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範本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範本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不動產經紀法規要論(6版) 和蕭強的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適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各項不動產交易契約範本(下載) -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也說明:四、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pdf · 五、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pdf.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金大鼎 和志光教育科技所出版 。

華夏科技大學 資產與物業管理系 謝百鈎所指導 林麗芬的 集合住宅專有部分交屋作業之服務品質及問題探討 (2021),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範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服務品質、IPA分析、集合住宅、驗屋作業。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陳汝吟所指導 江文慈的 不動產交易輔助人之契約爭議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經紀業、雙方代理、利益衝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仲介費、斡旋金的重點而找出了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範本的解答。

最後網站履約保證-下載專區 -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則補充:檔案名稱, 檔案大小, 建立日期. 1【新版】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四份).pdf, 456 KB, 110/10/01. 2.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pdf, 970 KB, 110/10/01. 3.個人資料保護聲明書(一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範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經紀法規要論(6版)

為了解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範本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是考試院「不動產經紀人普考」之必考專業科目之一,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四大主題。本書除了解釋四大法律之立法內容,並且收錄近三年之考選部試題,以及考上學員之考試心得分享,提供給讀者如何準備國家考試之方法及秘訣,幫助你一次金榜題名。

集合住宅專有部分交屋作業之服務品質及問題探討

為了解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範本的問題,作者林麗芬 這樣論述:

房市交易熱絡,建築物房屋型態多樣化在購屋交易及興建完成後,消費者對於房屋產權專有部分常存在期望然在交屋認知及資訊不對稱下,當在執行交屋作業時的各階段或驗屋項目容易造成糾紛,面對消費者導向時代,這乃是建設公司與營造廠急需掌握的關鍵。本研究運用問卷調查法針對建設公司(銷售代銷)、營造廠及消費者等三方等人員,進行集合住宅專有部分交屋作業之服務品質問題關鍵探討。研究首先以雙北地區集合住宅之供需現況量與交屋驗屋作業現況進行整理,並就不動產買賣糾紛問題進行文獻探究。研究問卷經過專家審視修正後,共計有交屋文件準備、服務人員態度、驗收現場作業及代辦服務作業等四構面,30個題項。共回收238份有效問卷,運用多

變量統計方法與IPA分析進行集合住宅專有部分交屋作業之服務品質問題討論,以及案例個案建築物新成屋共計102戶實際驗屋情形,作為案例個案探討。研究結論與發現如下五點:一、 建立交屋作業之服務品質,四大構面共計30項指標。二、 交屋作業中服務品質之重要程度指標構面依序為「服務人員態度」,其次為「驗收現場作業」、「交屋文件準備」及「代辦服務作業」。三、 在交屋作業中服務品質之滿意程度,依序為「代辦服務作業」、「交屋文件準備」、「服務人員態度」,最不滿意的為「驗收現場作業」構面。四、 交屋作業之服務品質需積極改善前三指標為「交屋人員之專業能力,能提供顧客相關咨詢」、「交屋時會主動揭示顧客保固權

益」及「針對建築本體(例如:門窗、地磚、壁磚、粉刷、油漆、天花板)仔細檢測」等指標。五、 建設公司應建立交屋作業之服務品質標準作業流程,消費者委託驗屋公司人員進行屋況檢驗所出具之報告書,需經由政府立案之第三方公証單位或由國家考試通過之相關技師簽証,較可預防房屋買賣交易消費糾紛的產生。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適用)

為了解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範本的問題,作者蕭強 這樣論述:

  1.本書是讀本、也是題庫,是最新、最完整、最易讀的考試用書。   2.各章建立申論題及選擇題題庫,內容完整覆蓋命題範圍,提升實戰功力。   3.因應109年12月「實價登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更新內文並設計最新模擬試命題。

不動產交易輔助人之契約爭議研究

為了解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範本的問題,作者江文慈 這樣論述:

不動產買賣交易糾紛一直以來為法院常見之訴訟類型,蓋現行實務上不動產交易大多委由不動產經紀業者代為進行,消費者相對於不動產經紀業者為資訊弱勢之一方,若不動產經紀業者並無善盡其資訊揭露之義務,最後則可能因雙方認知不同而產生爭議。因此消費者在進行不動產交易時,首先應了解不動產經紀業者之經營模式,才能知悉交易當事人為何及雙方之法律關係,進而要求業者應負擔之義務及法律責任。又我國不動產交易常為仲介同時代理買方及賣方,即所謂雙方代理之情形,涉及利益衝突之問題,有認為只要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雙方代理即無不容許之理,惟本文認為應透過強化業者之義務,如須公平提供雙方交易資訊、善盡說明義務等,始能避免或降低

因利益衝突而使一方消費者之權益遭受損害。 實務上不動產經紀業者常以定型化契約與消費者訂立契約,為避免消費糾紛,於消費者保護法及主管機關公布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均有約束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業者於擬定定型化契約時均應遵守,現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對於審閱期間均有記載最低天數,惟業者有設法使消費者自願拋棄審閱期間之各種型態,法院依個案亦有不同判斷標準,本文認為該拋棄行為是否有效主要應判斷消費者是否已充分了解契約條款,始符合審閱期間規定之本旨。至於仲介服務報酬之請求,因近來不動產交易價格飆漲,實務上仲介業者多以固定比率6%收取服務報酬,許多消費者甚至不知道服務報酬比率應由雙方磋商決定,形成有些

仲介領取鉅額報酬之失衡現象,且內政部所頒佈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已逾20年未修正,似已不合時宜,應可參考國外之報酬計收標準比率並且按不動產交易價格設定級距,使仲介業者收取合理之報酬。 不動產交易常使用之委託銷售契約,我國目前只有兩種委託銷售契約模式,相較於其他國家之仲介契約類型有三種以上之選擇,實務上之作法缺乏彈性。至於民間長久以來使用之斡旋金交易制度,至今仍無法律規定約束,且主管機關對於其他常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亦有公布契約書範本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唯獨遺漏斡旋金契約,實屬不解,本文分別以斡旋金契約及斡旋金性質為探討,以釐清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接者比較斡旋金制度與要約書之不同,

供消費者購買不動產時得選擇符合個人交易需求之方式進行。 最後,整理各章節之研究,總結並提出本文見解及後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