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律在職專班準備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政大法律在職專班準備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全國考訊企畫部寫的 2023 EMBA˙碩士在職專班報考指南 和全國考訊企畫部的 2022 EMBA,碩士在職專班報考指南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律系面試 - Reidmatt11也說明:這位同學回答的不錯有興趣再詢問我) ----- 銘傳法律三教授vs. ... 一緊張,就可能會讓自己而且在職專班都是已有工作經驗,因此除了學習法律專業外,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商訊 和商訊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劉連煜所指導 郭逸婷的 從資本適足率論銀行風險監理兼論其業務經營 (2021),提出政大法律在職專班準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風險管理、自有資本、巴塞爾資本協定、資本適足率、金融集團。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朱德芳所指導 李國任的 特別股收回之研究-以董事受任人義務與債權人保護為核心 (2021),提出因為有 特別股收回、董事受任人義務、債權人保護、償付能力測試的重點而找出了 政大法律在職專班準備的解答。

最後網站政大法律在職專班ptt2022-精選在Youtube/網路影片/Dcard上的 ...則補充:政大法律在職專班 ptt2022-精選在Youtube/網路影片/Dcard上的焦點新聞和熱門話題資訊,找政大法律在職專班ptt,政大法律在職專班ptt,政大法律在職專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政大法律在職專班準備,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3 EMBA˙碩士在職專班報考指南

為了解決政大法律在職專班準備的問題,作者全國考訊企畫部 這樣論述:

  本書提供有志報考EMBA碩士在職專班者最實用、最專業的參考指南,以完整的招生資訊,精準掌握方向,將考試趨勢一網打盡,並專訪熱門校所,讓讀者善用學界資源,提升職場競爭力。

從資本適足率論銀行風險監理兼論其業務經營

為了解決政大法律在職專班準備的問題,作者郭逸婷 這樣論述:

銀行因為在公司治理上的特殊性與其擔任資金中介的角色,故在經濟金融體系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若銀行經營不善,將衝擊整體金融市場之穩定。為了防止銀行的經營風險,銀行須以其自有資本做為緩衝機制,因此各國監理機關將注意力放在銀行自有資本之充實,以茲承擔風險性資產而產生資本適足率該量化監理。我國配合BCBS公布的Basel I至Basel IV修正我國銀行相關監理法規,目前我國的法定最低資本要求分別為: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7%、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8.5%、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10.5%。且我國設定之資本適足率標準乃本研究中最高,其原因係我國已將BaselIII之留存緩衝資本所規定之2.5%,計

入最低資本要求。此乃便於計算的立法模式。另外,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為滿足客戶一站式消費需求,各國銀行以跨業經營的方式擴展其業務範圍。然而,金融機構跨業經營下產生的金融集團有其特有風險,其中就防止資本重複計算上,金融集團聯合論壇、美國與歐盟的方法與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有些許不同。在透過合併報表已可處理原先設計出金融集團資本適足率以防止資本的雙重與多重利用之狀況下,本文建議應如同美國針對銀行業的監理,對於各種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報表計算該行業的集團合併資本適足率。最後,我國銀行業者把符合資本適足率的重心放在提高其自有資本而非降低風險性資產,因此在大銀行現金增資較小型銀行容易的情況下,似可見未來我國銀行

業大者恆大、小者合併的趨勢。再加上金管會對銀行業高度管制的監理,逐漸造成金融活動往監理較少的非銀行移動,乃我國主管機關需要關注的議題。

2022 EMBA,碩士在職專班報考指南

為了解決政大法律在職專班準備的問題,作者全國考訊企畫部 這樣論述:

  本書提供有志報考EMBA碩士在職專班者最實用、最專業的參考指南,以完整的招生資訊,精準掌握方向,將考試趨勢一網打盡,並專訪熱門校所,讓讀者善用學界資源,提升職場競爭力。     各類考試之考古題解答、速成講義、考前猜題、書面資料審查、考訊諮詢服務。

特別股收回之研究-以董事受任人義務與債權人保護為核心

為了解決政大法律在職專班準備的問題,作者李國任 這樣論述:

公司收回特別股,會減少公司整體資產,使資產由公司流向特別股股東,對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利益產生影響。公司法中原對特別股收回設有限制,惟嗣後立法者認為此事項應交由各該公司自行決定並記載於章程中,爰刪除法規限制。透過實證研究之方式,在制度修正已逾10年之今日,檢驗立法者所想要達成的效果是否出現。本文以110年4月14日之上市公司、107年11月1日後完成設立登記至110年6月25日為止仍存續之非公開發行公司為研究對象,檢視千餘間公司章程中,有關特別股收回權利義務事項之規定後,發現上市公司大部分皆於章程中有完整記載,但非公開發行公司大部分並未於章程中記載。在我國特別股收回法制未臻完善之情況下,當公司

未於章程中記載特別股收回相關事項,即會產生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之權利應如何保護之問題。參酌我國特別股收回相關案例、英國法及美國法對特別股收回相關規定與案例,發現外國對特別股收回皆存有限制,並以償付能力測試作為保護公司及債權人利益之方法。因此本文於我國法下以董事受任人義務及債權人保護之角度,提出相關問題之解決方法,以及完善我國特別股收回法制之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