一步

形成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的憲法基礎,而這也是我國在個別法規範中,具體落實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憲法正當性,從而課予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國家義務,進一步在我國法制建構中有保護兒少的分級制度規定、童工制度的等等規定。   但是,國家為了保護弱勢兒童而介入家庭後,即會產生國家公權力與父母、兒少的權利衝突關係。首先,國家為了保護弱勢兒童免於危害,卻反而可能侵害了弱勢兒童的自我決定權。對此,筆者認為,由於共同目的都在於弱勢兒童人格的健全發展,所以,應在個案中衡量國家或父母的措施,確認何者是弱勢兒童的最佳利益。目前,國內雖然不缺政府與民間各種對於弱勢兒童的照護系統,但是這些運作方式,恐有多頭馬車、紛亂耗時而造成

效率低落的執行問題,反而造成少年吸毒犯罪、幼兒受虐、弱勢貧窮壓力的個案與日俱增,如何保障弱勢兒童在憲法上的身體不受傷害權,落實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國家義務,是當前執政者刻不容緩的教育法實踐新方向。   這本教育行政法新版教科書的修正方向,主要對焦在將這兩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最新改版的文獻、以及最新教育立法條文,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期待新版教科書能促使讀者瞭解最新教育行政法變動。最後,這本教育行政法教科書的更新改版完成,要特別感謝我的碩士生羅文妗協助增補與校對等繁重工作,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   許育典 2018年8月2日11時 寫於德國杜賓根大學 當代台灣研究中心

客座教授研究室

應用隨機森林與約略集合理論於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分析之研究–以新北市自行車事故資料為例

為了解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問題,作者吳恩瑋 這樣論述:

隨著取得研究數據的方法更加多元與完善,為提升資料的可操作性,歐洲於2016年起根據FAIR原則進行研究數據治理,原則包含數據須具備可尋找性(Findable)、可取得性(Accessible)、互操作性(Interoperable)與可重複使用性(Reusable)。因此,若有完善的數據治理將有助於不同單位的數據整合與共享,且透過鏈結不同單位的數據,也可提升資料應用之價值。我國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分析研究與肇事鑑定主要使用警政署的事故資料,但警政署的事故資料並未與其他單位的資料鏈結,當事故鑑定會判定之肇事原因與警政署不同時,在警政署的事故資料中仍紀錄警察初步判定之肇事原因。由於事故資料內容

的正確性與完整度會影響後續交通安全分析之結果,因此本研究透過鏈結警政署與事故鑑定會的事故資料,使交通事故資料內容更 完善,也有助於進一步釐清交通事故之問題。自行車為各國推行綠色運輸的代表運具,但自行車騎士為脆弱的道路使用者,其事故風險遠高於其他運具。我國近4年(民國105年至108年)的自行車涉入事故件數跟死亡人數逐年增加,平均每年有9,000餘件自行車涉入事故、100餘人死亡,顯見自行車安全不容忽視。本研究使用民國100年至108年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自行車事故紙本資料(包含警政署提供給事故鑑定會的事故資料)進行分析。有別於其他研究多以敘述性統計與傳統統計理論模型探討事故受傷嚴重性

的關鍵影響因素,本研究使用約略集合理論來分析具不確定性與不完全性的事故資料,以探討事故因素跟受傷嚴重性間的因果關係。在建立模型前,本研究首先將自行車事故紙本資料進行編碼,編碼方式主要沿用警政署的事故欄位,並根據研究需要有另新增編碼欄位與細分現行欄位 接著進行資料清理,並將警政署與事故鑑定會的事故資料進行鏈結。接著將鏈結後的事故資料依照自行車當事人的肇事肇任歸屬分成三個子資料,分別為完全有責事故、部份有責事故與無責事故。為避免在建立約略集合理論模型時產生過多的無效決策規則,本研究先透過隨機森林模型進行變數重要度排序,以篩選重要變數。再透過約略集合理論產生的決策規則探討自行車當事人常見的錯誤用路行

