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時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回復原狀時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熙寫的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和朱熙的 財產法爭點即時通(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二、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7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 司法院也說明: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鄒熙華的 營建工程契約解除與終止之研究- 以建立重大事由之終止權為核心 (2021),提出回復原狀時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承攬契約、繼續性契約終止權、重大事由終止權、重新招標之差額損害、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游進發所指導 宮雪的 給付遲延損害之法律問題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給付遲延、遲延損害、損害賠償、契約解除的重點而找出了 回復原狀時效的解答。

最後網站工程相關金錢債權之時效問題 -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則補充:惟若萬一在領取預付款之後,尚未施工或施工中預付. 款尚未完全扣回之際,契約因故解除或終止,則承商回復原狀返還未. 扣回之預付款餘額的義務,自不應適用短期消滅時效期間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回復原狀時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為了解決回復原狀時效的問題,作者林熙 這樣論述:

  本書詳盡蒐錄近期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之刑事裁判,並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與刑事大法庭裁定均一併納入,讓讀者能在考前的黃金期間速覽近期實務見解之趨勢要點,而有助於讀者精確掌握考試脈動。   【廣泛蒐錄實務見解】   本書主要蒐錄近三年對於考試上有正相關之實務見解,並輔以五年內具有重要性的刑事裁判,將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之相關實務現況,完整呈現予讀者而不會掛一漏萬。   【橫向聯繫裁判要旨】   本書全面性篩選近期重要的刑事裁判,並統合相類似之爭點而以章節性、主題式之樣貌呈現,藉此凸顯刑事法中必讀的實務要點,使讀者得以有系統地獲悉相關實務趨勢脈動。   【縱向

建構思維邏輯】   本書蒐錄的最新實務見解,除有節錄裁判要旨外,並適度整理裁判之論理內涵,讓讀者能清楚瞭解實務見解背後的思維邏輯,以培養迅速的臨場反應而得應付詭譎多變的考試題型。   精選實務   沒收犯罪所得二層次思維案、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案、性自主權內涵及同意效力範圍案、對肇事駕駛人強制採驗體內酒精濃度值案、 抗告權人範圍準用案……

營建工程契約解除與終止之研究- 以建立重大事由之終止權為核心

為了解決回復原狀時效的問題,作者鄒熙華 這樣論述:

營建工程契約原則上應適用我國民法承攬之規定,而雖承攬係屬一時性契約,理論上契約之解消應以解除為之,但基於工程契約之特性,若當事人僅得解約並將已完成部分拆除以回復原狀,事實上並不具可行性。惟有鑑於我國承攬僅定有定作人解除之規定,故實有建立承攬終止權之必要。然基於當事人之終止權係屬形成權而以法定為必要,我國於理論上尚根本未建立契約終止之一般原則,故本文以德國民法繼續性契約及承攬契約重大事由終止權之立法進成為參考,試從我國繼續性契約之一般終止原則開始建立,以作為承攬重大事由終止權發生之基礎。而對於契約解消後之法律效果,我國係採履行利益賠償主義,債務人應使債權人之財產狀態回復至如同契約已履行時應有之

狀態,故一切與債務人義務違反有相當因果關係之損害皆應賠償。因此若定作人有因重新招標而增加費用之支出,或承攬人有因此無法取得工作未完成部分之利潤者,皆應屬典型因債務人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債權人應得請求賠償。最後,參酌工程會所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對於契約解消要件之約定,原則上皆以具有重大性為前提,而符合承攬之重大終止原則。故比起我國現行民法,契約範本毋寧為一更貼近現行工程實務之契約原則。惟仍應認為,民法既為工程契約之基礎,最終仍有賴民法重大事由終止權之建立,以為承攬終止權之基礎。

財產法爭點即時通(二版)

為了解決回復原狀時效的問題,作者朱熙 這樣論述:

  ◎掌握修法動向:以台大法律系於106年所提出之立法研究建議為基礎,來掌握最新修法動向。   ◎收錄最新考題:本書收錄最新110年司律、109年法制及研究所考題,並附有相關解析。   ◎學說、實務併敘:在本書的爭點中,除了有整理最新學說見解外,更掌握相關實務判決。   ◎主題、爭點式討論:以主題之方式編排,使讀者能夠針對完整主題進行思考,並透過主題內爭點順序的安排,加強讀者的思考流程,並以此訓練解題架構。

給付遲延損害之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回復原狀時效的問題,作者宮雪 這樣論述:

民法第 230 條與第 231 條規定是債務不履行法裡舉證責任分配之典範,對債務不履行法相關規定之新增與修正相當具有參考價值。遲延損害隨著時間經過可能越多。任何因給付遲延所生之財產上不利益,原則上均是遲延損害,均在應予以賠償之列。同時履行抗辯權發生本身,即自始讓債務人並不陷於遲延之責任。例如給付遲延後之市場價格跌落。這項價格跌落原則並非給付遲延所造成,而是原應由債權人所承擔之市場風險。債務不履行法裡,可歸責的對象乃債務不履行,而無須及於損害。立法論上亦應將替補賠償作為給付遲延原則、固有之法律效果。立法論應允許債權人於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即得解除契約。依民法第 260 條規定,解除契約得與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並存。但該條規定無論如何並非信賴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立法論上為解決債權人支付費用的徒勞無益之問題,應是參考外國立法例之規定,允許債權人得就替補賠償請求權與徒勞費用賠償請求權,從兩者中選擇其一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