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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富證券 財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羅仲良寫的 我的操作之旅:踏上專業投資人之路(全新增修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文宇所指導 陳怡安的 新創產業之募資—以股權式群眾募資為中心 (2017),提出元富證券 財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新創產業、群眾募資、股權式群眾募資、JOBS法案、創櫃板、證券商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平台。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劉雅婷的 論群眾募資與投資人之保護 (2016),提出因為有 股權模式群眾募資、豁免證券、豁免交易、資訊不對稱、投資人保護、創櫃板、股權模式群眾募資平台、法律保留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元富證券 財報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元富證券 財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的操作之旅:踏上專業投資人之路(全新增修版)

為了解決元富證券 財報的問題,作者羅仲良 這樣論述:

本書作者羅仲良為《Smart智富》月刊203期封面故事人物     精挑強勢好股波段持有,10年將230萬變1,700萬   投資生手到市場千萬贏家的股市學習全記錄      ※本書為《我的操作之旅:三十而立》全新增修版   職場不如意、投資績效大起大落,還被房貸、生活費追著跑,是他開始投資前幾年的最佳寫照。他熱愛投資但屢次在股市犯下各種錯誤,聽明牌、頻繁短線交易、融資交易……,獲利總在一次次的犯錯後又吐回去。但這些失敗的經驗,讓他從錯誤中學習,逐漸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操作模式「千K選股法」──從強勢股中精挑細選好股票波段持有,10年內不斷從股市提款支付房貸及生活透支,並將陸續投入的23

0萬元本金放大到將近1,700萬元。     本書真實公開他每一段值得記錄的股市實戰歷程與學習心得,本次全新增修版新增近年操作儒鴻(1476)、鑫永銓(2114)、寶雅(5904)的交易紀錄,並詳細介紹如何透過「千K選股法」找到潛力標的。     本書重點精華:   ◎發現財報外的祕密:2014~2015年搭上寶雅成長列車,持有時準確預估成長瓶頸出現時間點並及時賣出,7個多月獲利600多萬元。   ◎人生不是只有操作:從一心追求金錢的狹隘世界裡漸漸找回人生平衡點的心態轉變。   ◎放空爛股不保證能賺錢:發現可能倒閉一路下跌的地雷股,用力放空竟反而賠錢?看對不一定賺的到,策略、資金、情緒

控管其中一項出錯,都有可能賠錢。   ◎千K選股法篩好股:利用還原權值K線篩出強勢股,再搭配財務面、基本面和選股技巧找到適合自己投資風格的優質標的。      ◎股票之外的投資工具:兼具股票與債券特性的可轉換公司債,用對策略,原來也能找到「負風險」的投資機會。

新創產業之募資—以股權式群眾募資為中心

為了解決元富證券 財報的問題,作者陳怡安 這樣論述:

新創產業乃經濟創新成長之原動力,創業之路最艱難的部分莫過於資金的籌措,為鼓勵創新創業,各國政府無不積極祭出促進創業之政策與法令。2008全球金融海嘯過後,由於銀行融資條件趨於嚴格、創投業者的投資趨於保守,新創產業與早期階段募資不易,各類型的群眾募資成為新興的募資管道。本文以股權式群眾募資為研究中心,股權式群眾募資形態上與有價證券的發行類似,都是向公眾進行資金募集。然而與傳統有價證券不同之處在於,股權式群眾募資往往為小額且資金來自更分散的投資大眾,而且著眼拓展新創產業募資管道,則須考量到新創產業人力、資力較不足,不能使其全盤適用證交法,惟網路無遠弗屆,又有匿名性,因此制定相關法令時,投資人保護

亦為重要考量議題。我國政府亦推出創櫃板與開放證券商經營股權式募資平台,惟成效有限。因此本文擬藉由比較分析美國、英國比較法,來探討如何精進我國法制。 美國法的部分,原先在《1933美國證券法》規範下,企業發行有價證券公開募集資金,應向證管會申報,以及檢附公開說明書、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並負有持續公開申報財務業務義務。其平均法遵成本及隨後的定期持續公開成本,實為新創產業所難以負荷。因此為幫助新興產業募資,美國於2015年公布施行《JOBS法案》、《群眾募資監理規範》,主要有三點值得注意:其一,於證交法進行增訂,賦予符合要求的群眾募資,豁免登記的資格。其二,與傳統證券法的要求相比,《群眾

募資監理規範》依據發行總額度的高低,而課予寬嚴不同的持續申報義務,並非所有公司的財務報表都須經會計師查核,且一般有價證券發行人需發行季報,惟群眾募資僅需年報,可謂大幅降低新創產業的法遵成本。其三,募資上限的部分,單一發行人在一年內最高可以募資一百萬美元。 英國法的部分,依據《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在英國向公眾發行非上市證券必須經過監管機構核准,只有通過審核批准後才可以公佈公開招募說明書,因此原先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對營運投資型群眾募資平台的企業實施許可制度。然而考慮到逐案予以許可相關監管措施,並非長遠之計,也為了統一規範群眾募資活動,英國於2014發佈實施《群眾募資監管規則》。《群

