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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正嘉所指導 潘韋丞的 沒收制度之應然與實然 (2021),提出高雄 地 檢 署 贓物 庫 查 扣 物品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沒收、違禁物、犯罪物、犯罪所得、總額原則、沒收效力、追徵、共同沒收、第三人沒收、發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鄭文中所指導 王正興的 刑法觀點下的新修正洗錢防制法-與國際規範接軌為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洗錢、洗錢防制法、沒收、犯罪所得、第三人不法利得沒收、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小組的重點而找出了 高雄 地 檢 署 贓物 庫 查 扣 物品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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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制度之應然與實然

為了解決高雄 地 檢 署 贓物 庫 查 扣 物品的問題,作者潘韋丞 這樣論述:

以2016年7月1日施行之我國刑法沒收規定為界,可區分為新、舊沒收制度。舊制沒收從刑之定位問題叢生,難以落實犯罪所得、犯罪物沒收之規範目的,新法沒收根本性地將沒收定位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提供了值得肯定的發展基礎。本文認為,不同沒收類型有不同的規範目的、要件及法律效果,應個別接受比例原則的檢視,實質上並無法將沒收統合為單一性質的法律效果,有必要對於不同沒收類型進行獨立合憲性的檢視。 違禁物沒收應定性為「類似對物之保安處分」,重在防止「違禁物本身(物)」存在或流通之危險。供犯罪所用(預備)之物沒收應定性為「類似刑罰之措施」,分別以行為人濫用財產權之情形、第三人之「可

責情形」作為干預財產權之正當性基礎。犯罪所生之物沒收,以除去犯罪結果、回復犯罪前之法和平性為基礎,亦應定性為「類似刑罰之措施」。犯罪所得沒收,立法者採取之總額原則,係立法論上較佳的選擇,相對於利得沒收正當規範目的之追求,在總額原則下,被沒收者財產權所受之限制僅為不能再支配不法淨利,並且無法取回自願投入之不法成本,參考不法原因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之民事不當得利關係,兩者應非顯失均衡,符合比例原則,應尊重立法者之形成自由,將犯罪所得沒收定性為「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本文將以各種沒收定性為基礎,探討沒收時之效力、標的效力、追徵等議題,並說明犯罪物沒收及犯罪所得沒收要件、第三人沒收之解釋適用,闡述沒

收新制的應然與實然。

刑法觀點下的新修正洗錢防制法-與國際規範接軌為研究

為了解決高雄 地 檢 署 贓物 庫 查 扣 物品的問題,作者王正興 這樣論述:

洗錢行為的管制與犯罪化,始於1970年美國頒布之「銀行保密法」,授權財政部以規章形式規定美國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需保存某些記錄並提交報告書。該法旨在規定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保存記錄,並提交某些在刑事、稅務或行政管理事務調查或程序中頻繁使用的報告,尚無洗錢罪的規定,但其中有部份涉及洗錢防制概念,故該法被認為是美國歷史上建立洗錢防制法律的發端。隨後受到聯合國國際公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小組」等國際組織影響,全世界各國紛紛制定對抗洗錢行為的法律。國際間打擊洗錢行為之防制措施,從一開始為了反毒、對抗組織犯罪或反恐怖份子或反貪腐所為阻止犯罪所得透洗錢管道而為洗錢防制之立法,但因洗錢犯罪樣態多元化,修

法趨勢則是不斷地擴大洗錢罪的處罰範圍,與加重洗錢的刑罰及課予義務。我國參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小組」的「40項建議」及「關於恐怖主義之9項特別建議」所建立的一般性的準則與標準,在105年12月大幅翻修洗錢防制法。然而在此次洗錢防制法修正的廣度與深度是否真的能夠與國際標準接軌?規範強化的強度如何?甚至擴及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為洗錢防制義務的主體等重大修正。本文從洗錢罪之國際反洗錢組織發展,聯合國國際公約以及洗錢罪保護法益變遷、構成要件、對第三人沒收不法所得範圍等是否妥當性進行研析,並提出修正芻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