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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駕照遺失補辦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戶政、非婚生子女。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東華大學 公共行政研究所 朱景鵬所指導 吳瑞良的 我國建軍政策之研究-以憲兵為例 (2003),提出因為有 憲兵建軍、憲兵制度、憲兵發展的重點而找出了 駕照遺失補辦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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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駕照遺失補辦,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駕照遺失補辦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

我國建軍政策之研究-以憲兵為例

為了解決駕照遺失補辦的問題,作者吳瑞良 這樣論述:

維護國家安全是任何一個國家的首要目標,國家安全即國防,以對抗外來武力威脅為目的。憲兵為國軍兵種之一,具情報、戰鬥、警察、警備諸性能,利於協力警備治安,支援三軍作戰,主掌軍事警察職責,並依法令執行軍法及司法警察勤務,以拱衛中樞安全,維護軍隊弟兄安全,確保國家安全為使命。同時憲兵應積極為民服務,建立軍民良好互動關係,增進互信情誼。更應賡續貫徹「部隊安全、軍人安家、軍眷安心」的三安政策,以爭取獲得官兵、軍眷及全民肯定與支持。 憲兵傳統上以護衛國家元首、維護軍紀、協力治安、拱衛中樞、支援軍事作戰、維護社會安定、保護國家安全為職責。世界先進國家憲兵制度逐漸走向,任務特性多元、員額增加及功能有增強的趨

勢。我國憲兵亦可逐漸去除刻板印象,轉型為親民、愛民、保民、助民的好夥伴,成為一支「質精、量小、戰力強」的國防武力 就功能而言,憲兵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在這個恐怖主義威脅著世界人民性命的時代,加上中共仍舊不放棄以武力犯臺的情況下,憲兵是最適合在平時執行協助救災、向毒品宣戰、打擊犯罪、反恐怖主義與維護國內治安,確保人民安全的非軍事作戰任務部隊;在戰時則是可支援軍事作戰、維護軍紀、保衛國家元首及維持社會秩序的「忠貞」勁旅。憲兵依法執行特種勤務、軍事、軍法、司法警察勤務,職權在確保軍人權益、維護國軍形象、強化社會治安及促進軍民和諧,均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其多樣化的功能與專業特性及高度的情報功能

,恐無法由其他軍種或單位可以完全取代。 憲兵未來的走向,應建立「質精、量小、戰力強、反應快、機動優勢,情報與刑技兼備,勤務與戰鬥兼容」的優質憲兵,並以執行「國安情蒐」、「社會治安」、「衛戌作戰」、「特種勤務」、「軍事安全」等任務為方向,藉「組織結構精實化、人才培育優質化,情報偵防科技化、刑事鑑識精準化,衛戌作戰機動化、反恐應變專精化、憲兵勤務科技化、後勤管理資訊化、指管通情數位化、軍民關係服務化」等十個策略主軸,並籌建具有高科技之防衛性武力,結合「質的提升」,建立全方位的現代化憲兵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