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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法定空地在大樓管理條例前是歸一樓用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煌欽,林志銘,黃敏芬,張祐齊,張宜斌寫的 都市更新超簡單 和楊世和的 集合式住宅管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字遊出版 和蘭臺網路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張效通所指導 劉俊利的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土地持分分配之研究 -以新北市板橋區新建住宅大樓為例 (2019),提出84年法定空地在大樓管理條例前是歸一樓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物、建築物土地持分分配、使用管理。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陳榮隆教授所指導 馬逢禧的 區分所有建築物屋頂平台之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屋頂平台、專用、共有、使用權、公寓大廈、區分所有的重點而找出了 84年法定空地在大樓管理條例前是歸一樓用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84年法定空地在大樓管理條例前是歸一樓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超簡單

為了解決84年法定空地在大樓管理條例前是歸一樓用的問題,作者林煌欽,林志銘,黃敏芬,張祐齊,張宜斌 這樣論述:

  筆者從事都市更新事業多年以來,參與不少都市更新的推動及糾紛調解,筆者深深的感受到部分開發業者或是實施者,藉由對都市更新專業的了解以及利用民眾對都市更新資訊的落差,賺取超額利潤。   此外、由於都市更新的流程繁瑣,導致一般民眾對於都市更新望之卻步,也是造成民眾對於都市更新負面觀感的主要原因。   但是隨著建築物逐漸老舊頹圮、防災行都更的推動卻是刻不容緩,筆者希望藉由以QA問題的問答方式,將都市更新的內容以白話的方式讓讀者可以了解及學習,此外、由於政府為鼓勵民眾推動自主都更,不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均提供高額的都市更新補助款給予民眾申請使用,因此本書特別在章節內容中,撰寫

自主更新及補助款項的DIY步驟,以協助讀者推動都市更新,早日有個完全又美麗的家。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土地持分分配之研究 -以新北市板橋區新建住宅大樓為例

為了解決84年法定空地在大樓管理條例前是歸一樓用的問題,作者劉俊利 這樣論述:

有鑑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土地持分分配態樣甚多,而區分所有建築物對於該建築基地持分應分配多少,並未有強制性的規定。我國於民國84年6月制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後,又於民國98年民法修訂物權篇相關條文(799、800條亦同時修訂),同時增訂799-1、799-2條予以規範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歷經立法及修法,時至今日也只是一原則性規定,係按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之比例分配,但實務上也有挪出一部分面積比例給公共設施停車位分配,其餘按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之比例分配,針對現行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土地持分的分配於法規上與使用上是否符合公平與合理進行研究。為瞭解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土地持分分配及使

用管理,於產權分配的規劃及使用管理的發展,所面臨的困境與法規的衝突,本研究以新北市板橋區新建住宅大樓為例,先就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土地持分分配及使用管理,於法規上之公平性與合理性進行調查分析及法規上與現實上的落差,再以其調查所得之實際情形,進行產、官、學界訪談,藉以分析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土地持分分配及使用管理的現況與障礙,最後透過訪談結果的整理,提結論與建議。

集合式住宅管理

為了解決84年法定空地在大樓管理條例前是歸一樓用的問題,作者楊世和 這樣論述: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在8、90年代,仍是個新興的服務業,各家從業者的管理方式仍在摸索與學習中。當時的總幹事,大都是軍系的退役軍人,靠著自身的軍中行政歷練經驗,在社區摸索中學習與成長,但陣亡率卻高達60~70%,原因就在於沒有實務的教育訓練可循。筆者整理從業10餘年的實務經驗,藉由本書的散播,期能讓新進從業者減少新手摸索期,提供執業參考方向,以讓各集合式住宅管委會能在從業者的協助下,達成管理有序的良善社區。   各式社區所發生之管理問題繁多,綜觀每個社區發生之管理問題均大同小異,惟各家物業管理公司的處理方式卻毫無標準規範可依循,導致各社區行政管理工作各行其事,讓社區管委

會與住戶無所適從。   經常發現管理權人逾越應有權限或應作為而不為,造成住戶之權利受損;此時,社區聘僱的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就必須發揮其專業功能,依據所受的專業訓練與知識,協助管委會依法規處理各種行政管理工作,將社區運作導入常軌,以發揮管委會應有的管理功能並維護全體住戶之權益。

