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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易佩萱的 海上運送人運送遲延責任之研究─以鹿特丹規則為中心 (2017),提出中 遠東 方 貨櫃場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運送人遲延責任、契約自由約款、強制責任期間、法定免責事由、訴訟期間、舉證責任之分配、交付遲延賠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營建工程系 呂守陞所指導 王嘉偉的 既有建物綠改善工程效能提升之探討 (2016),提出因為有 既有建物、綠改善、施工性、簡單加權法、帕累托分析法、網路分析法、發明問題解決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 遠東 方 貨櫃場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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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運送人運送遲延責任之研究─以鹿特丹規則為中心

為了解決中 遠東 方 貨櫃場的問題,作者易佩萱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以運送人遲延責任為中心,主要著重於各國國內法與國際公約之觀察,尤其係鹿特丹規則之規定。本文分別從英美運送人遲延責任之立法沿革、國際公約對於海上交付遲延變革與趨勢,論及至我國海商法運送人遲延責任,並藉此分析國外立法以及國際公約立法之情形,以彌補我國海商法運送人遲延責任之缺失。 首先,就貨物損害之淵源談起,此時涉及英國海上強權國家所興起之契約自由論,致使美國等訂立哈特法案,自此開起了國際公約之制定;其次,欲了解遲延責任歸屬問題之前提,須先理解「遲延」之定義為何,亦即於何種情形下運送人構成交付遲延,而運送人構成交付遲延後運送人得否主張免責之問題?此涉及強制責任期間之界定,進而影響契約自

由約款之限制,以及當事人間舉證責任之分配問題。 在確立運送人遲延責任後,其賠償責任之範圍以及訴訟期間等均會造成雙方當事人一定之影響,是故亦有置於本文內討論之。 最後,對於我國實務運送遲延責任之情形,提出結論與建議,期能審視運送人交付遲延規定之缺漏。

既有建物綠改善工程效能提升之探討

為了解決中 遠東 方 貨櫃場的問題,作者王嘉偉 這樣論述:

在台灣,新建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僅佔所有建築物的比例約3%左右,其餘97%為既有建築物;早期建築物並未考慮永續節能觀念,故須對這些既有建物進行綠改善工程,以期機能效率能符合「生態、節能、健康、減廢」之目標意義,邁向永續綠建築。由於既有建築物之綠改善工程施工性複雜,其施工過程與居住者生活有著息息相關的影響性且改造經濟效益較低,如何進行適當有效的改善手法,以達效能之提升,則是既有建物更新的一大挑戰。本研究利用「SAW」找出權重值最高之外牆及空調指標,從兩項指標中,再利用「ABC」找出比例較高之綠改善工法,接著使用「ANP」,找出該工法流程重要性最高之作業系統,進而採用「TRIZ」找出可行之效能提升工

法,為既有建物綠改善工程提供成本低、品質高且對居民生活影響最小之施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