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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產業經濟研究所 鄭有為所指導 陳筠涵的 證券交易法上董事財報不實民事責任之探討 -以獨立董事為例 (2019),提出京元電 合理 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財報不實、獨立董事、推定過失、盡職免責抗辯、合理信賴抗辯、公司治理。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阮秋盛的 論財務預測之重大性 (2014),提出因為有 前瞻性陳述、財務預測、安全港、預先警示原則、更新義務、經營者討論與分析、重大性、合理投資人判斷標準、信度效度平衡法則、軟性資訊、意見表達、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案、真實市場抗辯、吹噓陳述的重點而找出了 京元電 合理 價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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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上董事財報不實民事責任之探討 -以獨立董事為例

為了解決京元電 合理 價的問題,作者陳筠涵 這樣論述:

證券交易法立法目的係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公開原則係有助於達成此一立法目的之重要基石,同時也是降低證券詐欺發生最有效且最核心的手段。公開原則要求發行人誠實、充分且正確地揭露公司財務業務訊,有助於投資人藉由發行公司業務成效及財務狀況等,判斷有價證券實際價值作為投資與否之參考 。 我國財報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規定於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與第20條之1在現行法下,獨立董事為公司負責人之一,依第20條之1第2項負推定過失責任其須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財報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始能免除賠償責任。惟賦予獨立董事推定過失之責是否合理? 本文從探討獨立董事現行法所負財報不實推定過失責

任之合理性出發, 同時介紹美國證券交易法、證管會相關規定及美國重要實務判決從比較法觀點,分析是否應修法改為一般過失責任。以及在推定過失責任的情況下 藉由 整理美國法制對於免責抗辯事由之適用,探討我國實務 上免責抗辯事由適用所產生之爭議,以及美國法制上董事責任限制或其補償機制適用於我國之可行性。 最後提出本文之建議,期待我國財報不實案件在法律適用上能建立一個公平合理賠償機制,以兼顧投資人保護,使國民經濟及資本市場更加健全發展。

論財務預測之重大性

為了解決京元電 合理 價的問題,作者阮秋盛 這樣論述:

一般而言,投資者制定投資策略,除了參考公司過去的財務報表之外,亦須瞭解公司未來的財務狀況,畢竟投資看中的是公司未來的獲利可能性,其中主要倚賴公司所發佈的財務預測資訊。然而,能準確預測未來的是神而非人,預測必然會有出錯的可能,要求公司為財務預測失準負責似乎欠缺合理性。再者,即便認為在當下所得出的預測結果是準確的,然而隨著時間每分每秒的流逝,世界不斷地發生改變,根據當時可取得的資訊所作出的準確預測,會因為新資訊的出現導致原來的預測結果可能逐漸地發生變化,最後導致實際結果偏離原先的預測結果,而這就是財務預測所具有的不確定性以及或有性質之使然。第三,意見表達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之絕對保障,財務預

測本質上屬於編制者對於公司未來財務狀況之意見表達,並非屬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因為財務預測並沒有所謂真偽問題,因此財務預測理應受到憲法之絕對保障。此外,財務預測結果是編制者建立在過去以及現有資訊之基礎上所分析得出,會因為不同財務預測編制者之性格(風險偏好或是風險趨避特質)、資訊之選定範圍以及對於未來產業景氣之看法導致對於同一間公司產生不同的預測結果。財務預測在有上述因素下,實難認為財務預測可能會重要影響或改變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更進一步言之,本文認為財務預測本質上應不具有重大性,而無須運用重大性標準來判斷是否具有重大性。此外,發布財務預測之公司,其後發生重大情事變更,該公司是否負有更新義務?對此由於

美國安全港條款並未明文課予公司負有更新義務,因此產生了正反兩派之爭議,本文試圖從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憲法思維提出不同思考方式。 然而,若公司經營者利用不實財務預測從中獲取利益,此時財務預測的不確定性本質上已發生改變,成為公司經營者從事違法行為之工具,此時應該考慮財務預測是否可能對於投資人之投資決定產生重要影響,而有判斷重大性之必要。由於我國證券交易法深受美國法的影響,國內多數學者在許多議題上之討論經常引用美國法之見解,在重大性判斷標準上亦是如此,美國法在認定是否具有重大性是採用合理投資人判斷標準,然而該標準在適用於推測性質和或有性質之資訊(軟性資訊)便產生判斷上之困難,因此進而衍生信度效度

平衡法則作為判斷方式,像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asic案的合併案中運用信度效度平衡法認定是否具有重大性。然而在財務預測資訊是否可以適用信度效度平衡法則,實務判決與學者見解間莫衷一是,本文擬從資訊性質之角度提出本文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