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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明陽寫的 消費者保護法入門(修訂二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余啟民所指導 黃馨慧的 電子商務平台業者之法律責任釐清與探討 (2019),提出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商務、行動商務、平台業者責任、消費者保護、定型化契約、知情權、個人資料保護、連帶賠償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鍾國允所指導 鄭育庭的 網路直播購物法律管制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網路直播購物、法律管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消費者保護法入門(修訂二版)

為了解決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的問題,作者黃明陽 這樣論述:

  《消費者保護法入門》一書,於2006年3月出版後,即受到各界人士熱烈的採用。此次則係再配合2012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內容、2011年6月29日公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2012年1月1 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裁併改制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及政府組織再造結果、兩岸密切交流及新興消費問題等,所為的修訂二版。    本版作者力求在不變更原有架構的原則下,除配合政府組織再造及最新資料酌予更新修正外,修正內容主要係針對新的議題增列下列十個案例:   一、基本理念部分: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問題,除將其基本規定於總論各個案例適當之處予以必要的補充說明及比較外,並增列「以投資理財為目

的購買連動債所衍生的金融消費糾紛,雖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但可以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來保障權益」案例。   二、產品責任部分:針對食品含塑化劑的產品責任問題,增列「消費者因食品含塑化劑所造成的損害不易證明,甚難依產品責任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案例。   三、定型化契約部分:針對手機爭議,增列「電信業者違反誠信公平原則的『手機收費條款』,無效」、金對線上遊戲問題,增列「主管機關公告線上遊戲契約強制規範,建立線上遊戲處理機制」、針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效力問題,增列「公告契約之應記載事項,較個別磋商條款更有利於消費者時,仍應以公告之內容為準」及「禮券上不得有違反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的事項,否

則其記載無效」四個案例。   四、特種買賣部分:針對網站標錯價的網路交易問題,配合經濟部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增列「主管機關公告網路交易契約強制規範,建立網路交易新秩序」案例。   五、消費資訊部分:針對薦證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問題,增列「薦證廣告如有不實,其廣告代言人(名人或素人、部落客)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案例。另外,針對大陸仿冒品泛濫問題,除簡介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內容外,並增列「國人前往大陸旅遊買到仿冒品,亦得向大陸業者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案例。   六、其他部分: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評議問題,增列「對於金融消費爭議所為在一定金額下的評議決定,金融

服務業必須接受」案例。 本書特色   為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訂頒、行政院消保會併入行政院(消保處)等政府組織的再造,加以食品含塑化劑、手機爭議、線上遊戲糾紛、禮券使用期限、網路標錯價、薦證廣告代言責任、兩岸交流消費等消費問題不斷,以及2013年行政院提出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等需要,爰予增列十個案例,此為修訂二版的主因。最後,作者要強調的是:在日常生活的消費行為當中,作者期待並深信只要熟讀本書:「人人都可成為消費贏家」! 作者簡介 黃明陽   臺灣宜蘭人輔仁大學法律系畢業,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美國愛荷華大學進修。歷任行政院科員、科長、參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組長、副秘書長,中央警

官大學(民法)兼任講師、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消費者保護法)兼任助理教授、司法官訓練所(消費者保護專題研究)兼任講座、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董事。現任實踐大學(消費者保護法)兼任助理教授、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等職。著有《消費者保護法入門》、《消費贏家—電信案例解析》及《行政調解機制之比較—以消費爭議調解為中心》等書。

電子商務平台業者之法律責任釐清與探討

為了解決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的問題,作者黃馨慧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之普及化與各類平台模式之崛起,商業活動再也不限於傳統實體市場之交易形式;反之,其打破了時間及地域之限制,進而帶動了電子商務之高度成熟化。又隨著智慧型行動裝置與行動應用程式之問世,「行動商務」一詞迅速地自「電子商務」中發展而出,逐漸形成各類創新之商務模式,從而提供現代人最大自由度之行動生活與新型態之商業模式。然而,因電子商務具有傳統商務所不具備之科技特殊性,進而引發諸多消費者權益保護之疑慮。 本論文係以「電子商務平台業者之法律責任」為探討之題幹,並進以平台業者之「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二大脈絡為論述。本文首自電子商務之定義、種類與近期發展趨勢為出發;其

次,考量台灣尚未就電子商務為專法之制定,故將比較外國立法例,希冀借鏡國際間之法制政策及發展趨勢。再次,於契約責任章節將以電子商務平台業者與買方使用者及賣方使用者間之關係為基底,進再依序就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平台業者之資訊揭露義務、消費者之個人資料保護及響應式網頁設計之爭議為論述。次就平台業者之侵權責任,則先詳述侵權責任之態樣,並以滴滴打車之個案研究法為侵權責任請求權基礎之探討,進以反思我國之立法現狀得否合理平衡平台業者之責任與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希冀經由本文之論析,針對國內法制政策現況與實務爭議需要,提出後續消費者之法制推動配套或建議,以供立法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於電子商

務大肆崛起之際,亦兼顧消費者之權益保護,健全電子商務之法秩序。

網路直播購物法律管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的問題,作者鄭育庭 這樣論述:

「網路直播購物」係屬新興發展之消費模式,除改變傳統消費者親自至實體店面購物之消費習慣,而成為許多業者紛紛轉型之經營模式外,亦具備其他線上購物平台所無法提供的真實消費體驗,讓消費者可以看到直播主對商品進行現場測試,並了解商品之實際功能。正因此種優點,使「網路直播購物」成為目前當紅的消費模式,更成為席捲全球的購物熱潮。惟「網路直播購物」之熱潮,卻逐漸產生法律漏洞、法律適用疑義、法規不易執行、法律適用混亂等諸多法律問題。針對此種新型消費模式,目前我國政府仍未有一套完整性之規範,以因應當前所面臨之各種問題,且無專責之主管機關加以整合相關問題,作全盤性的管制規劃,以適時管制「網路直播購物」所產生之亂象

。此時該如何因應並解決各種法律問題,成為本論文所鑽研之課題。從立法技術層面考量,網路直播購物所產生的交易風險,事前應有必要做更精細的控管規劃,而有完善法規及相關配套措施,方能妥適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同時促進新興「網路直播購物」產業之進步,共創經濟繁景再現。故本論文進而針對國內、外不同法域(美國、歐盟及中國大陸)實務運作之情形,提出我國未來可採行之管制模式與立法建議,以供後續法律管制政策之思考,以建構完善之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