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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面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三民補習班名師群寫的 2021地政士不動產實用小法典(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適用)(十九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車位公設持分成焦點!三種車位看分明 - 房地王新聞也說明:△房屋權狀裡的車道、停車空間持分面積,必須要詳盡記載才行。 現在有些建案的地下室法定停車空間由全體住戶共同持分,但是法定車位數量不足,變成沒有買 ...

中原大學 土木工程研究所 林炳昌所指導 李靜宜的 銀行不動產鑑價暨擔保品評估結合耐震及結構安全性之探討~以U銀行不動產為例 (2011),提出停車位面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建物耐震性能評估、銀行不動產估價、GIS線上查詢系統。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溫豐文所指導 陳保龍的 建物區分所有權共有關係之研究-以約定專用部分為中心 (2009),提出因為有 區分所有權、公寓大廈、共有關係、共用部分、約定專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停車位面積的解答。

最後網站停車位面積計算方式請教 - Mobile01則補充:權狀含車位坪數47.422坪(不含車位38.846坪) 我比較好奇的是,以這個案子停車位面積快8坪一般一個停車位目測大概頂多2~3坪為什麼會這麼大是怎麼灌水的?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停車位面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1地政士不動產實用小法典(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適用)(十九版)

為了解決停車位面積的問題,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這樣論述:

  ★2021年全新改版,完整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6大類、共54種法規彙整:基本法規、登記及測量類法規、估價類法規、地用類法規、地稅類法規及不動產類法規!     【常見問答】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Q:本書內的法規有逐條收錄嗎?   A:本書彙整六大類(基本法規、登記及測量類法規、估價類法規、地用類法規、地稅類法規及不動產類法規)共54種法規,100%逐條收錄!     【本書適用】   這本《地政士不動產實用小法典》適用於以下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6月考)。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

產經紀人考試(11月考)。   ※正確考試資訊以簡章為準※     【本書優勢】   本書自2012年初版以來即為三民補習班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面授與函授專班上課御用輔助教材並對外銷售,秉持著呈現最新暨蒐羅完整法規的使命,打破業界一年一版的常規,迄今九年已改版十九次,累積銷售量已突破上萬冊。並由三民名師群根據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證照考試命題範圍,將法規依實務彙整分為「基本法規、登記及測量類法規、估價類法規、地用類法規、地稅類法規及不動產類法規」六大類54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再搭配本社出版的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專業科目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地政士/不動產經

紀人證照考試涉及的法規是出了名的繁雜。擁有本書,幫讀者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民法(110.01.20修正)   (1)調降民法成年年齡:成年年齡制度,攸關自然人完全行為能力之取得,以獨立行使負擔民法上之權利及義務,對於社會生活影響深遠。且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之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18歲,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為免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將成年年齡自20歲調降為18歲。   (2)齊一男女結(訂)婚年齡:鑑於未成年人結婚生育對其健康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同時妨礙其學業、就業、能力發展與獨立性。故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   (3)修正其他以民法成年為門檻之法律規定:現行法律中,多有參考民法成年年齡,而將「年滿20歲」、「成年」或「未成年」等設定為相關資格或要件等法定門檻,本次修正調降成年年齡,將連動影響此類法律規定,就其中配合民法調降成年年齡而須併同修正之相關法律。     2.平均地權條例(110.01.27修正)   (1)為促進申報登錄資訊更為透明、正確,修正將成交案件之門牌或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另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相關規定。   (2)增訂自行銷售預售

屋者,應於銷售前以書面報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錄資訊。   (3)為遏止申報登錄義務人刻意利用資訊缺乏或不實炒作哄抬情事,修正罰則對於屢不改正者加重罰鍰額度;另增訂違反自行銷售預售屋申報登錄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及違反自行銷售預售屋前應報備查規定之罰則。     3.地政士法(110.01.27修正)   修正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即買賣雙方)於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共同申報登錄,刪除地政士於買賣受託案件之申報登錄義務及其違反義務之處罰規定。     4.遺產及贈與稅法(110.01.20修正)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及考量以屆滿成年之年

數,按年數增加扣除額更符合照顧未成年人之意旨,修正繼承人為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受被繼承人扶養之未成年兄弟姊妹,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增加扣除額,提供適度之教養所需及生活保障。     5.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110.01.27修正)   (1)刪除不動產經紀業對於仲介成交買賣案件之申報登錄義務;代銷經紀業預售屋案件申報登錄期間修正為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並增訂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應報請備查;另成交案件之門牌或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及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相關規定。   (2)依申報登錄義務人違法情節對於申報登錄制度影響程度修正罰則,區分罰鍰額度及處罰

