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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蔡志方所指導 劉宥均的 論大陸配偶在臺之工作權 (2014),提出兩岸 人民關係條例修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陸配偶、工作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平等權、基本權、差別待遇。

而第二篇論文淡江大學 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潘錫堂所指導 呂榮宸的 馬英九主政後大陸配偶制度調整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大陸配偶、婚姻移民、工作權、大陸配偶制度、反歧視的重點而找出了 兩岸 人民關係條例修法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兩岸 人民關係條例修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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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內政部長李鴻源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口頭質詢─
▶現行國籍法為歧視性立法,允許台灣人取得他國國籍時,可擁有雙重或多重國籍,但新移民歸化我國卻需先放棄原有國籍,不僅是歧視待遇,在申請歸化過程中也易造成無國籍人士,希望政府放寬、修正國籍法的歧視性立法。
▶放寬新移民參政權的限制,新移民身為台灣公民,應至少被賦予實質參與地方層級公共事務的基本權益。
▶德籍人士何丹霖因兩年前參加環保運動受到限制入境之個案應當全盤檢討現今法規不足及失當處。主張鬆綁外籍人士可以在台灣參與合法的集會遊行活動之權利。台灣對於多元價值的包容性相對於周邊國家較為開放,應例如同志遊行及動保團體相關活動都不乏見到外國人積極參與,甚至特地前來台灣參加遊行活動。遺憾依照現行法規這些外籍人士皆違法,因此現行法規應重新檢討,主張持停留簽證者得從事請願、遊行、示威之權利,部長表示可研議。
▶遺憾本席提出的難民法版本被執政黨黨團退回20多次,行政院的版本排除來自中國與西藏的難民,而另外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但該版本對來自中國與西藏政治難民的保護程序與配套隻字未提,毫無實質保障意義。現今在台灣有庇護需求的難民絕大多數來自中國與西藏,故希望政府正視這個問題,讓本席難民法有機會進入委員會審查程序,讓難民保障制度有機會納入考量與討論。

論大陸配偶在臺之工作權

為了解決兩岸 人民關係條例修法的問題,作者劉宥均 這樣論述:

伴隨著全球化現象及兩岸間的開放交流,使得近年來大陸配偶在我國之人數遽增,成為我國家庭成員之一份子,相當程度改變了我國人口結構。大陸配偶既已合法與我國國民婚配,成為我國社會組成之一員,自應予以足夠之保障,使其得於我國安身立命。然而,由於兩岸間仍存在的政治對立現況,使得目前相關移民法規有「入出國及移民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這些法規對於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移入分別有不同的規定,大陸配偶在法制設計上甚至面臨較其他外籍配偶更為嚴苛的差別待遇。 在諸多婚姻移民所涉及的基本權利限制爭議中,工作權尤其影響甚廣,除了涉及人格自我實現與發展外,更是生存權及家庭制度維

續之基礎。雖然依目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經依親居留許可後,即賦予其工作權,毋庸另外申請工作許可,惟尚有部分規定有待討論,例如可能間接影響工作權益的學歷採認、服公職權的限制等。 針對上開問題,本文首先檢視大陸配偶的身分地位、並探討其是否為我國憲法的保障主體,以及論述肯定其工作權受到我國憲法保障的理由及基礎。次就大陸配偶在工作上所遭遇到的困境做一討論介紹,最後就相關工作權限制之法令進行合憲性檢驗。 除了法規範的差別待遇外,大陸配偶在職場上還得面臨我國普遍的歧視或偏見。本文認為,基於基本權的國家保護義務之功能,我國政府亦應建構相關特殊保護之政策以及法令規範

、促進多元的反歧視法、建構大陸配偶的發聲平台等,以解套我國人民對大陸配偶的誤會與歧視。

馬英九主政後大陸配偶制度調整之研究

為了解決兩岸 人民關係條例修法的問題,作者呂榮宸 這樣論述:

馬英九2008年主政後,基於選前「放寬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工作資格,嚴禁歧視待遇」及「保障婚姻移民享有完整工作權與社會權,不因入籍與否而有差別」等政見,秉持「反歧視」、「民主法治」、「保障真實婚姻權益」及「杜絕假結婚」原則,修法調整大陸配偶相關制度,取消二年團聚階段,將取得身分證年限縮短為六年、全面放寬工作權、取消繼承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的限制、在強制出境前須先召開審查會等措施,保障在臺權益,促使社會大眾健康對待,逐步消除社會歧視。本研究藉由「新制度理論」之途徑建立研究架構,透過文獻分析法、比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考證國際人權發展經驗、蒐羅各國婚姻移民立法例、辯證大陸配偶在臺法律地位,並論述大陸

配偶來臺制度調整歷程、分析大陸配偶入境及在臺工作狀況、探討馬英九主政前在臺大陸配偶法令規定問題、現行制度調整現況等議題。另採以「第四代政策評估理論」之結果評估類型,著重政策利害關係人訴求、內心感受、關切議題等概念性之認知與思考,衡量政策目標達成情形、標的團體的反應效益、非預期效果、公平周延等因素,深度訪談主管機關、移民團體及在臺生活大陸配偶,了解對制度調整措施認知與意見,藉以獲悉影響及困境,解答研究問題。研究結果發現,大陸配偶制度調整影響及困境如下:(一)法制化保障大陸配偶身分、工作、財產權利,具有促進社會參與,落實人權立國理念。(二)大陸配偶在臺身分重新定位。(三)大陸配偶在臺權益獲得階段性

的保障。(四)性別與國族的影響,族群認同不易,歧視仍然存在。(五)臺灣民眾對大陸人民刻板印象仍未改變。(六)大陸配偶工作取得仍侷限在私領域。研究建議如下:(一)取得身分證年限比照外籍配偶。(二)開放集會結社權,增進民主素養。(三)取消次等公民規定,入籍後就是臺灣人。(四)落實多元文化公民權的實踐,增進族群認同與消除歧視。(五)鬆綁大陸配偶政治參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