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期限15天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保險理賠期限15天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愛德華.席格寫的 企業危機化解手冊:101條忠告,讓組織安然度過各種災難、突發事件與其他緊急情況,並重回正軌 和法蘭客的 出車禍了!然後咧?(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日出出版 和FUN學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陳泓宇的 保險消費者之保護──以保險人義務為中心 (2020),提出保險理賠期限15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最大誠信原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合性原則、締約前說明義務、及時理賠義務、事故調查義務、保險詐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葉婉如所指導 謝汶興的 公共工程施工契約價金風險之分配與調和 (2019),提出因為有 不完全契約、契約風險責任分配、契約權益價值分配理論、履約風險當量放大禁止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險理賠期限15天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險理賠期限15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企業危機化解手冊:101條忠告,讓組織安然度過各種災難、突發事件與其他緊急情況,並重回正軌

為了解決保險理賠期限15天的問題,作者愛德華.席格 這樣論述:

產品瑕疵、重要文件損毀、資料外洩、代言人醜聞、惡意掏空、突發天災…… 危機肯定會發生,你能做的就是提前做好準備! 危機管理專家30年經驗大公開, 掌握危機處裡10大原則與101條忠告, 做好準備、找出癥結、準確計畫與行動、適當溝通與應對媒體, 做對的事,把事做對, 解決各種組織危機與公關難題。   再多的預防措施,都不可能防止所有想得到的危機、醜聞或緊急事件,   但我們可以提前做好準備,迎戰所有可能損害個人、組織與企業的危機狀況,   來即時止損、減少衝擊、穩住人心,並盡快擺脫陰霾、重回正軌。   作者以30年經驗總結出危機管理的10大原則與101條忠告,   並透過亞馬遜、App

le、歐盟、迪士尼、星巴克、特斯拉等企業遭遇到的危機實例,   告訴你在遇到產品瑕疵、長官失言、代言人醜聞、供應短缺、機密文件外流、內部弊端、突發天災等上百種危機情境時,   如何備妥應變計畫,在危機爆發時快速反應、掌握與危機有關的一切事實;   知道該做哪些事?怎麼做?誰來做?如何應對媒體與大眾?   並妥善規劃行動時間、地點與執行方式,   事前的準備越紮實,越能游刃有餘地化解危機。   簡明實際的建議和專業指示,   協助你帶領企業或組織未雨綢繆,   防範及管理危機、醜聞、災難或其他緊急事件,並在事後順利重回正軌。   本書適合董事會、執行長、管理階層、公關部門、人力資源經理和法務

團隊,   甚至是事件爆發當下需知道怎麼緊急應變的前線基層員工,   都能從中受益,提升危機管理與溝通能力,   了解萬一發生危機或突發狀況,應採取哪些行動, 本書特色   提供測驗,評估你對危機的準備程度。   提供具體步驟與模板,了解如何制定及執行危機管理計畫。   透過實際案例與解析,針對各種緊急情況,提供管理及溝通方面的實用指引。   提供危機期間與媒體互動的建議。   提出從危機的重創中迅速恢復的具體步驟。 好評推薦   如今社群媒體用戶多達數十億,任何人隨時隨地都能上網發表言論,換言之,就算只是一則推文或一部YouTube影片,都可能引爆危機。然而,每當發生可能危及聲譽的事

件,「無可奉告」絕非睿智的回應。《企業危機化解手冊》能協助你準備就緒,有效管理企業所面臨的各種威脅。這是有效即時溝通策略與技巧的絕佳指南。推薦你好好閱讀,以防組織陷入危急處境時能有所準備。」──大衛.米爾曼.史考特(David Meerman Scott)行銷策略專家、企業家與《新行銷聖經》(The New Rules of Marketing and PR)等十一本暢銷書作者   我本身有過處理一兩次危機的經驗,或許也曾引發幾次危急的情況,因此相當感謝席格寫了這本入門書,介紹事前準備及因應危機的相關準則。所有組織、企業和政壇候選人都會面臨各種類型的危機。危機處理大概可說是必經過程,難以避免

。儘管如此,處理危機情況還是有成功的策略、手法、技巧可供依循,席格在書中不僅將此整理成簡單好記的「危機管理10 R」,敘述清晰簡潔,更提供可應對挑戰的實用溝通指南。──麥可.麥克里(Mike McCurry)前美國國務院與白宮發言人(1993-1998)、衛斯理神學院(Wesley Theological Seminary)教授/院長   對深陷危機泥淖的企業高層而言,《企業危機化解手冊》是無比珍貴的終極生存指南;如果企業主管希望未雨綢繆,以備不時之需,這本書就是簡便的參考書籍。席格不僅能協助你評估危機處理的整備程度,更提供實用價值極高的實務手冊,集結了眾多真實案例及實際解決方案,親授危機溝

通規劃之道,裨益所有讀者。此外,作者透過彷彿聊天般的文字風格,使全書輕鬆易讀,而書中創新的編排設計,更能方便你在事前、危機期間和復原期快速找到所需的建議和資訊。──米契爾.瑪洛維茲(Mitchell E. Marovitz)博士美國公共關係協會(PRSA)會士,並通過公共關係認證(APR)、馬里蘭大學全球校區(University of Maryland Global Campus)企業管理學系暨研究所公共關係學程主任

