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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陳秉訓、陳春山所指導 羅才舒的 空氣清淨裝置之台灣專利布局分析 (2018),提出三菱重工台灣代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空氣清淨裝置、專利分析、專利年費成本。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黃程貫、王能君所指導 張義德的 拒絕團體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日本與台灣之學理分析及實踐經驗比較 (2015),提出因為有 團體協約法第6條、日本勞動組合法第7條第2款、工會、不當勞動行為、拒絕團體協商、誠實協商義務、裁決決定的重點而找出了 三菱重工台灣代理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三菱重工台灣代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空之城(新版)

為了解決三菱重工台灣代理的問題,作者松本清張 這樣論述:

追尋一切夢想,又絞碎一切夢想; 令人難以想像的豪華旅程,也是所有幻滅的開始。   松本清張投注極致情感,   根據真實事件,親赴冰天雪地寫成。   繼《日本之黑霧》後,最猛爆震撼的豐碑鉅作   日本亞馬遜讀者評鑑★★★★★   喬齊安(Heero)/專文推薦   一九七三年,世界第一豪華郵輪伊莉莎白女皇二世號自紐約啟程,船上滿載達官貴人,由紐約知名的薩辛公司包下整艘船長達一週,預備往北前往紐芬蘭省的奇遇鎮,在那裡,一間跨國、跨集團合作的大型煉油廠即將開始運作。   日本十大綜合商社之一江坂產業以代理的身分參與這場商業盛事,滿心期望能一舉抬高自家的地位,然而公司內部詭譎的人事正在暗中

角力,不同派別的高層虎視眈眈準備見縫插針,不顧自己也同在江坂產業這條船上,亟欲看到對手出醜垮台;對外,看似穩固的合作對象薩辛集團卻隱約埋藏著什麼祕辛?   身處錯綜複雜商業漩渦中的日本移民後裔上杉二郎,面對平靜無波海面下的險惡冰山,他將何去何從……    

空氣清淨裝置之台灣專利布局分析

為了解決三菱重工台灣代理的問題,作者羅才舒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探討台灣近年來空氣品質日漸惡化,個人與家庭所購置的空氣清淨裝置銷售數量逐年上升且達到空氣清潔目的的方式各個品牌多有不同,本文將研究範圍聚焦於家用型空氣清淨機的台灣專利分析,希望藉由分析台灣空氣清淨機相關專利,討論目前市面上空氣清淨裝置品牌的專利分析與產品售價關聯性。

拒絕團體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日本與台灣之學理分析及實踐經驗比較

為了解決三菱重工台灣代理的問題,作者張義德 這樣論述:

我國自2007年起陸續修正了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並於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在團體協約法第6條中新增了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商及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而與工會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共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禁止規範。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之立法說明,該條文之立法雖係參酌了美、日、韓三國之立法例,但由於日本的工會係以企業工會為主要的組織範圍而與我國的勞資關係較為接近,故本文以日本法制為比較研究之對象而採取了比較法之研究方式。 在第二章中先觀察團體協商之機能、態樣、對於團體協商之法律規範型態、與其他勞資對話機制之區別以及日本團體協商之特色

等作為研究之基礎後,也對於日本團體協商權之概念形成、主體、性質、定位與效果等「團體協商權」概念內容進行研究。 而日本國憲法第28條對於勞動基本權之保障亦與其他基本權相同有其內在的限制,因此於第三章中檢視了在日本的實定法上對於公務員的團體協商權所設諸多之限制及其改革之動向外,也探討了自1980年代中期後部分學說所提倡之應限制少數工會之團體協商權的見解。此外,也分析了對於拒絕團體協商之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 由於日本國憲法第28條僅抽象地規定保障勞工之團體協商權,是以勞動組合法第7條第2款乃將「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其所僱用勞工之代表進行團體協商」作為不當勞動行為的態様。唯,何謂「無正當之

理由」?在第四章及第五章的前兩節中,分別從當事人、代表、事項、進行程序等面向一一觀察日本實務及學說見解所生之相關爭議。 除了勞動組合法第7條第2款所明定之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外,日本學說及判決認為雇主尚負有「誠實協商義務」。是以,第五章第三節則聚焦在誠實協商義務之基本意涵、具體內容以及雇主在複數工會併存時的誠實協商義務。另,在本章中也分析了自1980年代開始在日本學說上所出現之應導入工會之公正代表義務的議論。 於探究日本法上的相關議題後,第六章則將研究的焦點轉回我國,擬先檢視我國團體協商規範之變遷,再整理與分析實務對於規範的實踐並檢視相關學說的妥當性。此外,也檢討了新團體協約

法的規定對於勞工團體協商權的保障是否充分及其問題點並試圖尋求妥適的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