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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余晶嵐的 風險預防下對保健食品的事前管制-以上市前的查驗管制為中心 (2018),提出食品及 中藥 摻 加 西藥 檢驗不合格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健康權、國家保護義務、預防原則、事前管制、查驗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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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預防下對保健食品的事前管制-以上市前的查驗管制為中心

為了解決食品及 中藥 摻 加 西藥 檢驗不合格產的問題,作者余晶嵐 這樣論述:

國民健康可以說是國家的核心資產,國家應責無旁貸承擔國民健康之維護任務。特別在健康價值形成健康權益後,人民面臨現代科技帶來健康風險的威脅下,對國家任務的需求,已由對抗侵害之防禦需求,更轉為倚賴實踐健康風險預防之保護義務。憲法課予國家有義務建構安全健康生活環境與制度,其中食品安全風險預防應屬國家保護義務的履行重點。在食安領域引進預防原則適用下,改變傳統危險防禦管制模式,國家管制手段得提前於風險階段介入干涉業者營業自由權益,加遽健康權與營業自由權益衝突。此觀立法者以「健康食品管理法」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保健食品健康風險實施上市前查驗許可管制甚明。由於保健食品科技風險變化迅速,當初立法者難以預

測未來風險狀況,以致行政機關執法時遇到查驗規範上不足或不確定性等困境,造成管制上缺漏,不達預防風險目的,徒增管制成本,影響相關產業發展。為此,介紹有百年食安改革歷史的美國法制,與有嚴謹完善的加拿大法制,以為比較研究。來借鏡審視現行相關查驗規範在程序面與實體面有何缺失,研究如何修法改進,避免管制上缺漏問題。並探討司法審查後續因應之道,讓預防原則作為國家查驗管制手段提前干預業者自由權益的正當基礎時,業者營業自由權也能受到司法上救濟保障。期符合憲法秩序之合目的性管制,臻保健食品事前管制之完善。關鍵字:健康權、國家保護義務、預防原則、事前管制、查驗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