為(根據完全有責與部份有責)與應預防的對方車錯誤用路行為(根據無責事故)。研究結果顯示,在完全有責事故與部份有責事故之決策規則中,自行車騎士常有轉向不當、侵犯他車路權、路外起駛未禮讓正線車及逆向等違規行為。根據無責事故之決策規則結果顯示,對方車輛在路段超車時常未與自行車保持安全間距,以及在右轉彎時未禮讓直行自行車。與機動車輛相比,自行車的相關法令規範與安全宣導較為不足,部份宣導內容也忽略自行車常見的安全問題。為了提升自行車安全,建議短期可透過針對特定違規行為進行嚴格執法與重新檢視自行車安全宣導內容,並且配合現況作內容調整;中長期則透過培養自行車安全教育宣導團隊,以及完善自行車相關法規與安全管理

基本人權與納稅義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逐條釋義

為了解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問題,作者許育典封昌宏 這樣論述:

  ●以納稅者的觀點撰寫,從憲法的基本人權出發,詳述納稅者有哪些基本人權,再對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讓納稅者瞭解他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基本人權。   ●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揭示的一些重要原理原則的適用,以及適用後可否處罰,做深入的解析,以供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代理人參考。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後,對納稅者權利保護與課稅公平性產生的緊張關係做出評論,以及對法制上應如何修正,才更能保護納稅者的權利,提出見解。   ●讓稅務人員瞭解,在依稅法執行公權力時,應同時注意人民的基本人權,不能過度擴張行政上的權力,而且也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法律地位及可行使的權利,參考其他國家法制做論述,供擔任納稅

者權利保護官的人員參考。   ●對擔任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在審理稅務爭訟案件時,應掌握的原則提出建議,以減少納稅者對稅務訴訟案件的負面觀感。   ●期待本書可以成為律師、會計師、法官、稅務人員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等人的最佳工具參考書。 作者簡介 許育典   現 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教育法學會常務監事   教育部法規委員   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召集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

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法規、廉政、教育、教師申訴、文化古蹟、兒少保障委員會委員   學 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經 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

傑出青年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訴願審議、特殊教育、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封昌宏   現 職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科長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會計資訊系兼任助理教授   長榮大學會計資訊系兼任助理教授   學 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博士、碩士   東吳大學經濟學碩士   逢甲大學財稅系學士   經 歷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稅務員、股長、審核員、稽核、台南市分局課長、屏東縣分

局秘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主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務一科科長   長榮大學、崑山科技大學、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自 序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一章 立法目的  Ⅰ 納稅者及其權利保障範圍//1   壹、立法說明/1   貳、法律文意解釋/1    一、適用本法的權利主體/1    二、納稅者基本權的保障/2    三、稅捐稽徵機關的定義/5   參、國家課稅權是否侵害納稅者基本權的判斷/5    一、法令規範的侵害/5    二、稅捐機關執行法令侵害的判斷/6  Ⅱ 本法的法律位階//13   壹、本法優先於各稅法適用/13   貳、本法與稅捐稽徵法

的關聯性/14    一、本法與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之適用關係/14    二、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20   參、本法與行政罰法的關係/22    一、行為人主觀構成要件/22    二、行為人責任的減輕/23    三、處罰應按情節裁量/23   肆、本法與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的關係/23    一、訴願委員會的組成員/23    二、訴之變更及追加/24 第二章 主管機關的法定義務  Ⅰ 資訊主動公開/25   壹、所得級距、稅式支出及稅捐公平資訊公開/25    一、所得及不動產的分配狀況/26    二、稅式支出/33    三、其他有利於促進稅捐公平的資訊/44   貳、解釋函令及

