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師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內部稽核師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蔡信夫,林惠雪,黃惠君,郭博文寫的 審計學原理(七版) 和林惠雪的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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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交通大學 管理學院經營管理學程 楊千所指導 洪志明的 內部稽核對營運目標效果與效率影響動因之研究—以電信企業為例 (2011),提出內部稽核師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內部稽核、稽核、內部控制、營運目標、效果與效率、公司治理、組織文化、組織變革。

而第二篇論文淡江大學 保險學系保險經營碩士在職專班 廖述源所指導 劉冠麟的 內部控制制度與公司治理關係探討之研究-以N壽險公司為例 (2010),提出因為有 內部控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內部稽核師的解答。

最後網站稽核論壇- ACL稽核自動化知識網則補充:CIA內部稽核師如何取得? 翔, 5, 2009-11-20 21:39:08 薩克強. 今日無新回應, CIA電腦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內部稽核師,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審計學原理(七版)

為了解決內部稽核師的問題,作者蔡信夫,林惠雪,黃惠君,郭博文 這樣論述:

  本書針對新公報的發布持續改版,並就國家考試審計學題目更新課後習題。 2021年發布了二號審計準則公報:「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以及第75號公報「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因應此二號新公報,本版主要異動的有第一章、第二章及第七、八、九章,其餘章節則有小幅度的調整及精進文字說明。   第一章針對「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相關內容進行更新。第二章因應內容調整將章名由「審計準則和查核報告」更改為「查核報告」,原「審計準則」一節主要介紹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此總綱已不再適用故予刪除,而專業懷疑及查核先天限制等內容則調整至

第一章。   本版第七、八、九章除因應第75號公報的內容進行更新外,其餘重大異動說 明如下:   1. 第七章的章名由「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和內部控制」更改為「風險評估程序和對受查者取得瞭解」,將舊版第八章的「風險評估程序及相關作業」調整至本 章,並將舊版本章的「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調整至第十一章。   2. 第八章將舊版第十一章的「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調整至本章,並按照第49號 公報第一次修訂結果更新「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一節的相關內容。   3. 第九章的章名由「資訊科技系統環境下之審計」更改為「資訊科技環境下之審計」,更新內容除了介紹資訊科技環境外,其餘主要為資訊系統有

關資訊科技 的內容及控制,及控制作業有關一般控制及資訊處理控制,並強調使用資訊科技之風險的辨認與評估。   最後,本書之編撰參考會計師全聯會、會研基金會、金管會、證交所、審計部、考選部及內部稽核協會等機構之官網、公報、考題及相關資料等,謹致最高謝忱。  

內部稽核師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獨董月領18萬未屢行監督之責】常董草率決策,高雄市議會函請高銀究責!

慶富案調查專案小組歷經3次專案小組會議、1次土地會勘、1次法律諮詢顧問會議、1次調閱資料協商會議、1次訪談總稽核、2次現閱資料後,終於在今天正式提出專案調查報告!作為小組召集人,感謝小組成員、法律顧問律師與所有相關人士在調查過程中提供的協助。

高雄銀行在放貸給慶富集團共41.76億元的過程中,有許多疏漏都顯示了董事會未盡治理監督、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義務,以17.46億元的獵雷艦工程履約保證金為例,沒有銀行敢借,兆豐、京城、台銀、土銀都不要,結果高銀從徵信到放款,竟然只花了4天!

高雄銀行從2013年海科館聯貸案起,陸續貸款給慶陽海洋、慶峯水產、慶富造船、慶洋投資等慶富集團公司共41.76億元,因為無法收回貸款造成損失光在2018年度核銷呆帳就達7.6億,損失慘重。我們調查小組一一審視各案放貸過程,並且親自前往高雄銀行現閱董事會會議紀錄與錄音,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

【慶富】

❌ 短期授信、多次續約或借新還舊,實質上達到中期授信,卻規避提供擔保品

【慶陽】

❌ 海科館聯貸案約定BOT案建物、設備為擔保品,無實質擔保品

❌ 原保證人陳慶男長子陳偉郎被票交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後,保證人改為已負6.5億從債務的次子陳偉志,償債能力有疑,高銀卻未要求加提擔保

【慶峯】

❌ 同意以21年船齡漁船作為加強擔保,違反財政部公告與高銀內規

❌ 高銀稱慶峯暫結自2015年10月之損益已由虧轉盈,但獲利僅74.5萬元,相較3億高額貸款,清償能力大有疑義

❌ 高銀未按照原貸款條件、還款期限直接辦理拍賣擔保品或要求保證人逕負連帶清償責任,反而還同意展延、寬限還款

❌ 2016年慶峯變更公司登記,擔保人陳慶男成為0持股董事,預為安排規避清償責任,高銀未積極應對

【慶洋】

❌ 違反財政部函示中期授信以擔保授信為原則

❌ 會計師函早已揭露慶洋轉投資各公司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對損益採保留意見,常務董事卻未理會

本次之新事證包括:

❌ 2015/3/12通過之8.3億元放貸程序,在授信審核及授信契據簽訂過程中,有提早偷跑的情況

❌ 在2014/11/6聯貸案履約保證金17.46億元的常董會議上,當時的總經理王進安做出不符事實的案件背景陳述

❌ 多次的董事會議中,針對放貸案並未做出明確決議,但於會議紀錄中記載「照案通過」

這些都顯現高銀在決策過程中的草率!

