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空污費計算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洪瑞敏的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2021),提出公共工程空污費計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費、特別公課、揮發性有機物、申報不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 曾昭衡所指導 林姿佑的 燃煤電廠之主要空氣污染物及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區域健康損失評估 (2021),提出因為有 燃煤電廠、AERMOD、ArcGIS、健康損失、空污費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共工程空污費計算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共工程空污費計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為了解決公共工程空污費計算的問題,作者洪瑞敏 這樣論述:

「空氣污染防制法」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及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乃於民國81年2月修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並在民國91年10月配合政府推動行政作業電子化,開始事業單位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網路申報電子化作業,但此措施也導致部分不肖業者未誠實申報及蓄意短繳空污費的問題。而此行為不僅可能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等規定,並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得利罪嫌。而其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因目前法令條文規定的內容有疑義,導致現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追繳2倍的排放量的空氣污染防制費的性質有所爭議。本研究採取包括有「文獻

分析法」、「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探討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所涉及之法律責任,從空氣污染法第54條的立法沿革切入,並再以刑事司法觀點重新思考問題,以釐清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對於空污費申報不實的刑事處罰的規範架構與刑法之競合,進一步討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空污費追繳辦法中空污費的屬性,再就達新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案件的法院判決案例進行評析。本文建議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須優先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規定咎責,並藉以連結對於公司法人的連帶處罰,且檢察機關實不宜另以刑法第339條的普通刑事責任咎責為佳。

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因公私場所有「以不正方法短漏報課徵空污費相關資料」行為,遂直接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或「費率」乘以2倍課徵「空氣污染費用」,此處空氣污染費用課徵1 倍或2 倍的差異,此係採「有無違反核實申報空氣污染費計算有關之資料」作為其費率區別標準,此做法已超出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以「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乘以「收費費率」所核定的「空氣污染費用」1倍的部分,可知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其性質上已並非完全屬於環境特別公課,而具有行政處罰性質。在刑事上沒收不法利得的本質與「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追繳的空污費係屬相同標的,故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刑事法院與行政機關應本於行政效率擇一辦理,並

避免重複處分。且因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優先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咎責,應適用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即應遵守「過度禁止原則」,因此刑事沒收不應超過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的5年內應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最後,就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徵以來的相關數據統計結果顯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確實對改善粒狀污染物(TSP)、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等空氣污染物的濃度有正面的效果趨勢,說明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立法理由及目的並無不符。但若就實質效益而言,數據顯示當不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時,除粒狀污染物(TSP) 的年平均濃度以外,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的空氣污染物均已可以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

的空氣品質標準,則以改善污染物排放的立法動機是否合宜,則值得商榷。但因為既有統計資料並無法各別區分不同污染物徵收的空污費金額,而以總空污費進行統計分析,可能無法全部反映實際徵收空污費對空氣污染物改善的效果,但針對這樣的疑義則需要行政機關提出更完整的數據統計釐清。

燃煤電廠之主要空氣污染物及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區域健康損失評估

為了解決公共工程空污費計算的問題,作者林姿佑 這樣論述:

本研究針對我國位於人口稠密區的某燃煤電廠,建立量化指標空氣污染物及有害空氣污染物對周遭區域居民健康損失的方法。採用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所提供的排放資料,匯入大氣擴散模式(AERMOD)中,繪製出八種污染物之增量濃度擴散圖,污染物項目包括:PM10、PM2.5、SO2、NOX、CO、O3、Hg及Dioxin。並結合ArcGIS空間分析建置空氣品質之空間健康模型,計算周遭區域各網格之健康損失,而有害空氣污染物Hg及Dioxin另外以多介質傳輸模式計算附近居民於各種攝食途徑暴露之健康損失。各污染物排放量、季節、人口密度、離點源距離對模擬濃度之影響之分析結果顯示,各污染物排放量對模擬濃度的相關係數皆以夏

季和秋季為最高值,主要原因為夏秋用電量和排放量較高,發電廠佔影響範圍內的總排放量之比例隨之提高。而多數污染物監測濃度對模擬增量值之相關性分析為低度相關,可能原因為影響範圍內除發電廠之外仍有眾多的點、線、面污染源,容易受其他污染源所排放的污染物濃度影響,進一步由模擬增量值與離源點距離的相關性分析可印證,相關係數最高可達0.934,呈現高度相關。本研究模擬兩種發電量情境:情境一為2019年至2020年的發電現況代表一般排放,情境二為最大裝置發電量的推估發電情況。後者是因應COVID-19疫情,2021年5月我國進入三級警示執行居家辦公,導致電力需求急遽升高,模擬發電廠排放污染隨之提高的情境。結果顯

示,影響範圍內兩情境分別為壽命損失3,183,300,648元/年和醫療損失3,345,367.2元/年;壽命損失3,939,687,089元/年和醫療損失4,699,787.4元/年,平均每人每年健康損失金額分別為2,006.3元/人年及2,486.4元/人年。各污染物之總健康損失與壽命損失皆以SO2造成的損失最高(54.2%~54.8%),NO2次之(39.3%~39.7%),雖然在發電廠的各污染物排放量中CO的排放量遠高於NOX及SO2的排放量,但由於本研究所採用相關文獻的CO原始相對風險值小於NO2及SO2的原始相對風險值,代表SO2與NO2對人體的健康影響較CO所造成的影響高,故SO

2與NO2為發電廠影響健康之主要貢獻污染物。有害空氣污染物Hg及Dioxin之健康損失只佔總健康損失之0.003%及0.0004%,各種攝食途徑暴露之健康損失,以食用淡水魚為最高,兩情境中戴奧辛所造成壽命損失分別為3,835.2元/年及4,887.5元/年,佔所有暴露途徑的29%至30%;汞所造成壽命損失分別為45,130.9元/年及74,151.8元/年,佔所有暴露途徑的64%至70%。由於有害空氣污染物之食用淡水魚之歸因分率高於其他攝食途徑的歸因分率,代表食用淡水魚造成人體健康影響較其他攝食途徑的影響為為高。依照發電廠所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除以總發電量為0.001387元/度,若以全年總壽命

損失除以總發電量為0.184619元/度,與現行空污費相比高出許多,但若以全年總醫療支出除以總發電量僅需0.000192元/度,則與現行空污費相比有低估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