方式,以符比例原則;增訂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及違反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應報備查規定之罰則。     6.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9.12.25修正)   (1)配合民法修正土地及共有部分應有權利範圍之計算方式,並刪除共有部分停車位得分配土地權利範圍。   (2)修正地下層停車位面積之計算方式。   (3)修正建造預售屋不得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等材料之檢測規定。     【考生上榜心得1】不動產經紀人上榜生:蕭韞真   國文:59分   民法概要:83分   不動產估價概要:88分   土地法與相關稅法:89分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82分     非相關科系學生

,就一定要有自己一套有效率的備考方法。在準備前我先做好了重點分析,用統計的方式將相關考試(包括地政普考、地特)近十二年來的考題做分析,以出題率去排除機率低的條文,將最容易考出來的題型跟條號做記號,將時間集中在投報率高的項目上,以便在眾多科目中提升自己對考試的掌握度。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土地法及土地相關稅法概要】成績89分。若是沒唸過地政士先考經紀人的考生,建議這科花相對少一點時間準備,因為這是掌握度最低、投報率也最低的考科,可以利用歷屆考題分析出重點條號後,將這些條號反覆抄寫去增強記憶,但不太建議瘋狂練寫這科的選擇題,跟民法一樣,申論題的分數反而更有機會衝上來,因為範圍越廣的科

目,重點反而越好抓,至於出過較少次的條號,用看熟的方式就好了。     【不動產估價概要】成績88分。這是我始終都看不懂的一科,在這種霧煞煞的情況下還可以拿下這個成績的關鍵,就是設法衝高選擇題的分數,最好衝到滿分。得分技巧就是做熟歷屆選擇題,因為出題的重複率極高,申論題的答案還可以從選擇題裡找到蛛絲馬跡、去刺激模糊的記憶。另外建議條號一定要背。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成績82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交法、消保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四法都沒有什麼特別的技巧,因為內容很雜很多,課本先看熟然後直攻選擇題分數即可。建議掌握出題率最高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這部分,可以的話這個法條直接背個八

分熟,投資報酬率是比較高的。     【民法概要】成績83分。千萬不要放棄這科。瘋狂做題目、瘋狂做題目,然後再瘋狂做題目,做完後再重複做題目、重複做題目、重複做題目,慢慢就會發現出題老師的命題套路,雖然1000多條看似很多,但其實重點條號就那200多條,重點中的重點就那幾條,建議多背重點條號,絕對用的到,物權的部分搭配土地法一起唸很有效率,申論書寫上提及到也會有加分的作用,這是一科只要你敢寫,閱卷老師就敢給分的科目,因為很多對手都已經放棄這科了。     【考生上榜心得2】地政士上榜生:陳怡禎   國文(作文):67分   土地法規:62分   土地稅法規:73分   土地登記實務:80分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58分      本科為建築系,大學畢業後首先投入建築師考試,於年後剛好銜接地政士上課檔期,於是在三民補習班的蔡老師與家人鼓勵下報名了地政士班。當初報名原因是為了多學習一項專業,跨領域從事相關產業,增加自己的專業技能,而從12月底至隔年6月考試為期半年之全職備考過程。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1.初期配合戴老師的上課,反覆複習及預習民法課程(應至少3-5遍),掌握每個章節都要確實明白。   2.整理上課體系圖筆記,練習申論時應時常拿出筆記對照架構。   3.大量練習申論題,記住法條(考試答題必寫)並找出各法條之關聯性可以用很活而不死

背的方式練習民法。   4.製作自己的考場體系圖做為讀書時的架構索引。   5.信託法及親屬繼承編每年幾乎各一題,考前加強這兩部份(全背),再配合總則、債編、物權編以重點考點的部分讀。     【土地法規】   1.我習慣配合康老師的上課方式,以主題式的方式整理土地法規之重點,進而比較各主題之異同。   2.針對重點整理架構:事由(如:區徵之原因)、程序(如:區徵之申請文件和禁止時間)、完成後效力(如:權利義務變動)、撤銷或廢止(如:他項權利或耕地租約之影響)。   3.申論答題時應寫出重點法條,及適時寫出大法官釋字或是學者見解之比較,增加答題之豐富度,和一般考生的答題下較能明顯拿到高分。  

