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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洪思竹所指導 朱志偉的 競業禁止條款與商業秘密保護之研究 (2013),提出信義房屋 控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競業禁止、商業秘密、營業秘密。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信義房屋 控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競業禁止條款與商業秘密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信義房屋 控告的問題,作者朱志偉 這樣論述:

摘要臺灣近二十年來產業結構有明顯的改變,從傳統製造業向科技產業轉型,電子業如雨後春筍般出現,由於高科技產業極為重視智慧的創造與累積,高薪挖腳時有耳聞,各企業主如何適當有效保護公司內部各部門的機密:技術、客戶、製程與管理等等,隨著全球國際化的融合,商業秘密除了成為全球企業最重視的一個問題,世界各國也為此制訂立了相關法令來保護國內企業。憲法第十五條賦予人民工作權與財產權保障,關於勞動契約競業禁止案例所涉及當事人之基本權利,憲法中含有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與工作權,例如:企業經營與手段,以及因經營行業自由選擇的結果,涉及的財產權部分,包含經營企業的智慧財產。雇主的經營行業自由選擇與財產權共同屬於較為獨立

的營業自由;憲法第15條對於員工亦明確賦予工作權之保障,相較於員工工作選擇的自由,雇主比較屬於獨立之經營型態,雇主與員工各自選擇自身可以獲取最佳獲利及維持生活基礎之行為,員工受僱賺取賴以生存的薪資,而獨立營業之雇主,對於企業經營也算是雇主自身生存的問題。許多業者面臨在員工離職後所帶來的競爭壓力與損失,基於對本身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機制,在對勞工進行招募的同時,即要求新進員工簽立保密與離職後競業禁止等等相關協議書,用以限制員工離職後在特定期間內不得從事相同或類似的工作,同時限制員工不得透露工作相關訊息,否則將負損害賠償責任。離職後競業禁止問題不止涉及營業秘密的保護,營業秘密法相關法令對於防堵來自同

業的惡性競爭,更是各企業與員工簽立離職後競業禁止相關協議書的重點,原企業主如受到業務上的對手惡性挖角,或勞工離職後與原公司競爭其客戶等情形,在合理的程度內,原公司在法律上有正當利益,用以禁止員工於離職後從事相同或類似行業,然而憲法賦予人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隨著全球科技發展的快速發展,貿易發展更趨於自由化,商業競爭已不再侷限於國內市場,廣泛延伸至國際市場,國際市場之競爭逐成為企業競爭及成長的動力,尤其臺灣屬於島國,對外貿易為主要經濟型態,然伴隨跨國交易而來的問題之一,同業的各種善意與惡意競爭行為,企業除了被動的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條款外,更須主動有效管控相關營業機密,保留企業本身競爭優勢,對於如何

留住企業人才也是相當重要的課題,如此才能讓企業永續經營、持續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