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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姚志明所指導 謝啟洋的 旅遊定型化契約之規制 (2020),提出郵輪 國 外 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法旅遊專節、定型化契約、旅遊風險與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

而第二篇論文致理科技大學 國際貿易系碩士班 范代志所指導 田湘儀的 郵輪旅遊服務業之消費者保護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消費者保護、郵輪旅遊、服務業、定型化契約、損害賠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郵輪 國 外 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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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定型化契約之規制

為了解決郵輪 國 外 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的問題,作者謝啟洋 這樣論述:

當全球各國將「觀光事業」做為賺取外匯以及吸引外國觀光客到訪的重要財源時,譽為無煙囪工業:觀光,在台灣也已經成為全國不論中央或地方各級政府與民間旅遊產業轉型的參考和出路,伴隨著旅遊產業發展,乃至於旅遊糾紛亦隨之增長,旅遊風險與賠償責任產生政府主管機關觀光局、旅行業者及旅客三者之間的困擾。本文意旨即係立基於旅遊消費者的立場,討論我國旅遊相關規範中,消費者旅客與旅行業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近年來接續修正通過相關旅行業管理規則、旅遊契約的定型化契約條文規制、契約訂約雙方契約義務、與履約風險管控之相關法令;尤其是民法旅遊專節之實施,除了明文定義旅遊契約,對旅遊消費者更多了一層保障且更週全之外,也讓旅

行業責任險內容亦可更趨完備。本文將論述視角著重在政府政策、立法法規與司法實務三者運作上,探討如何能同時兼顧我國觀光旅遊業發展,與消費者締約資訊流通兩難考量,一方面使旅遊業交易秩序建全、暨觀光服務業永續經營,減低操作成本風險;另一方面又能在雙方資訊透明、締約與履約責任合法明確、促進多元型態契約均能流通順暢前題下,也可強化消費者權益的保障、與契約選擇自由發展空間 。故而本文除了主要探討旅遊定型化契約雙方之締約與履約風險,其間之規範體制、案件審理、與相關之學說進行檢討分析外,並引入外國重要旅遊契約之相關法規,包括歐盟經濟共同體旅遊指令、布魯塞爾旅遊契約國際公約等各國比較法,一併詳細分析作比較,進行比

較法觀點之考察。

郵輪旅遊服務業之消費者保護研究

為了解決郵輪 國 外 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的問題,作者田湘儀 這樣論述:

台灣郵輪旅遊近年日益發展,隨著搭乘人數攀升,問題也日漸浮現。現行雖有法律可對此進行消費者權益保護,但礙於法令非針對該旅遊方式而存在,因此面臨對消費者保護有限之困境。為使我國郵輪旅遊服務產業能健全、永續發展,本文使用文獻分析法、歷史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半結構式訪談法,從產業發展脈絡,循序漸進闡述,從而描繪出在全球郵輪市場體系中,郵輪公司因應我國消費模式不同,衍生出包船營銷制度,同時此特殊制度,使得業者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之形式,及建立的消費關係亦有別於傳統旅遊,連帶影響消費者權利伸張之依據。在我國旅遊糾紛中,尤在因不可抗力導致旅遊內容變更之情況,極易產生紛爭,加上郵輪封閉的特性,遭受意外損害

及損失時,難以向外求助,故本文透過法院判決,詳加探討。研究結論指出,我國包船代理的營銷型態,使得三方消費關係權責模糊,消費者未能受到有效保護,同時,產品資訊揭露越少,糾紛越容易發生,此外,安全與不可抗力所衍伸的旅遊內容更改,亦有待法律加以規範。本研究依據結論,為促進該旅遊消費者保護,針對三方提出建議,政府除了應健全該旅遊市場機制外,業者也應加強自身銷售流程管理,消費者則應強化郵輪旅遊意識。冀望對消彌郵輪旅遊糾紛、提升我國旅遊品質,及永續郵輪旅遊發展能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