 4.地政士法全背(考一題且應拿20分上下),以保障其他題之失誤。     【土地稅法規】   1.找出各條文關鍵字並發明既好又有趣的口訣背誦。   2.製作結構稅率表。總共9種稅,其中可分為課稅目的、納稅義務人、稅率、稅基、免稅或優惠稅率的辦法、準備的文件、申請的期限、處罰方式。整理成表格以便對照每種稅法的異同,也方便日後記憶衰退時快速找到重點。   3.申論答題時得用憲法(如:第143條)或課稅目的做為破題。稅法的作答要點應著重於答題架構完整、稅率表達清楚、以及把握計算題。     【土地登記實務】   1.針對四大重點整理架構:人(主體)、事(客體)、時(申請程序)、物(申請文件)且同時

得為申論答題架構。   2.這科應該是相對背誦部分較多之科目,我會找出各條文關鍵字加以發明口訣背誦。其中分為測量(考一題)及登記(考三題),而其中以登記之部分為投資報酬率較高,若時間緊迫應將重點著重於登記之部分。   3.平時練習申論時做到精準下標題,由於此科內容龐大,其實只要平時有練習,考前最後衝刺時特別加強記得各題型之大標子標及小標就已足夠(配上法條更佳)。     【策略】   到備考後期著重於易拿分的土登及有興趣的土法,而由於土稅簡單所以單靠前期上課後自己做的稅率結構表拿來複習維持記憶,最後民法我前期花了較多時間理解後,中後期階段就靠大量練習考古題(每題寫2-3遍),幫助找到考試重點和

答題架構。 考場上一定會遇到沒看過或是不知如何下手的窘境,但就如蔡老師說的只要各科4題中有3題拿下高分就有機會上榜,而拿下高分的秘訣就是不斷地練習申論手寫每天有效地練習達6小時題目,是我備考期間最後衝刺時的戰略。 【基本法規】 一、民法(110.01.20修正) 二、民法總則施行法(110.01.13修正) 三、土地法(100.06.15修正) 四、土地法施行法(100.06.15修正) 五、平均地權條例(110.01.27修正) 六、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104.06.22修正) 七、土地徵收條例(101.01.04修正) 八、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108.12.16修正) 九、土地徵收補

償市價查估辦法(103.11.14修正) 【登記及測量類法規】 一、地籍測量實施規則(106.01.09修正) 二、土地登記規則(108.12.09修正) 三、地政士法(110.01.27修正) 四、地政士法施行細則(91.08.01修正) 五、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102.09.06修正) 六、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106.12.01修正) 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106.06.09修正) 【估價類法規】 一、地價調查估計規則(102.12.31修正) 二、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99.06.24修正) 三、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102.1

2.20修正) 【地用類法規】 一、區域計畫法(89.01.26修正) 二、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102.10.23修正) 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103.08.04修正) 四、都市計畫法(109.01.15修正) 五、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109.03.31修正) 六、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09.03.30修正) 七、農業發展條例(105.11.30修正) 八、都市更新條例(108.01.30修正) 九、信託法(98.12.30.修正) 【地稅類法規】 一、稅捐稽徵法(109.05.13修正) 二、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02.01.07修正) 三、土地稅法(104.07.01

修正) 四、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03.01.13修正) 五、土地稅減免規則(99.05.07修正) 六、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80.08.16修正) 七、遺產及贈與稅法(110.01.20修正) 八、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106.06.13修正) 九、房屋稅條例(103.06.04修正) 十、契稅條例(99.05.05修正) 十一、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89.11.08修正) 十二、所得稅法(節錄房地合一相關條文)(110.01.20修正) 十三、10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109.02.21訂定) 【不動產類法規】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110.01.27修正

) 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91.03.22修正)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5.11.16修正) 四、消費者保護法(104.06.17修正) 五、公平交易法(106.06.14修正) 六、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8.10.31修正) 七、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92.06.26修正) 八、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9.12.25修正) 九、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1.01.03修正) 十、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102.11.01) 十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104.12.29

) 十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104.04.13) 十三、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10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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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翔的議會質詢-公務局(4/1)】

#大有梯田公園停車位不足

大有梯田公園落成後,獲得許多好評,也吸引許多民眾前來朝聖,甚至是外縣市的市民也會帶小孩來遊憩。

但公園外道路狹小,目前公園現地的停車位僅16格汽車格與121席機車格,在人潮眾多之下,停車前不足的問題日趨嚴重,導致許多汽機車違停在劃設紅線處,造成違停亂象不斷。

對此智翔建議,第一為徵收鄰近的私有地,開闢聯外8米計劃道路,徵收費用經估算約為2000萬,是否請工務局評估此方案的可行性?

