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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蔡惠方的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2013),提出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交通設施使用土地興辦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保存。

而第二篇論文華夏技術學院 資產與物業管理研究所 沈明展所指導 崔富治的 影響用地變更可行性關鍵性因素之研究 ─以申請廢棄物暫時儲運場用地為例 (2011),提出因為有 用地變更、土地變更、代理理論、關鍵人、因素分析的重點而找出了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交通設施使用土地興辦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交通設施使用土地興辦,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營建法令輯要101年度合訂本(最新營建法規/最新解釋函令)

為了解決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交通設施使用土地興辦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將101年度建築相關法律修正、新增與刪除部分,加以編輯和匯整,適合常需查詢相關法令者使用。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為了解決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交通設施使用土地興辦的問題,作者蔡惠方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遺址保存法制化為中心,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系之下,討論遺址保存的法制架構,以及現行文資法施行以來,遺址保存規制的實踐現況。有鑑於遺址在我國法定文化資產項目中,是較不為人所熟悉的一項,因此,在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之中,對於遺址的意涵做基本解說,包括其內容、價值、做為文化資產的意義、與其他文化資產的差異特質以及保存規範應注意的重點。在對遺址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之上,再繼續探討遺址的法制化過程。第三章則自文資保存的憲法依據出發,簡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整體架構,接著試以釋義學的方法,解析文資法中遺址保存法制之架構,尤其針對遺址保存之規範內涵,從法定遺址本身、遺址因定著於土地的特質,而法制規範如

何安排遺址之保存權利與土地權能者之間的衝突。在解構法制體系之後,藉由因遺址而生爭議的案例,從法定遺址的認定、遺址與其所定著土地之間所生的權利紛爭,包括遺址發掘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土地之權能者對於遺址的破壞,以及對應此破壞的公權力行使方式,透過案例更具體化遺址法制保存的特質。遺址保存最佳的方式就是現地保存,但是在與土地開發權能有所衝突時,於衡量輕重後,遺址保存不得不讓步之下,尚有發掘記錄的保存方式,然而遺址發掘卻又致使土地權能人支出額外的成本。參考日本及法國的法制安排後,毋寧還是從考古發掘著手,解決方式乃是將考古發掘國家化,亦即由國家擔負遺址發掘工作,使土地所有權人受到遺址保存土地管制之最小衝

擊,而遺址仍能得到最底線的保存。

影響用地變更可行性關鍵性因素之研究 ─以申請廢棄物暫時儲運場用地為例

為了解決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交通設施使用土地興辦的問題,作者崔富治 這樣論述:

因商業繁榮,形成土地需求交易與使用強度需求增加,不動產價值日趨昂貴,進而形成許多以農地申請用地變更作為特定目的使用之事業體,但在提出用地變更申請階段面臨了許多的問題。本研究希望透過統計分析的角度,試著在決定選址、購地或設置前對於未來用地變更可行性進行前期評估,其尋找主要影響用地變更申請或用地事業設立關鍵性的因素,先行了解可預期降低不必要的衝突,如發生衝突時,更能適時針對問題處理與圓滿的解決。目前關於用地變更可行性評估研究有很多,但大都限於法規面之探討。本研究以代理理論為基礎,依問卷所得之資料,利用SPSS 12.0 for windows統計軟體進行資料分析,採用因素分析,通過敍述統計、相關

矩陣顯著性(單尾)檢定、取樣適當性數量MSA、KMO與Bartlett檢定,經共同性與轉軸,以轉軸後的因素矩陣給予因素命名與解釋等方式進行分析研究,係以人為因素作為主要的成因。本研究結果證實了用地變更與代理理論二者的關連性,並且得到了影響用地變更可行性關鍵性的因素,分別主要為政治利益因素、壓力團體因素、行政執行因素、其他相關因素等四大因素;可作為申請人未來在選址或購地時重要的參考,亦可作為公部門行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