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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公共行政學系 蘇偉業所指導 楊宗政的 不同契約人力的薪資福利與工作負荷對組織態度影響之研究:以臺中市政府為例 (2020),提出中央研究院約聘僱人員薪資標準支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契約人力、薪資福利、工作負荷、組織態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炫秋所指導 王振仁的 公立中小學部分工時代課教師勞動權益之保障 (2016),提出因為有 部分工時代課教師、均等待遇原則、勞動條件、勞動權益、公立中小學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央研究院約聘僱人員薪資標準支薪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北市政府機關學校求職徵才網則補充:公告日期 機關 職系 截止日期 2021/12/27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無 2022/01/07 2021/12/27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無 2022/01/07 2021/12/24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無 2021/12/30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央研究院約聘僱人員薪資標準支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同契約人力的薪資福利與工作負荷對組織態度影響之研究:以臺中市政府為例

為了解決中央研究院約聘僱人員薪資標準支薪的問題,作者楊宗政 這樣論述:

公部門運用契約人力不僅是公共人力資源的趨勢,亦是我國公務人力資源改革的重點方向。我國的契約人力分為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雖然工作性質有差異且大致分為專業、技術以及行政等,但制度上各類契約人力的薪資待遇並未根據工作性質的不同來訂定薪資水準。因此,本研究除探討契約人力之實質薪資待遇與工作性質之差異性外,再進一步探討契約人力的薪資福利與工作負荷有無差異以及其對組織態度的影響,並根據前述發現評估我國政府契約人力制度設計之得失。本研究試圖探討約聘僱與臨時人員的心理契約違反與組織承諾及工作滿意度之間的關係,採用文獻分析法及問卷調查法,針對臺中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的契約人力進行調查。本研究發現臨時人

員的薪資待遇會依據工作性質訂定,約聘僱人員不管從事什麼工作,其薪資待遇皆相同。此外,約僱人員在組織承諾及工作滿意度皆顯著高於臨時人員,表示約僱人員比臨時人員傾向穩定,且整體契約人力對薪資福利有強烈的期望會進而影響工作滿意。本研究也發現臨時人員存在長期任用情形,但就我國目前制度而言,約聘僱人員與臨時人員是基於不同經費僱用,臨時人員的薪資來自較不穩定的業務費,因此,基本上不應該視為長期性的常規人力。基於上述發現,故本研究建議機關應根據職務的工作性質作出分類,讓機關可以依據職務實際需要,彈性訂定薪資待遇。假定契約人力是一種常規人力,激勵機制就有存在的必要性,本研究認為僅約聘僱人員是常規人力,臨時人員

則是非常規人力。因此,在人力運用上,應是約聘僱人員為發展性人力資本,由組織提供長期性不同程度的激勵措施;而臨時人員則建議回歸制度原意,若臨時人員實際上是長期僱用,應納入約聘僱人員制度,若實際上是臨時性僱用,他們應被視為購買性人力資本,僱用臨時性人力。

公立中小學部分工時代課教師勞動權益之保障

為了解決中央研究院約聘僱人員薪資標準支薪的問題,作者王振仁 這樣論述:

  本篇係探討公立中小學部分工時代課教師適用勞動法規權益保障之可能,針對部分工時代課教師既不適用於教師法,亦不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現況加以探討,藉由文獻整理,企圖釐清部分工時代課教師在公立中小學中是否有合理權益之保障。  首先就公立中小學教育現場,比較部分工時代課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之差別,在於部分工時代課教師雖受學校僱用,但不受教育行政法律之保障,亦無勞動基準法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保障。之後提出均等待遇原則,並檢討部分工時代課教師在現行行政函釋及法院判決下,其勞動權益未受保障之情形,論證部分工時代課教師適用教育行政法律及勞動基準法之可能。最後提出建議,作為後續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