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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宜蘭鄉約研究

為了解決中壢大燈霧化的問題,作者楊晉平 這樣論述:

清代台灣鄉約研究論文摘要鄉約望文生義,就知是鄉規民約,也就是民間自治法。但鄉約的起源,並不是在強調法的精神,北宋呂大鈞創立鄉約的原意,是在教化與互助,所以他訂出鄉約的四大方向「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這是鄉約最初的原貌,也是呂大鈞想建立的桃花源世界。但在時空脈絡發展下的鄉約,在南宋受到理學大家朱熹的注意與推崇,朱熹並對鄉約進行考證研究,並作有<增損呂是鄉約>,因此鄉約隨著理學發展在東亞文化圈也蓬勃起來,成為紳衿向庶民推行教化的介面。發展到明代,鄉約又有一轉折,王陽明在南贛推行鄉約,將鄉約納入政府行政體系,成為官府的輔治組織,鄉約自此定型。從荷鄭至日治初期,台灣的行政組織,至

縣級而止,縣以下無職官建置,所以說「建府、置縣、劃鄉、分里」;府、縣是有職官的設置,鄉、里則採自治方式,而鄉約制度實際上是地方行政制度的一個補充,所以說「佐令敷政教」。從縣級職官行政權力的角度來看,有人又看成是縣級職官的「權柄下移」或與民「共治」,即地方行政制度的延伸。如洪富《青陽鄉約記》所謂「有司以權柄下移為諱」,而葉春及《惠安政書》所謂「知縣願與共治」,說明清代官府將權柄下放鄉約,在地方實行所謂官民共治的現象。而台灣是屬移民拓墾社會,所以是官未至而民先闢,鄉約在政府組織未建立前就已經存在,並自行運作,宜蘭就是一典型例子,最遲至嘉慶元年,已有大規模漢人入墾宜蘭,但清朝卻至嘉慶十七年才設噶瑪蘭

通判治理,在此十七年間,鄉約是宜蘭自治組織,是管理眾人的主要機制。且鄉約是清代台灣普設與常設的地方組織,因是普設、常設特別顯現出,鄉約在清代台灣的被需要性與重要性,也因鄉約的被需要與重要,所以必須普設與常設,而在台灣鄉約被稱為總理,門首懸有大燈,上面就寫總理兩大字,而且官府還給戳辦事,猶如地方的小衙門。如此重要的組織,卻未得學界重視,只可以說:「蓋清代之地方制度,自縣以下,委諸民治,官書所載,殊不甚詳」,但清代台灣「臺屬有司,率多不親理民事,皆批鄉約、保長、管事、書役查覆。」所以留有部分史料,本論文是在前人的研究基礎上,以《淡新檔案》和台灣方志、台灣古文書為主要依據,去建構清代台灣基層組織鄉約

的圖像。關鍵詞:鄉約、總理、教化、民間法、淡新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