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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國稅局營業時間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簡松棋寫的 財團法人租稅減免及財務會計(2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中央大學 資訊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奕明所指導 楊家福的 具匿名性及安全性之B2C電子發票系統 (2006),提出三重國稅局營業時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發票、SET協定、對稱式加解密、雜湊運算、捐贈發票。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陳貴端、林廷機所指導 易昌運的 稅務行政訴訟舉證責任之探討-以所得稅法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為例 (2005),提出因為有 舉證責任、職權調查主義、協力義務、舉證責任倒置的重點而找出了 三重國稅局營業時間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三重國稅局營業時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財團法人租稅減免及財務會計(2版)

為了解決三重國稅局營業時間的問題,作者簡松棋 這樣論述:

  一、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的基本概念   1.財團法人的定義及特性   2.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差異比較   3.各類財團法人設立所依據的法規   4.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財團法人的法規及重要內容   二、財團法人的租稅減免   1.解說各租稅法對財團法人租稅減免的規定   2.彙總及分析財政部對財團法人租稅減免的解釋函   三、財團法人財務會計   1.高品質會計制度,有利提升財團法人營運績效及內部控制制度   2.財團法人財務報表的種類及編製原則   3.財團法人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4.財團法人管理報表的功能及編製方法  

具匿名性及安全性之B2C電子發票系統

為了解決三重國稅局營業時間的問題,作者楊家福 這樣論述:

電子發票是因應電子商務之發展,提供賣方營業人可以利用個人電腦,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統一發票(簡稱電子發票)給買受人之作業。賣方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可以進行開立、作廢及列印電子發票,有節省郵寄發票成本、防止發票的遺失及縮短傳送發票時間等優點。買方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可以進行收取、退回、折讓及列印電子發票,有省下存放發票的倉儲空間及費用等優點。本研究以安全電子交易(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簡稱為SET)協定為基礎設計可以匿名性及安全性之B2C電子發票系統(SET-B2CEIS,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B2C E-Invoice Sy

stem),以對稱式加解密、雜湊運算、三重簽章(Triple Signature)、數位信封、位元承諾(Bit Commitment)等技術作設計,提出一種SET-B2CEIS協定,使購買者的私密資訊不被洩漏,且交易過程可以有私密性、完整性、身份認證及不可否認性,避免第三者的破壞、塗改、洩漏或濫用,發生交易糾紛的情形。此外,本協定還可以有下列三項特性:(1)購買者同意捐贈電子發票後,電子發票的權利可以安全的由購買者轉移到受贈機關,購買者無法反悔捐贈且不再擁有兌獎的權利;(2)財政部可以稽核網購業者開立電子發票的正確性,避免網購業者逃漏稅的情形發生;(3)購買者可以匿名方式直接兌獎,網購業者不會

主動兌獎,避免發生兌獎錯誤或未將中獎的發票紙本寄給購買者,且國稅局可以驗證得獎者的正確性,防止統一發票獎金被盜領。論文中我們以定性分析方式說明本電子發票系統何以在安全上及功能上滿足我們的設計目標,並且和採用SSL協定的現行紙本發票系統及現行電子發票系統作一比較。

稅務行政訴訟舉證責任之探討-以所得稅法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為例

為了解決三重國稅局營業時間的問題,作者易昌運 這樣論述:

我國憲法第十九條明文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人民一般來說是不喜歡談論到義務,皆在意有關人民可享之權利。再者,人的一生中必經「生、老、病、死」四個階段,人只要活著,有所得收入就必須依照所得稅法申報稅捐;經過年輕階段的努力過後,在年老時,開始考慮財產移轉給下一代的問題,因此必需瞭解贈與稅相關法令,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果時間不允許,在還沒贈與完財產前就往生,繼承人就必須依照遺產稅之相關法令,辦理遺產稅申報。稅務案件在行政訴訟中占有絕大比例之數量,讓人必需加以正視;其中又以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案件與人們息息相關。而在行政訴訟中,對於「舉證責任」之議題,在實務工作之經歷中,所處理的大多是所得

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案件,一部分之案件必須進入行政訴訟階段。在行政訴訟階段,最重要的就是舉證責任之歸屬,舉證之一方,就必須盡到蒐證之責任,所得稅法與遺產及贈與稅法中對於舉證責任之歸屬,有規定在部分之條文中。然而在行政訴訟法中亦有將舉證責任分配之部分,明文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情形下,對於行政訴訟案件相較於民事訴訟案件之特性,是否能以如此簡短之規定,來應付日漸複雜之行政訴訟種類,再加上在行政訴訟實務上對於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案件所發現之種種疑問,例如在舉證責任歸屬之不同,均是本文深究的重點,本文係以所得稅法與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之法令規定及行政訴訟實務上之情形為軸心,輔以行政訴訟法理之探討,進而釐清所

得稅法與遺產及贈與稅法中其與舉證責任相互間之關係,而提出相關論述。不論何種訴訟救濟程序,其正確之法律選取與適用,均應建立在正確之事實,始得獲取正確之判斷。尤其在稅務訴訟舉證責任如何基於保障基本權與實現課稅公平之角度,賦予其憲法上之意義,並按稅務案件之特性,給與不同處理,相當具有理論上與實務上之價值。因此本研究,即在我國舉證責任分配之基本法律規範中,針對爭點問題進行歸納整理,並透過學說理論,期能釐清更多實務上之誤解,並對目前實務上之運作提出適當之建議作法,供司法機關參考。本文不同於以往探討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相關之論文,乃以實務上之爭點為重心,探討其法律性質及舉證責任分配之正當性。在充作與我國舉證責

任分配法律規範之外國學說的選擇上,主要以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為主,係因歐洲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為主要之法源,而日本憲法與租稅法亦立基大陸法系,特別是德國法;德國及日本法學說均為我國在公法理論所師法之對象,且我國之社會及文化習慣與日本類似,因此本文將會利用德國及日本之理論學說來協助掌握我國舉證責任分配之法規範內涵;並藉所掌握之法律內涵佐以國內之司法實務來檢證舉證責任分配之合理性及正當性。本文擬歸納整理行政訴訟中有關所得稅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之案例,進而析述兩法令在舉證責任之正當性及差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