其他行政規則的公開/44    一、解釋函令之屬性/44    二、其他行政規則/45    三、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公開的意義/46    四、未公開之解釋函令不得援用/46    五、定期檢討已公開之函令/47  Ⅱ 妥適必要的協助及正當程序保障/48   壹、妥適必要的協助/48   貳、正當程序的保障/50  Ⅲ 設置保護納稅者權利的組織/52   壹、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53   貳、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的職掌/54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的研擬/55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的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56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的教育宣導/56   

 四、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56    五、檢討租稅優惠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的執行情形/56   參、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的組織架構/57    一、主任委員/57    二、其他委員的資格/57    三、人數、任期及選任方式/57  Ⅳ 中央主管機關訴願委員會的組成規範/59   壹、僅規範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理由/59   貳、與現行訴願法的差異/60   參、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現況/61 第三章 重要法律原則的適用  Ⅰ 租稅法律原則/63   壹、租稅法律原則的定義/64   貳、租稅法律原則的適用範圍/65    一、租稅主體/66    二、租稅客體/66

   三、稅 基/67    四、稅 率/67    五、稅 目/68    六、納稅方法/69    七、納稅期間/69   參、法律解釋與租稅法律原則的關係/69    一、稅法解釋的意義/69    二、稅法解釋的原則/70    三、稅法解釋的限制/71  Ⅱ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原則/73   壹、立法理由/73   貳、人性尊嚴的定義/74   參、基本生活費的計算/74   肆、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的疑義/77    一、綜合所得稅/77    二、財產持有稅/78    三、適用的稅目及計算方式/78  Ⅲ 量能課稅原則/80   壹、立法理由/80   貳、量能課稅原則的理論基礎/

80    一、課稅公平原則/80    二、比例原則/84   參、量能課稅原則與租稅優惠的關係/85    一、租稅優惠的意義/85    二、租稅優惠適用的對象及理由/86    三、租稅優惠與平等原則的關係/87    四、租稅優惠與比例原則的關係/88    五、租稅優惠法案的制定原則/89  Ⅳ 實質課稅原則/90   壹、實質課稅原則的定義/90    一、學理上的定義/91    二、民法相關概念的借用/91    三、法律條文的解析/93   貳、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95    一、租稅規避之防杜/95    二、稅務機關的舉證責任與納稅者的協力義務/102    三、交易行

為的預先核釋/104  Ⅴ 推計課稅/107   壹、推計課稅的定義/107   貳、適用推計課稅的理由/108    一、課稅事實在客觀上調查困難/108    二、納稅者對於課稅事實的調查違反協力義務/109   參、推計課稅之適用/109    一、推計課稅之基本原則/109    二、推計課稅的方法/111    三、推計課稅的類型/113   肆、推計課稅與租稅行政罰/119    一、推計課稅是否應處租稅行政罰的爭議/119    二、稅捐稽徵實務──依查得的證據類型決定是否處罰/121    三、本法處罰要件之探討/131  Ⅵ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134   壹、調查程序的正當法

律原則/135    一、調查前的通知/135    二、得委任代理或偕同輔佐人接受調查/136    三、調查過程之錄音或錄影/138   貳、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應行注意事項/139   參、證據調查的正當法律原則/148   肆、證據取得的正當法律原則/149    一、證據的證明力/149    二、違法取得之證據不得採用/152    三、納稅者陳述意見的機會/154    四、課稅事證敘明理由/157  Ⅶ 比例原則/160   壹、必要性原則/160    一、稅捐調查的必要性/160    二、稅捐保全及執行的必要性/161   貳、合比例性原則/162    一、稅捐調查的合

比例性/162    二、稅捐保全及執行的合比例性/164  Ⅷ 處罰責任原則/164   壹、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164    一、稅法上的故意行為/165    二、稅法上的過失行為/166   貳、處罰的裁量因素/168 第四章 租稅救濟程序的變革  Ⅰ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設置/171   壹、設置機關/172   貳、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權責/175   參、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資格/183   肆、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資訊/188  Ⅱ 稅務專業法庭的設置/190   壹、應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的法院/192   貳、稅務專業法庭法官的資格/194   參、司法院對於稅務專業法官