眾募資監管規則》有幾點值得注意:其一,將投資人資格從專業投資人放寬成只要投資不超過其投資資產的10%,任何人都可以成為股權型群眾募資的投資者。其二,未特別區分平台與募資公司之責任,其基本所強調的原則乃與客戶溝通投資相關資訊時要合理、清楚、不誤導。其三,同規則並未減輕關於發行的公開說明書責任,惟英國在發行時要求公開說明書,其豁免門檻為10萬歐元,遠低於美國法,故實質上在英國法下之企業反而因為容易豁免,比較不需要負擔會計簽核的財報成本。 反觀我國法制,區分為創櫃板與證券商股權群眾募資平台,分別由櫃買中心依《創櫃板管理辦法》與《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進行管理。與英美相較,我國傾向

由政府出面主導,如櫃買中心設置之創櫃板,或者由政府高度管制之機構來籌設募資平台,如限登記為證券商始能營運股權式群眾募資平台,這樣的規範方式符合我國金管會一貫的防弊思維;然而政府組織或受政府高度管制具金融證照的證券商,往往難以突破其法定業務而有所創新。目前證券商股權式群眾募資的營運狀況並不甚理想,本文嘗試提出可能解決途徑,一為針對創櫃板與群募平台做市場區隔,其二則為健全私募型股權群眾募資之制度,並可考慮引進領投制度。 此外,金管會為了行政效率而將股權式群眾募資列為豁免證券,有背於豁免證券應為低風險證券的原理,且現行《創櫃板管理辦法》以及《證券商股權群募管理辦法》雖然有關於應揭露資訊不得有虛

偽或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之規定,但卻未指出其違反之效果,將產生規範上之漏洞,不利於投資人之保護。為了股權式群眾募資法制的健全,長遠之計應將股權式群眾募資從豁免證券的範圍排除,而如同《JOBS法案》一般,將股權式群眾募資核定為豁免交易,使其免除申報生效之程序降低其法遵成本,並宜立專章明確揭示股權式群眾募資適用證交法之範圍,其餘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遵造《創櫃板管理辦法》或《證券商股權群募辦法》,才是充實法制正當性,並兼顧資本形成與投資人保護之周全方式。另外,現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有著民間股權式群眾募資平台可以適用,而官方的創櫃板卻沒有的不合理投資人保護漏洞,應予以立法修正;而不管依文義解釋、目

的性,《投保法》都應適用於股權式群眾募資,不論創櫃板或證券商群眾募資平台上之投資人都可以走團體訴訟之途徑解決紛爭。

論群眾募資與投資人之保護

為了解決元富證券 財報的問題,作者劉雅婷 這樣論述:

企業一般之募資方式,主要有兩個管道,一是向傳統金融機構融資,另外為透過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向一般大眾募集資金,然而公開發行之募資方式對於剛起步的新創事業或小型企業,發行成本負擔過大,因若採公開發行之方式,依據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2條規定,發行、募集有價證券需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方得為之,且需定期公開財務報告,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另外還有股權分散、內部人持股成數的要求,這些法規遵循成本對於剛起步的微型企業來說過於昂貴。而新創事業往往因為尚未建立良好的信用或無抵押擔保品,致透過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而受到拒絕,再加上一般創投公司皆偏向高成長、高發展潛力之高科技公司,使新創事業之

募資難上加難。中小企業為大宗之我國,為扶植中小企業發展,為其開創募集資金之另一管道,櫃買中心於2014年1月,參照美國JOBS Act第三章,建置「創櫃板」,並於2015年開放民間業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平台,理論上,公司透過創櫃板及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平台對外募集資金並對外發行股票之行為應屬證交法第7條所規定之「募集」行為,應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始可為之。為降低新創事業或小型企業的發行成本,金管會利用其豁免權限以行政命令之方式明示證交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依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及依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規定

所發行之普通股股票及不具債權性質之特別股,而可豁免於申報生效之義務,以利新創事業利用創櫃板或股權性質募資平台募集資金。然而,政府為降低新創事業之募資成本,以行政命令全面核定透過創櫃板及民間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平台發行之股票為豁免證券,於興利之同時,是否忽略了於其他相關證券法規適用之妥適性。另一方面,利用股權模式群眾募資企業通常係新創事業或小型企業,由於經營時間短暫,經營能力可能不足或公司營收不穩定之情況,使得新創事業之經營失敗風險較高,投資人可能面臨較高之投資風險,因此,於鼓勵新創事業或小型企業資本形成下,如何加強投資人之保護,為本文探討之目標。本文認為,應將透過創櫃板和證券商股權模式募資平台募集

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定性為「豁免交易」,僅係該交易例外地不須遵守申報生效之規定,證交法、投保法等相關法規仍有適用,使在降低募資成本協助資本形成同時,保障投資人之權益。此外,為符法律保留原則及解決法源基礎正當性之疑慮,正本清源之道應於證交法制定股權模式群眾募資專節,詳細規範募資公司之責任、投資人之救濟,募資平台違反規定之責任,並妥善規範投資人之轉售限制及投資限額,以及修正創櫃板及證券商募資平台風險預告書相關排除適用證券法規之內容。其次,募資平台作為雙方之中介者,具有一定之架橋作用並過濾疑似詐欺之募資公司,因此本文認為加強募資平台成為為投資人把關之守門員角色,使募資平台發揮一定之監控功能,禁止具詐欺

疑慮之募資公司使用募資平台,以發揮投資人保護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