其次,目前公園外道路為雙向通車,也可考慮改成單向通行,行進方向可再討論,如此將可在公園周邊規劃更多汽機車停車格,應該可以符合更多市民的停車需求。

工務局今天也表示將對智翔的建議進行評估,未來待工務局初步規劃後再來進行後續的討論。

#現地公告原則

接著是現地公告原則的老題目,根據現行法規,公園新闢或更新工程案的現地原則,在規劃設計階段寫道:「如」有辦理公開說明會......(中略),應於會議預計召開日期日前辦理之」。

這段文字代表許多工程將可依照規定跳過設計階段前,居民的意見表達及參與,或是可以直接來到施工前階段的才來做公告。

過去因現地公告的缺乏,造成的政府與民眾間的衝突不勝枚舉,相信智翔也不用多做舉例,建議工務局應修法,將文字修正為「設計階段前」應做現地公告,提供充足時間蒐集民眾意見,避免資訊混淆不清,也可以讓後續施工更加順利。

以最近例子來看,向陽公園便有舉辦紙飛機工作坊來搜集附近居民的使用習慣與偏好,雖然養工處表示居民意見非常分歧,但智翔認為這才是好的現象,意見多元分歧是正常的,儘早來收攏意見凝聚共識,才能有足夠的時間反映出真正使用者的需求。

如果每個公園都有如此規範可以依循,施工上省時也更有效率,為現地公告建立完善的法規刻不容緩,希望工務局繼續往好的方向前進。

#公園路燈及道路維管單位權責

桃園市內的公園、路燈、道路依照不同劃分方式,由工務局與區公所來進行維護管理,時常造成設施壞了卻無人處理,市民也不知道設施有損壞時該找哪個單位。

所以也建議工務局養工處、各區區公所,建立明確的維管分工,更明確的劃分管轄範圍,讓設施維修更即時,市民通報更便利。

工務局則表示,已有研擬處理原則,也請市長拍板定案,區公所也會照此原則處理,那就再請工務局會後再提供資料供智翔來檢視。

另外,桃園市尚有3萬盞黑牌路燈,納管情況與進度也希望工務局能提出報告說明。

#建立公園資料庫

台北市的公園資料庫中,將所有公園分行政區、編號、用地屬性、面積、位置、里別等,進行詳盡的歸類整理,這是桃園目前可以參考的。

智翔建議,桃園市的公園也可建立資料庫,假如要做,也要把區公所轄下的區館公園也一起納入,如此可以更全盤的掌握公園開闢的進度,也能幫助共融式遊戲場的旗艦型、衛星型、社區型等公園分級做分類。

而桃園市從古至今也開闢了許多公園,公園也會隨著社區的興起與發展,有所謂的生命週期,人口的遷入或移出,年齡層與使用族群的變動,都會導致不同的使用需求。

所以資料庫的另外一項功能,則是可以逐年檢視公園內設施的使用狀況,依各公園現況作為更新整建的評估標準,並以需要更新的急迫性來排列順序,以公園更新的方式,將老舊公園更新為符合民眾期待的「二代公園」。

#忠義公園活化再利用

延續上題,以大有梯田公園旁的忠義公園為例,就是一個適合做公園更新的好地點,忠義公園開闢約22年,樹木生長茂盛,但受到大有梯田公園的興建影響,人潮也被吸引至梯田公園。

由於這兩個公園十分臨近,親子族群在使用上更偏好大有梯田公園,所以是否也請工務局重新檢視忠義公園的使用族群與需求,將忠義公園活化利用,為「二代公園」與公園更新立下典範,甚至是大有梯田公園的停車問題的解決方案,也可通盤來考量?