證明書的回應與澄清/204    一、關於稅務案件勝訴率較低的澄清/204    二、「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為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的必要過渡性規範/205    三、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資格條件訂定的考量因素/206    四、審查要點第4點第10款核發資格條件的考量因素/206    五、加強稅務專業在職研習的規劃/208    六、稅務專業輔助人力的充實/208   肆、本書對稅務專業法庭的評論/209  Ⅲ 稅務救濟案件的特殊程序/216   壹、納稅者追加或變更爭議標的/216    一、爭點主義與總額主義/218    二、本法採總額主義的概念/222   貳、行政法

院確定應納稅額的義務/226   參、行政救濟期間課稅處分的時效/232   肆、行政救濟閱覽資料的權利/23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Ⅰ 本法的生效時間/239   壹、自106年12月28日生效/239   貳、提前生效的法律效果/239  Ⅱ 立法的總評/240   壹、本法立法的必要性/240   貳、本法的保護對象/241   參、本法與租稅公平的衝突性/242  Ⅲ 本法實施成效評估/245   壹、從法制面觀察/245   貳、從執行面評估/249 附 錄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立法理由/253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291   序   憲法第19條規定:「人

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具體來說,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的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的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定之;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的原則;若僅屬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的規範。但是,人民在依法律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事實上也對於人民財產權造成侵害。所以,租稅法律主義在某程度上,即是「財產權的制度性保障功能」的體現。   依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故國家可以制定法律對人民課稅,課稅權的行使屬國家公權力的行使,這類公權力的行使,很可能超越了法

律所授權的界限,而有侵害人民基本人權的疑慮。又因稅法的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沒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民,很難與擁有國家公權力的稅務機關對抗,為了保障納稅者憲法層次的基本人權,立法院在105年12月9日三讀制定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同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並訂一年後施行,也就是在106年12月28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後,國家對納稅者權利的保護,開啟了新的紀元,代表國家在制度上重視納稅者的權利,善盡國家對人民的保護義務。   本法是以保障納稅者的基本人權為核心理念,透過賦予主管機關法定義務、重要法律原則的適用及租稅救濟程序的變革,落實國家對納稅者的保護義務。本法最大的亮點乃是,參考其他

國家的法制,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當人民在對稅務機關的公權力行使有爭議性時,可向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尋求協助。但本法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是由稅務機關的內部成員擔任,這樣的制度是否真能發揮保護納稅者權利的效果,受到很多學者專家的質疑,本書也對此部分深入探討。本書除了著重納稅者基本人權的理論外,也從實務的觀點解析本法應如何運用,例如:實務上素有爭議的「實質課稅原則」、「推計課稅」,在個案適用的界限何在?以及是否視為漏稅行為處罰?在本法施行後都將產生重大的改變,相信是很多實務工作者關心的議題,本書將以實務上的案例深入的探討,並提出本書的觀點供讀者參考。   整體而言,本書是以納稅者的觀點來撰寫,從憲法

的基本人權出發,詳述納稅者有哪些基本人權,再對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讓納稅者瞭解他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基本人權。除了憲法的基本人權外,本書也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揭示的一些重要原理原則(如推計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以及適用後可否處罰,作深入的解析,以供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代理人參考。另也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稅務救濟制度的重大變革(包括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及稅務專業法庭的設置),綜合稅法學者及實務界專家的評述,提出本書的見解。最後本書也對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後,納稅者權利保護與課稅公平性產生的緊張關係作出評論,以及法制上應如何修正,才更能保護納稅者的權利,提出本書的見解。本書撰寫的另一個目

