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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機車駕照遺失 - 台灣工商黃頁也說明:2012年4月28日- 機車駕照遺失,撿到的人,應不至於拿區做甚麼壞事的,現在都是要必須雙證件,才能辦理貸款甚麼的,也不必報警或登報,直接去監理機關,辦理補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世一 和世一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交通管理研究所 周文生所指導 周恩如的 自用小客車有償參與旅客運送服務規範之探討 (2017),提出駕照遺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白牌車、共享交通、有償旅客運送、網路運輸服務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戶政、非婚生子女的重點而找出了 駕照遺失的解答。

最後網站安省交通廳:如何防止汽車駕照被盜用?則補充:8.如果你遺失皮夾,必須立刻向警察報失。安省政府在其網站上有專門關於在遺失皮夾如何採取措施的建議。如果你的駕車執照遺失,被偷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駕照遺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32K)最新機車考照完全手冊

為了解決駕照遺失的問題,作者世一編輯部 這樣論述:

  完整104年7月1日公佈最新1606題全題庫,收錄最新規定、最正確、最簡單、最完整的機車考照資訊流程,包含中華民國道路交通號誌、標線及針對機車考照之各式題庫 。

自用小客車有償參與旅客運送服務規範之探討

為了解決駕照遺失的問題,作者周恩如 這樣論述:

政府為提供偏遠地區或身障者公共運輸服務,每年編列巨額經費補貼業者營運,但居住在偏遠地區民眾仍面臨客運的停靠站遠、班次少,甚至某些地區因過於偏僻或道路狹窄,完全沒有公共運輸服務的窘況,僅能仰賴私人運具或白牌車違規攬客。根據內政部統計調查報告,國人的自用小客車閒置率達92%,面對高齡化社會、偏遠地區公共運輸不足等問題,與其不斷地由政府補助巨額經費,如果換個角度思考,當共享經濟已是全球發展趨勢、當共享自行車已經在各都市蓬勃發展,自用小客車是否能夠是共享交通的下一步呢?為使政府能夠開放自用小客車和駕駛人投入有償旅客運送服務,代替需求反應運輸系統(DRTS)計畫中的小巴士、撥召計程車、復康巴士或長照巴

士,期使能夠更完善偏遠地區與身障或行動不便者的運輸服務。本研究蒐集國內外有關共享交通、交通網路平臺、自用車有償運送旅客服務的實施案例、管理規範等文獻,針對旅客服務面之收費標準、共乘服務、收據或發票提供、消費爭議處理與申訴機制、服務評鑑與公開揭露評價機制、旅客遺失物協尋;車輛管理面之車齡與排氣量條件、車外行車影像紀錄器、車內錄影設備、衛星定位系統、車內展示駕駛人許可證明、車外黏貼識別標識、投保旅客責任險、加入合法營運組織或車隊;駕駛人管理面之年齡及取得駕照時間限制、犯罪前科、無責肇事紀錄、重大交通違規;監理管制面之服務地區/時段/日期/對象的限制、參與載客服務的天數/時間或趟數限制、修法建議等課

題,應用德菲法問卷調查方式,了解產官學專家對自用小客車有償參與旅客運送相關管理課題的支持與共識程度,並參照專家之意見,建議修訂《公路法》增加「網路運輸服務業」,以及研擬「自用小客車有償參與旅客運送服務辦法」草案,提供交通部擬訂相關政策之參考。

(25K)最新機車考照完全手冊

為了解決駕照遺失的問題,作者世一編輯部 這樣論述:

  完整104年7月1日公佈最新1606題全題庫,收錄最新規定、最正確、最簡單、最完整的機車考照資訊流程,包含中華民國道路交通號誌、標線及針對機車考照之各式題庫 。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駕照遺失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