工務局也表示可以來評估,公園的整頓工務局正在進行中,待大有梯田公園與其社福設施建設完成後,會回過頭來檢視忠義公園。

銀行不動產鑑價暨擔保品評估結合耐震及結構安全性之探討~以U銀行不動產為例

為了解決停車位面積的問題,作者李靜宜 這樣論述:

摘要本文以「銀行業」實務應用立場撰寫,依據内政部建築研究所(民國88年12月)「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法及推廣」中之初步評估法為基礎,彙整相關影響耐震能力因素後,擬定簡便適宜銀行業使用的「建物耐震性能評估表」,並結合google經緯度查詢系統及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臺灣活動斷層GIS線上查詢系統」。透過此表的加入,可簡易評估既有建築物的耐震能力,使銀行不動產估價不再只由「房屋市值」決定能否承做,而是由「房屋市值」及「擔保品耐震性能」共同評定為之。房屋估價是主觀的,以目前國內不動產估價一般採用「買賣實務比較法」進行評估,可見房屋市值是比較得來,是有合理範圍可尋的,所以「建物耐震性能評估

表」要能妥善運用於不動產鑑估報告書上,勢必要以不影響估值的方式為之,本文研議將評定結果直接反應於放款成數上,以達兩全其美。本研究以「U銀行不動產估價」為例,藉由實際案例操作,進而了解套用狀況,經由適當調整、修改,以獲致實用性高的「建物耐震性能評估表」。

建物區分所有權共有關係之研究-以約定專用部分為中心

為了解決停車位面積的問題,作者陳保龍 這樣論述:

因我國都市生活環境地狹人稠,以區分所有建物作為居住場所已成常態,而同一棟建物內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人數眾多,其彼此間權利義務關係日益複雜,就其專有部分而言,可自行使用收益處分,只須不影響他人即可,但專有部分以外之共有部分,由全體或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用,法律關係較為複雜,容易產生糾紛而導致居住關係不睦。又建物共有部分有時未能利於全體或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或某些區分所有權人有特別使用上之需求,得約定專用權予有使用需要之人,以達到物盡其用之目的,其性質可能為有償或無償。但有時部分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貪圖自己方便,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即占用共有部分為使用收益,有害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共同利益。因

此本文以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關係為主題,並以約定專用部分為討論中心,盼能釐清其權利義務關係以減少紛爭,及分析現行法之不妥當處,以對將來修法有所貢獻。本論文內容共分為五章,茲簡述其要如下:第一章緒論:研究動機、目的與研究範圍、方法。第二章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基礎理論:第一節就各國及我國區分所有權之立法沿革為介紹。第二節討論區分所有權之構成要件,有最狹義、狹義、廣義、最廣義四說,日本法採最狹義說,我國法採狹義說,學者多數說則採最廣義說。第三節就區分所有建物之物權構造,即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基地三者為探討,就專有部分而言,其成立要件須具實質上獨立性及形式上獨立性;其範圍判斷則有空間說、牆面說、壁心說、折

衷說四者,日本法採牆面說,我國則採折衷說。就共有部分而言,係採除外方式規定,指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就基地而言,常見之基地使用權係所有權、地上權、租賃權,其與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之共有權須具處分一體性,避免建物失其存立基礎。第三章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第一節意義,即專有部分以外之部分。第二節法律性質,先就法制史上之共有型態為說明,有總有、合有、共有三種,而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其法律性質有總有說、合有說、共有說、折衷說四種,日本法採合有說,我國法則採共有說。第三節共有部分之種類,依規定性質,可分為法定共有及約定共有部分;依主體多寡,可分為全體共有及一部共有部分;依使用方式,可分為共有

共用及共有專用部分。又公寓條例若干規定已侵害法定共有部分,建商得藉此虛增為專有部分坪數,宜予修正。第四節共有部分所有權之內容,即討論其使用收益處分管理與一般共有物權利行使之不同處。第四章共有部分專用權之約定:第一節意義,係指共有部分之約定專用。第二節法律性質,可分為債權性質說、物權性質說、反射利益說、折衷說四種,而債權性質說可分為共有物利用說(分管契約說)及租賃權(使用借貸權)說,物權性質說可分為地役權說及地上權說,均有其法理依據,通說係採債權性質說。第三節主體與客體,先就主體是否須限於區分所有權人討論之;再論述專用權約定後得否自由讓與他人。又客體可分為不得約定專用與得約定專用部分,後者係討論

最常見者即法定空地、屋頂平台、外牆面、法定防空避難空間及法定停車位,其究係專有部分或共有部分,學說有無不同見解,及實務上常見爭議問題。第四節設定方式,專用權可依公寓讓售契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分管契約及規約四種方式約定,但由建商或起造人以公寓讓售契約為之,違反共有關係之法理,並不妥當。第五節專用權之效力,可分為對區分所有權人之內部效力及對第三人之外部效力,其外部效力有債權物權化之傾向。第六節則係專用權之消滅。第五章結論與建議:對前述各章重點及爭議作一歸納回顧,並提出修法建議以總結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