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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法律關係當事人權義之研究-以公共職業訓練為中心

為了解決新北市拖吊費用2020的問題,作者王慶華 這樣論述:

臺灣原以農業立國,發展至現代以新興工業與科技產業為主的國家,並有充沛的且優質的勞動人力,能有這樣勞動人力資源規模是由各種的培訓管道歷經長期而建立的,並依各時期的經濟環境與產業發展,彈性調整人力訓練之政策。依據1982年頒布「職業訓練法」,職業訓練是指對未就業國民所實施之職前訓練及對已就業國民所實施之在職訓練,其目的在於培養國家建設技術人力,提高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惟人力需求發展至現代,為應社經環境隨時代潮流快速變化,各產業結構及技能日新月異,並配合2001年1月17日行政院「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計畫」,政府之施政方向由原政府主辦職業訓練,轉變為將職業訓練業務委託民間團體機構辦理,以彌

補公共訓練機構訓練能量不足之處,以利符合就業市場技能需求。政府機關依據委託或補助相關法律規定,核定訓練單位提送訓練規劃計畫書後,經訓練單位依計畫書內容執行,惟訓練單位實際執行計畫後往往與核定時計畫內容所落差(如講師鐘點費用實際支出與核定計畫書內費用落差、核定師資與實際授課師資不符),致機關、訓練單位或第3人三方間,產生契約或計畫規定上爭議,爰此,產生雙方關係之定性、公法委託行使公權力、法律依據(位階、法律保留)、私法(契約內容效力)及當事人救濟方法(程序)。本文最主要以釐清委外法律關係之當事人權義,可作為政府機關與受託民間機構所簽訂契約內容更加完備化、明確化,對現時職業訓練委外爭議與日後新爭議

產生之解決建議。本文除可供作者執行業務之依據,亦可為相關政府機關委外辦理職業訓練之參考,機關與民間機構了解其可為或不可為行為,有助於業務的推行,亦可減少爭議,共創雙贏,積極地強化我國公共職訓委外運用機制。關鍵字:職業訓練、人力資源、政府業務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私經濟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