的,是為了讓稅務人員瞭解,在依稅法執行公權力時,應同時注意人民的基本人權,不能過度擴張行政上的權力。其次,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法律地位及可行使的權利,參考其他國家法制作論述,供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人員參考。另也對擔任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在審理稅務爭訟案件時,應掌握的原則提出建議,以減少納稅者對稅務訴訟案件的負面觀感。   人民在人權認知與保障上的實踐,常常在「人權立國」的執政口號中,逐漸淹沒。所以,人權保障在應然面與實然面的落差,在我國可說依舊猶如鴻溝,憲法學者仍有很大的奮鬥空間,尤其是對人民人權教育的努力,在此應積極倡導「行動的人權法學」,這也是作者一直以來的奮鬥方向,從而奠定了作者在人

權法學論叢的學術執著。就此而言,作者一方面積極投入公共事務的人權關懷與行動,另一方面將這些人權思考與學術結合,嘗試以庶民的人權教育為中心,不僅完成《人權、民主與法治》作為人權法學的通識論,可說是作者在人權法學論叢投入的起步(人權法學論叢一),而且期待透過案例的人權故事講述,讓每個人民都能瞭解自己的基本人權,從而以行動來保護自己的基本人權,完成《為人民說人權故事》的人權法學案例論一書(人權法學論叢二);其次從人權法學的學術體系,建構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也完成《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權教育為中心》的人權法學體系論一書(人權法學論叢三);緊接著,作者也持續對焦兒童與少年人

權保障與實踐的學術專論,建構以兒童與少年保護為核心的人權法學思考,完成了《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人權法學論叢四)。最後,《基本人權與納稅義務》一書,嘗試以保障納稅者的基本人權為核心而分析納稅義務,逐條解釋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人權法學論叢五)。   這本書能夠呈現在讀者面前,最應該感謝我的合著者封昌宏博士的積極投入與撰寫,封昌宏博士一直從事稅務行政與訴訟等實務工作,從2006年起跟隨我撰寫碩博士論文,他的認真與執著成就了這本書的起心動念,將我們兩人分別專長的基本人權與納稅義務整合在一起,逐條解釋了最新公布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林修睿、李慶南、許文耀、黃柏雅、黃鈺茹、林欣儀、鄭堯駿、王藝喬與范毅軍

等同學,協助了這本書的校稿工作,感謝他們。此外,本書的完成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我根植的鄉土台灣,她就代表著我對租稅正義的起心動念,一直點燃我對這塊土地的學術研究熱情,在我心中產生源源不絕的動力,鼓勵我一直往前奮鬥。   許育典 2018年1月3日11時 寫於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室

汽機車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對行車事故調解影響之探討

為了解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問題,作者王秀芬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行車事故發生後至調解成立止為主要研究範圍。本研究的主要目的,為探討因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之不足,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對於調解之成立與調解速度之影響程度。綜觀過去文獻於行車事故相關研究,多以行車事故之鑑定、肇責之判定(郭毓琇,2015;王明智,2001)及調解概況之研究(蕭閔謙,2013;王威鈞,2013;沈昊陞,2018),鑑於行車事故與調解成立因素之缺口,以此為本研究之議題。本研究以結構性訪談為研究之方法、李克特量表(Likert Scale)五點量表為衡量方式。文獻與探討,則從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發展及現況、台中市西屯區調解業務範圍與概況來說明。本研究之訪談對象分別有(

一)台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之十六位委員、(二)二十五位發生行車事故之當事人,透過調解委員會於行車事故之調解概況與事故之當事者個案進行訪談,從中探究調解成立、調解時間與第三人責任險投保之關聯性。實證本文提出之兩項假說(一)汽機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投保,可提高行車事故調解成立比率、(二)汽機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投保,可縮短行事故調解次數或時間。研究結果發現投保第三人責任險有助於調解成立並加速調解速度。本研究結果有助於提高民眾對於第三人責任險與行車肇事之交通事故調解成立與調解速度的了解,進而有助於產險公司提高第三人責任保險之投保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