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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導遊領隊人員|華語導遊|歷屆題庫|108年|導隊實務(二)也說明:3. 小明父親擔任某旅行社負責人期間,受交通部觀光局廢止旅行業營業執照處分尚未逾5年,請問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不得擔任下列那一項職務? (A)導遊人員. (B)旅行業代表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地理學系 李素馨所指導 蔡淑真的 論換位重置下的調適模式與創造性破壞:以屏東平原水分配為例 (2019),提出依發展觀光條例劃定之保護區域是那一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分配、區域融合、屏東平原、仿生資本、再結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蔡惠方的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2013),提出因為有 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保存的重點而找出了 依發展觀光條例劃定之保護區域是那一項的解答。

最後網站一、發展觀光條例(104.02.04 修正)則補充:四、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五、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護之. 自然動、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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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依發展觀光條例劃定之保護區域是那一項的問題,作者林煌欽,蘇煜瑄,林志銘,邵盈靜,江志偉,楊明,黃敏芬,蘇聖珠,洪大安,吳啟哲,何明昌,李峻霖,徐吉麟,林佳慧,張光男,王力炫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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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換位重置下的調適模式與創造性破壞:以屏東平原水分配為例

為了解決依發展觀光條例劃定之保護區域是那一項的問題,作者蔡淑真 這樣論述:

本研究立足於水的新區域與新自由化為視角,探討水分配的過程中,以區域融合為政策目標的理論觀點與經驗分析。本研究目的有四,包含一、梳理水分配的系譜與衝突問題的根源。二、以地方尺度的衝突案例歸納區域融合的問題。三、以理論觀點解釋分配與區域融合產生的新區域。四、從新區域發展過程中建構水分配的優化。取水空間成為政經交會的結點,以水分配的合理性為脈絡的系譜考究後發現,水分配歷經現代秩序及失序後,正處於全球分配的新秩序中,而台灣在水帳不明與管理失靈的雙重條件下提供仿生資本積累的環境;本研究基於分工而提出的「換位重置(Shift-Reset)」是主要命題,梳理分工的時空耦合以界定研究範圍;藉由地下根莖的概念

連結碎片與異質性是研究策略。取徑後結構主義對資本主義反思的思維為主要論述方法,以屏東平原上的地下水分區作為研究的主要空間範圍,並將時間範圍聚焦於1970年至今的水分配高張力時期,採用的研究方法包括個案研究法、次級文獻法、訪談法、田野考察、三角檢證等。五個研究個案發生水衝突的時間範圍從1973年到2017年,空間範圍分布在地下水分區內,行政範圍包括高雄市與屏東縣,分別是「新園鄉埋管補償」、「里港鄉封井斷電」、「大潮州人工湖」、「萬丹鄉凍弄井」、「美濃區反深水井」。經由五個地方個案的研究分析與討論後發現,屏東平原的水分配在近半世紀以來有劇烈的變遷,空間範圍由地面水擴大到地下水區,行政範圍也含括高雄

市與台南市,尤其在產業轉型中,水分配突顯出政治與經濟為了回應自身於全球分配的處境,所做出的調適模式與地方影響,同時有以下具體結果:一、換位重置的角色是隨新自由市場而動態展演,權益相關者服從指令,在分工過程自利。二、仿生資本藉由生物特質中的最低資源成本發展出:多權責尺度的分工、鑲嵌與滲透、調適與演進、優化期待的投資等方法。三、區域融合的目標,透過轄域、解域再結域的過程進行,但在對話空間仍存在異質性時,衝突將持續發生。四、新區域的自明形式是特殊的社會凝聚力,可有效抵抗仿生資本的轄域。五、仿生資本於區域融合過程中以「創造性破壞」與「破壞性創造」的交相作用,有效操作變革、創新、改善等有爭議的進步,指導

新區域邁向優化的迴路。六、市場代理是連結政治與經濟的重要機制,能用貨幣與契約進行空間再結域以及權力的再鞏固,執行優化迴路的整合。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為了解決依發展觀光條例劃定之保護區域是那一項的問題,作者蔡惠方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遺址保存法制化為中心,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系之下,討論遺址保存的法制架構,以及現行文資法施行以來,遺址保存規制的實踐現況。有鑑於遺址在我國法定文化資產項目中,是較不為人所熟悉的一項,因此,在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之中,對於遺址的意涵做基本解說,包括其內容、價值、做為文化資產的意義、與其他文化資產的差異特質以及保存規範應注意的重點。在對遺址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之上,再繼續探討遺址的法制化過程。第三章則自文資保存的憲法依據出發,簡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整體架構,接著試以釋義學的方法,解析文資法中遺址保存法制之架構,尤其針對遺址保存之規範內涵,從法定遺址本身、遺址因定著於土地的特質,而法制規範如

何安排遺址之保存權利與土地權能者之間的衝突。在解構法制體系之後,藉由因遺址而生爭議的案例,從法定遺址的認定、遺址與其所定著土地之間所生的權利紛爭,包括遺址發掘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土地之權能者對於遺址的破壞,以及對應此破壞的公權力行使方式,透過案例更具體化遺址法制保存的特質。遺址保存最佳的方式就是現地保存,但是在與土地開發權能有所衝突時,於衡量輕重後,遺址保存不得不讓步之下,尚有發掘記錄的保存方式,然而遺址發掘卻又致使土地權能人支出額外的成本。參考日本及法國的法制安排後,毋寧還是從考古發掘著手,解決方式乃是將考古發掘國家化,亦即由國家擔負遺址發掘工作,使土地所有權人受到遺址保存土地管制之最小衝

擊,而遺址仍能得到最底線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