區分所有建築物屋頂平台之研究

為了解決84年法定空地在大樓管理條例前是歸一樓用的問題,作者馬逢禧 這樣論述:

論 文 摘 要區分所有權之建築大樓分為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專有部分必須在構造上與使用上有獨立性始可。至於專有部分成立之要件,依民法第799條第2項之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可獨立使用,且為單獨所有權之標的。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之規定,專有部分係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區分所有建築物定義之法源有二:民法第799條第1項規定:「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此其一;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其基地。」此其二。共有可分為:約定共有與法定共有。法定共有建築物可分為構造上之法定共有部分及性質上之法定共有部分。相關名詞之定義與解析,以利分辨。屋頂平台之使用態樣與其利用權之糾紛類型。屋頂平台使用權之歸屬。區分所有權界境理論,有空間說、壁面說、壁心說、區分說﹙折衷說﹚空間權之主要爭議點在於:空間是否符合法律上對於物之定義、空間權與一物一權主義之衝突、空間權是否符合物權法定主義之要求等。屋頂平台之專用權,其定義、專用權之主體與客體。專用權之取得、性質。專用使用權之成立,分為:於買賣契約、規

約草約、規約、區分所有人會議、默示、依民法共有規定、房屋起造人等七種型態授與專用權。專用權之消滅。漏水之修繕及費用之負擔。共有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與修繕。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之管理與修繕,屋頂平台漏水之修繕,相鄰使用權與相鄰容忍義務。屋頂平台搭蓋建物與頂樓使用人專用使用權之範圍,屋頂平台之使用,分為未約定專用與有約定專用分析探討。屋頂構造物之法律性質,非構造物之法律性質,屋頂平台搭建行為之性質,屋頂平台專用權之法律性質。屋頂平台得否為約定專有部分法無明文,法定共用部分變更為專用權。縱然區分所有人間確有屋頂平台歸頂樓所有人專用之分管協議(如建商與個別買受人於房屋讓售契約中約定),依實務及通

說之見解,頂樓所有人也未必有權在屋頂平台上搭蓋建物。實務見解例如:在樓頂平台上搭蓋建物,已經變更其性質與用途,逾越其專用使用之權能,故非有其他區分所有人特別授權,即不得為之(參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判決、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判決)。屋頂平台專用權之法律性質,學者見解有租賃權說與共有物利用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屋頂平台使用權之行使,牽涉屋頂平台之行政管理與拆除屋頂違法搭蓋建築物之決議。屋頂上農業與特定使用上噪音振動空氣污染之防止及區分地上權,以租賃方式租用屋頂平台耕種農作物,探討屋頂平台設定農用權之可行性。特定使用上噪音振動空氣污染之防止及區分地上權,三鐵共構大

樓或與捷運共構大樓之區分地上權之取得與損害賠償,土地使用限制約定之限制登記。屋頂平台加蓋冷卻水塔,基於民法物權編相鄰關係之分析,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分析。加蓋鴿舍,受氣響侵入害之建物區分所有人鄰居,得依修正後民法第793條規定,對鴿舍所有人得依本條主張鴿子排洩物臭氣之禁止。垂直農場操作農具所受噪音管制。廣告物及基地台之架設,須得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廣告物之行政管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採許可制,廣告物光害之防治,廣告物之拆除。違法架設廣告物之制裁。屋頂平台架設廣告物擅自延伸至樓下外牆之法律問題,在於「外牆」構造部分究竟屬於專有部分或共有部分?外牆非共有,大樓所有者可據以行使物上請求權排除侵

害,即請求拆除外牆懸掛之廣告物,違法架設廣告物之制裁。行動基地台之架設,電信事業發展與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衝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電信法適用上之齟齬,須經同意而設置基地台有償使用屋頂平台,電信法32條第5項、第33條第3項規定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之區別實益。電信法第33條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 款規定競合,可否解為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原則,電信法第33條優先適用,因設置基地台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第8條 第1項之規定,而不必以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為要件。故依電信法第32條第4項及33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主任委員有權同意大樓屋頂平台以有償方式提供設置基地台之

用?實務見解紛歧,有肯定說與否定說。特別犧牲之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電信法適用上齟齬之緩和,電信法應作退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之立法目的,基地台之設置須整體規劃,公用事業基礎設施建設之保障,行動通信事業及消費者之權利保障。立法上民意與電信發展兼顧之考量,電信之展望與法令之配合,日本與香港電信立法例。未來修法之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