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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大學 生態科學與技術學系環境生態碩士班 鄭先祐所指導 賴威朢的 禁漏原則用於我國公害訴訟案件之研究 (2015),提出鑑定 審查 案件 核准 臺南 市 衛生 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禁漏原則、公害訴訟、因果關係、原因推定理論。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程明修所指導 林建興的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與藥品專利侵權訴訟之研究-以舉證責任轉換為中心 (2011),提出因為有 藥品、新藥、學名藥、查驗登記、專利、舉證責任、證據保全的重點而找出了 鑑定 審查 案件 核准 臺南 市 衛生 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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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漏原則用於我國公害訴訟案件之研究

為了解決鑑定 審查 案件 核准 臺南 市 衛生 的問題,作者賴威朢 這樣論述:

我國公害訴訟屬民事訴訟範疇,法條分析顯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有提及舉證責任轉換,雖然相關法條並無特別規定,但情形是否有失公平則是由法官自由心證加以判斷,有禁漏原則的使用空間,但若配合民法請求權用於公害訴訟,舉證責任幾乎在被害人身上,無法有效保障人民權益;仍處草案階段的環境損害責任法已於第8條中納入德國的原因推定理論,配合同法其他法條,實踐禁漏原則”在證據顯示僅有可能時,即推定為是”之精神,能有效保障人民權益。 本文後以我國司法部網站民事訴訟裁判書部分,有提及因果關係判定者共75審。原告勝訴案件可分為法官使用防止原則、使用原因推定理論二類;原告訴求被駁回案件可分成法官使用防

止原則、被告方已完整提出無罪證據、原告方證據不足以構成請求權三類;同案不只一位原告,其中有勝訴也有被駁回之案件,僅法官使用防止原則一類。案件分析顯示,其中污染事實存在或原告有提出損害證據,可使用原因推定理論的判決,共42審。僅少數我國法官有使用原因推定理論實踐禁漏原則(16%);我國法官主要採取防止原則(73%),偏好採信證明度較高的證據,且有部分法官於未得心證時,沒有選任專家協助鑑定,而是直接將原告訴求駁回(12%)。 為能落實禁漏原則,立法者應促使我國環境損害責任法草案通過,令我國法官能援引「原因推定理論」,面對公害糾紛案件;同時環境損害責任法草案中應增修「法官選任專家鑑定污染之義務

」條文,令法官於污染僅可能發生時,遵守條文內容確實選任專家協助鑑定污染是否存在,以預防污染造成重大損害。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與藥品專利侵權訴訟之研究-以舉證責任轉換為中心

為了解決鑑定 審查 案件 核准 臺南 市 衛生 的問題,作者林建興 這樣論述:

藥品可以保障人類健康、對於公共衛生扮演重要的角色,因此各國政府都制訂法律規範藥品的申請、許可、販賣、製造及變更,以確定其安全與療效。新藥必須有較大的投資,經不斷的研究與測試,才能獲得上市許可。基於此,新藥是高成本、技術密集且高風險的產業,因此新藥業者重視智慧財產權。學名藥乃具與新藥具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同療效之製劑,扮演著降低藥價,促進藥品普遍使用的角色。因新藥與學名藥在利益相互對立,兩者間之訴訟是不可避免的,惟新藥若以故意阻撓學名藥上市,延續其原有的利益,對於社會與人民是有損害的。國內近十年因仿單、實驗免責開始新藥與學名藥之訴訟,最近專利訴訟更增加,且訴訟之主題也具多樣性。政府對於藥品

必須確定其安全、療效與品質無疑,才可核准給於藥品許可證。廠商於藥品查驗登記中,將藥品自研發到生產所有屬營業秘密的資料,作為查驗登記的技術資料,以申請藥品許可。主管機關之技術資料審查,由不同領域之專家,從臨床前到臨床除確認藥品的基本安全與療效特性外,對於如何正確使用,特定族群的使用都必須考量,同時也須特別審查藥品的製造,以確保藥品應有的品質。技術發明如符合要件則可獲准專利,可於請求範圍內取得獨占之地位,他人侵入其請求範圍,乃侵害該專利,權利人可舉證以訴訟方式取得受侵害的救濟。方法專利不同於物質專利,有舉證責任轉換之推定,可使權利保護更不至落空。但是製藥產業中,因為藥品的申請、許可、販賣、製造及變

更都受特別的規範,舉證責任轉換之推定,將使方法專利侵害訴訟產生不同的效應。環顧國內藥品專利侵害的案例,顯示原開發廠對於國內業者的專利侵害訴訟中,常以舉證責任轉換之推定,經由訴訟程序之不利益,以維持其利益。本文乃進一步探討舉證責任轉換推定之規範,再考量國內法規對於新藥的保護,發現該舉證責任轉換於製藥產業的適用上,有必須特別注意之事項,特別是訴訟前之證據保全的聲請可能完全沒有實意,而合理、合法地使用查驗登記之技術資料,將有助於專利侵害訴訟紛爭的有效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