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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王惠玲所指導 熊婉媛的 論科技對人格權之影響─以職場監視為核心 (2021),提出以星綜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電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格權、隱私權、職場監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航運技術系 許永恩所指導 許敦皓的 我國海事行政調查精進策略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海事安全調查、海事行政調查、海事調查章程的重點而找出了 以星綜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電話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以星綜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電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科技對人格權之影響─以職場監視為核心

為了解決以星綜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電話的問題,作者熊婉媛 這樣論述:

隨著科技發展,自然人與生俱來之人格權也受到了職場監視的影響與挑戰,尤其是其中的隱私權。透過科技的支持,監視的態樣更趨多元化,勞工隱私權所面臨的挑戰強度也隨之增加,對此,本文整理了當前社會正在運行的六種職場監視態樣,分別是:(1)電話錄音與監視;(2)如廁計時;(3)監視錄影設備;(4)電腦活動監視;(5)室內定位追蹤;(6)生物性監控。而職場中的隱私權常因各種因素而難有明確界線,需要循司法途徑界定那條看不見的線,因此對於人格權概念及其法律保障之探討,實有其必要性。本文使用文獻分析法與比較研究法,探討人格權的緣起與發展,由於其為具開放性之保護概念,難以精確定義,研究上綜合各家見解,描繪出此概念

之輪廓。接著探討其中被影響程度最大之隱私權,尤其是職場中的隱私權常因勞資關係不對等、經濟誘因等因素,而導致隱私界線模糊,需要循司法途徑界定那條看不見的線。觀我國奠基於民法的人格權法保障,整體而言較其他國家全面,惟仍有需向他國借鑒之處。當職場監視所衍生之隱私權爭議進入司法程序後,當事人普遍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判決多集中於「監視錄影設備」與「電腦活動監視」態樣,法院見解亦為兩者劃設了相應之界線,惟其他態樣是否能一體適用目前見解所提出之要件,值得我們深入思考。

我國海事行政調查精進策略之研究

為了解決以星綜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電話的問題,作者許敦皓 這樣論述:

2019年8月1日行政院成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係為一獨立於交通相關主管機關之外之交通事故調查機關,旨在查明事故原因,具體建議改善,而不以究責為目的,其中包括之水路調查,即為海事安全調查。有別於海事安全調查,海事行政調查的目的,除為查明原因以矯正錯誤,防範未然之外,對於負有航政監理權責之航政機關而言,辨明責任並依法究責,係屬其行政範疇。臺灣四周環海,舟楫往來頻繁,海事案時有發生,航政機關本於行政權責,海事行政調查自無推諉之理。爰此,海事行政調查與海事安全調查並進之情勢下,兩者皆應戮力精進調查作為,始能臻進海事真相之還原,原因始之浮現,以俾矯正與改善之實質功效。近年來在國際社會關注海事安全

調查的熱潮下,加以國際海事組織海事調查章程的框架,國內外探討海事調查之文獻,似有偏重於海事安全調查區塊,將國際上海事調查章程直接用作行政機關調查作為與成果之評價標準,但未考量兩者間之不同。因之,本研究將深入探討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海事安全調查的同時,航港局將如何精進海事行政調查之作為。透過以電話訪問與問卷,針對國內辦理海事行政調查之第一線人員進行調查,發現程序管理、人力管理、技術管理及後勤資源管理等四大面向是海事行政調查品質關鍵;同時深入探討海事調查章程,其相關之實務作法實可運用於海事行政調查,最終提出調查員專業應予尊重、作業程序標準化、人力培養、編制專責調查員、調查需外部技術支援、營

照一個對行政調查者們較為友善之工作環境等,以解決實際調查者遭遇問題之精進策略供政府機關與各界參考,在我國已採納現行國際主流之雙調查體制下,使海事行政調查未來發揮更大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