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規定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免稅規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封昌宏寫的 保險課稅實務(二版) 和簡松棋的 財團法人租稅減免及財務會計(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有關房租津貼及實物代金免稅額之Q&A彙整 - url.tw也說明:例一、80年6月30日以前已申報父母2口,於83年10月結婚,配偶能否申報為眷口? 答:83.7.1至84.6.30任公職者,依當年規定,含父母最多僅能申報1口。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五南所出版 。

明道大學 企業高階管理碩士班 李月仙所指導 陳芝瑜的 國小教師工作滿意度之研究 (2021),提出免稅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教師工作滿意度、明尼蘇達工作量表、工作滿意度、國小教師。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盛子龍所指導 林懷恩的 公法人營業稅徵免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稅捐競爭中立、公法人、競爭扭曲、混同、規費、市場交易所得理論、歐盟營業稅體系方針條款(MwStSystRL)第13條、德國營業稅法(UStG)第2b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免稅規定的解答。

最後網站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小心这些误区! - 中博教育則補充:企业在为职工发放福利时,是否都已按规定扣缴个税了? ... 误区2企业为员工发放的所有福利,只要不属于文件中规定的免税范围,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免稅規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課稅實務(二版)

為了解決免稅規定的問題,作者封昌宏 這樣論述:

  保險是多數人所熟悉的金融商品,它除了分散危險的功能外,還具有資產移轉分配的功能。基於保險的正面功能與意義,為鼓勵人民買保險,以減輕國家、社會、家庭及個人的負擔,各項稅法均給予保險給付免稅的優惠。但這並不表示所有的保險法律關係都免稅,近年更因有人濫用稅法中的免稅規定,使得稅捐稽徵機關採實質課稅原則對於規避稅法的行為課稅,大幅提高了保險規劃的稅務風險。     保險契約涉及的稅務問題,主要包括遺產及贈與稅、所得稅、所得基本稅額,且每一類保險所涉及的稅務問題均不同,為此,作者先就各類保險契約共同性的稅務問題做介紹,再深入分析不同類型保險契約的稅務問題,期使讀者瞭解從購買保險到保險給付時應注意

的稅務爭議,以避免面臨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本書是保險業務人員必備的工具書,內容包括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的重要稅務問題,從稅捐稽徵實務的觀點,對實務上的爭議問題予以實例解析,加深讀者對於爭議問題的意識,減少錯誤的或不當的保險規劃。此外,律師、會計師、記帳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經常會遇到客戶詢問有關保險方面的稅務問題,作者將龐雜的保險條款簡易化,讓讀者能夠瞭解保險契約與稅法的實務運用,使學術理論能與實務運作接軌,不僅適合專業人士閱讀,亦是各大專院校商學或法律系所開設保險或稅法相關課程時的首選,堪稱是最佳的參考書籍。

免稅規定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財團法人以公益為成立目的,政府為保護這些功能性團體,讓其享有免稅條件,很遺憾有單位卻藉此鑽漏洞!

政府為鼓勵民間多行公益、讓公益財團能夠擴大,立法政策上讓公益財團免稅。考量部分公益財團對國家社會影響深遠,要求採用財團法人形式,如學校、醫院等。只不過現今的財團法人卻淪為集團控股中心,有心人士利用財團法人免稅規定,變相逃漏稅金甚至持有大筆股票成為企業集團中樞,實在令人詬病。雖然在現行法制下沒有違法,卻十分沒有道理!

假設一個醫療財團法人,變成集團上市公司的母體,卻因為採用財團法人形式而免繳稅,這完全辜負民眾的期待,也不符合公平正義,主管機關除了溝通外理應重新分析檢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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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教師工作滿意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免稅規定的問題,作者陳芝瑜 這樣論述:

摘要本研究旨在了解國小教師工作滿意度之現況,並探究不同背景變項的國小教師對工作滿意度有無差異。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以明尼蘇達工作滿意度短式量表為研究工具,以網路表單進行問卷調查,共回收310份問卷 ,有效樣本308份。研究者以敘述統計、信度、因素分析、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研究結果如下:1.不同年資的國小教師對工作滿意度中的內在跟外在滿意度層面皆達顯著水準,其中年資21年以上的內在滿意顯著高於年資5年以下。2. 不同年齡的國小教師對工作滿意度中的內在滿意度層面有顯著差異,其中年齡51歲以上的內在滿意顯著高於年齡31~40歲。3.不同學歷的國小教師對工作滿意度中的外在滿意有顯著差異。

財團法人租稅減免及財務會計(2版)

為了解決免稅規定的問題,作者簡松棋 這樣論述:

  一、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的基本概念   1.財團法人的定義及特性   2.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差異比較   3.各類財團法人設立所依據的法規   4.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財團法人的法規及重要內容   二、財團法人的租稅減免   1.解說各租稅法對財團法人租稅減免的規定   2.彙總及分析財政部對財團法人租稅減免的解釋函   三、財團法人財務會計   1.高品質會計制度,有利提升財團法人營運績效及內部控制制度   2.財團法人財務報表的種類及編製原則   3.財團法人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4.財團法人管理報表的功能及編製方法  

公法人營業稅徵免之研究

為了解決免稅規定的問題,作者林懷恩 這樣論述:

我國自1976年改採新制營業稅起,針對公法人公權力行政收入之營業稅徵免相關解釋函令,即分有「未全額繳庫應稅說」及「規費性質不課徵說」。往往是以未全額繳庫應稅說對公法人發動補稅甚或裁罰,卻有以規費性質不課徵說導引係爭案件落幕。惟前說並未消失自營業稅解釋函令彙編。 本文首先探討營業稅制度與預算制度之原理原則、公法人營業稅進項各國處理模式(公私分軌制、退款制及完全徵抵制),以及公法人營業稅裁罰之決定與選擇。次探討我國銷項徵免兩說背後之論理依據。於未全額繳庫應稅說,本文認為因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不同,無隱藏漏洞,致無須限縮解釋標售收入僅全額繳庫者始免稅。又因營業稅係統籌分配稅,無明顯漏洞

,致無其他收入援引民法混同法理、或類推適用標售收入免稅之規定。於規費性質不課徵說,本文認為所謂規費性質係指公法收入性質,並以市場交易所得說支撐論理,從而其他公課亦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進一步藉由現有公私法理論、雙階理論與公私協力理論,闡述以各該收入公私法屬性作為公法人營業稅徵免判斷之先在性。 惟先在性不代表優越性,蓋歐盟營業稅指令即揭示「公法人公權力行政行為之收入不視為營業人,惟競爭扭曲時前項不適用」之徵免判斷,實為稅捐競爭中立原則之具體展現。又德國於2016年廢除舊制、新增營業稅法第2b條。除該條第3項規定公法人間互助合作不存在競爭扭曲,為具有德國特色之立法規定外,其餘各項大致承襲歐盟指

令徵免規定。 本文認為應區辯免稅與不課徵實為不同法律效果並盤整相關解釋函令。本文另提供:1.溫和立法模式,即規費不課徵之明定,以利法律明確性之提升。及2.激進立法模式,即當民間業者提供對等財貨可供消費者選擇時,公法人公權力行政行為應視為營業人,該筆收入即應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