保險消費者之保護──以保險人義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保險理賠期限15天的問題,作者陳泓宇 這樣論述:

按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契約雙方均需本於善意行事,我國雖沒有明文,但其仍為解釋我國保險體制相當重要之原理原則,觀察英國在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7條已對於最大誠信原則有所規範,但其嚴苛的法律效果,無論是在保險人或被保險人違反時均有不公平之情形,在消費者保險中問題更顯得嚴重,因此英國在2012年及2015年針對保險人跟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做出調整,尤其是透過修正告知說明義務來平衡雙方的資訊地位,足供我國做為參考,第二章主要說明英國近年來對於最大誠信原則適用之轉變。保險乃金融商品之一種類型,對於各方面實力均優於消費者之保險公司,難期待消費者有對等的締約地位,因此應要求保險人付出更多的注意,來平衡雙方地

位不一致的情形,且觀察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的資料,因為保險業沒有確實履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適合性調查和第10條締約前說明的義務,產生了不少爭議,此為本文第三章跟第四章主要說明之內容。最後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為迅速填補被保險人之損害,避免造成更多之損失,保險人是否在合理時間內給付保險金乃重要之課題,為防堵保險人惡意拖延損害之估計而遲延理賠,應課予其一定之事故調查義務,此將涉及保險法第34條及78條之解釋,為本文第五章探討之主要內涵,另為避免保險成為被保險人詐欺獲利之手段,保險詐欺制度亦將於本章一併介紹。

出車禍了!然後咧?(2版)

為了解決保險理賠期限15天的問題,作者法蘭客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先別急著上法院,一次瞭解車禍排解全面貌:   可能發生在你身邊的案例,學習法律超有趣   複雜的條文變成可愛漫畫,閱讀起來超輕鬆   完整實用書狀與範例說明,按表撰寫超簡單

公共工程施工契約價金風險之分配與調和

為了解決保險理賠期限15天的問題,作者謝汶興 這樣論述:

公共工程為一高度複雜之特有建設,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明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而就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之條款內容主要包含給付對價約款、風險責任約款及爭議處理約款等類型,其中最為實務界所詬病者為風險責任約款,契約當事人間就契約風險責任之分擔主要藉由風險分配約款及風險轉嫁約款予以達成,然除約款於形式上即有欠公允外,延伸之實體內容亦多未周延,致履約爭議頻繁。就公共工程之施工過程中,存在許多締約時所難以預測之情事,故針對此等情形,契約應約定完善之風險分配,否則一旦風險事故損失發生時,往往會因責任難以釐清,而造成履約之障礙,實非契約之目的。按公共工程施工契約之性質既屬承攬契約,

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當事人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應給付報酬。據此可揭,契約之工作及價金之真正意涵,便為契約雙方當事人所爭執之重點。除直接約定之對價外,條件及時間因素亦會產生變價,此等對價及變價所反映之結果即為契約價金之真正給付。就機關目前所採用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有關價金之風險分配約款,充斥著分配程度上之區分,如風險完全未分配、風險分配不明確及風險分配不平衡等態樣,且該等態樣亦會衍生二次之風險,如條件風險及時間風險等型態,而契約條款就此二者間並未有明確之關聯性約定,致履約過程中一旦發生風險,亦是爭議之來源。而實務上就此早已混淆未清,甚至司空見慣,似是而非之情形自是普見,其後遺症得以

想見,而就此等約款之設計,無論屬不明確,抑或不平衡,均為締約階段所應斟酌,一旦合意而為締約,後續僅能藉由民法第148條第2項所揭之誠實信用原則加以補救。再就不完全契約之履約過程中,於締約時所未考量或考量未周之風險事故損失一旦發生,特別為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時,契約該如何調整乃重要之課題,而傳統見解針對風險應平均分配之析論,本文認為似有可議,就雙務契約而言,當事人之能力本質自始即為不同,就分配之風險自應有所不同,亦即,契約分險責任之分配應為平衡,而非傳統見解所認為之平均概念,否則一旦失衡,即易造成履約之障礙,更無益於契約目的之達成。爰本文基於風險應平衡分配之視角,透過實證觀察,並參酌工程慣例,

針對目前實務上常見之契約價金給付爭議及法規範或工程採購契約所存之盲點,釐整學說及實務之見解,而提出「契約權益價值分配理論」及「履約風險當量放大禁止原則」等核心概念,力揭風險事故損失平衡分配之上位原則,就契約缺陷或契約因情事有所變更而致無所適從時,得以有效解決紛爭,亦可作為施工契約之當事人、訴訟外紛爭調處人及實務法院操作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之指引。本文囿於篇幅,僅能割捨深論而先行就契約之風險責任分配及調和為科學概念性之引析(餘進階論解另見於本文作者其它相關論著),以期能突破傳統法律條文及見解之思維,而有所步進,又本文所持系統性之見解,並期供學術界及實務界之參採,更盼為立法部門修法之芻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