總結調查內容後,我們在最後一次專案小組會議(11/25)中討論得出報告結論,將函請高市府對相關董事與未善盡監察責任獨立董事提起民事求償,並函請高市府對違反銀行法、證交法相關董事與人員提起背信罪刑事告訴,本報告與新事證同時函送地檢署偵辦,並函送金管會,由該會重新審視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內部稽核對營運目標效果與效率影響動因之研究—以電信企業為例

為了解決內部稽核師的問題,作者洪志明 這樣論述:

內部稽核部門與經理部門並列為董事會兩大部門,董事會把所有的資源都交付給經理部門,內部稽核部門對於經理部門各級單位無法指揮調度。人數極少的稽核部門,需要以完全不同的做法,找到撼動經理部門的支點,引導達到公司整體策略目標,提升營運效果與效率。數年前,個案公司採用新的公司治理架構,改進內部控制制度。稽核主管為接軌國際內稽內控理論實務的企圖心,經由強化稽核人員專業知能與關鍵知識分享,型塑優良的稽核文化,促成內部稽核部門組織變革。個案公司建置有效能的內部稽核流程、內部稽核部門並與董事會互動良好。一連串的演化過程,內部稽核部門提升稽核品質及查核的深度與廣度。從確認性任務到諮詢性身份,內部稽核部門協助經理

部門,共同將內部控制、內部稽核與審計稽核委員會等新制,深植各級管理階層。說明了個案公司確實找到了可行的天平支點,內部稽核確實在營運目標上達到提升效果與效率。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為了解決內部稽核師的問題,作者林惠雪 這樣論述:

  記帳士法於民國 93 年公布實施,明確建立記帳士制度。記帳士之工作內容,攸關社會公益,須具備專門學識經驗,始能勝任。考選部於民國 94 年首次舉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讓有意從事記帳士工作者能透過考試取得執業資格。記帳士考試應試之專業科目中,「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採測驗式試題,命題大綱 涵蓋:記帳士法、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行政程序法第二章行政處分、公司法第一章總則與第八章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法及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等項。      分析歷屆試題可發現,內容不再只是單純的法條背誦;如同命題大綱備註中所示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

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因此,以整合性的題目出現,內含多項法條內容,需對立法意涵 有清楚的瞭解,方不致被誤導;或以情境狀況描述,強調靈活運用;但因題目冗長, 讓應試者深感困擾而心生畏懼。本書在編撰上,採法條逐一解析,其授權訂定之相關子法規範亦彙整併同敘述,可收周延之效益;並將歷年修正或增訂之緣由簡要說明以梳理脈絡,在研讀之際更能理解其根源與架構;輔以題目練習,可增進理解與熟悉題目變化。      記帳士法於 111 年 5 月 4 日公布修正第 15 條,刪除記帳士終止契約須委任人同 意之規定,並將記帳士如有正當事由欲終止契約,應通知委任人的期日,由原規定的 10 日延長為 15 日,以保

障雙方權益。記帳士目前係政府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項之作為義務的一環,近期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措施,修正「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110.12.22 台財 稅字第 11004692160 號修正發布),明定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在職訓練,得以實體或視訊課程方式辦理。另外,鑑於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執行業務需要,保有大量個人資料,為加強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個人 資料之保護措施,並建立其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財政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規定之授權,制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

人資料檔 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11.1.20 台財稅字第 1110450117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2條)。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為商業會計法最重要之子法,亦為考試命題重點。經濟部考量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已於 107 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為使非公 開發行公司會計項目一致性以及國內會計實務需要,於 110 年 9 月 16 日,以經商字第 11002426940 號令發布修正部分條文。惟此次修正部分於 112 年 1 月 1 日始適用; 為利 111 年考生研讀應試,因此本版書仍以原法規內容編寫。      本書之編撰,係為教學所需,強調條文內涵之闡述,並將相關

之子法規範彙整說明,讀者即使自行研讀,亦能熟悉其中精要;內文中嵌入歷屆考題、輔以各面向之題目演練,熟悉題型後更可爭取考試佳績。法規修正頻仍,且受限於時間與學識,其中若有舛誤疏漏之處,請師長及讀者們能多予指正及建議,讓本書能更臻完善,敬致謝意。

內部控制制度與公司治理關係探討之研究-以N壽險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內部稽核師的問題,作者劉冠麟 這樣論述:

為了能夠落實及履行公司治理的宣誓,以及承諾為防止脫法行為之發生、強化對公司經營之管理權責之外,及確保所有與公司有關事項等信息正確且即時地揭露,是保險公司或企業個體藉以永續經營、成長、茁壯及吸引廣大投資人及資金提供者信心之基本條件與責任,故而,公司治理是企業個體改革中最重要的一環。保險公司是為社會公器涉及公眾利益,作為經濟社會穩定與發展的基石,其永續經營關係著保戶大眾、投資人、債權人、及保險從業人員的正常生計。站在維護社會正義及經濟秩序之正常,絕對不容許其毫無預警地發生財務劇變或惡性倒閉,因此,主管機關、保險公司之董監事、及高階經營管理階層有著更大的責任和義務,以維繫其正常運作,也因此,對保險

公司之公司治理的落實及要求,亦將較諸其他各產業為嚴格許多。本論文以參考文獻法,闡述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的意義及架構、釐清其間之關係及其責任,並爰引文獻論述,擷取精要,提出淺顯易行可資應用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方法及策略,以期保險公司能藉由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功能之檢核及驗證,達到自律及自檢,以落實公司治理實務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