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義進口報關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公司名義進口報關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八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報關 - 華人百科也說明:報關.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進口貨物應填寫一式二份;需要由海關核銷的貨物, ... 報關單的有關內容必須與船公司傳送給海關的艙單內容一致,才能順利的核銷退稅。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楊鈞池所指導 沈欣宜的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制度之海關監管實務探討 (2021),提出公司名義進口報關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科技產業園區、保稅制度、海關監管、保稅貨品通關、保稅貨品管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葉錦鴻所指導 林玉芳的 中美菸酒協議公賣利益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中美菸酒協議、國民待遇原則、公賣利益、專賣利益、菸酒稅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司名義進口報關的解答。

最後網站網路做生意從淘寶進貨,國稅局抓不到? - 影音行銷則補充:答案很簡單,從海關進來的,貨物的進口一般要走報關程序,當然會有報關的資料。 ... 這我把它分兩個層面來講,一個是以個人名義進口的時候,一個是以公司名義進口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司名義進口報關,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公司名義進口報關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制度之海關監管實務探討

為了解決公司名義進口報關的問題,作者沈欣宜 這樣論述:

關稅為一種對於進出國境貨物所課徵之租稅,海關則為執行課徵關稅之機關,保稅係指未經海關徵稅放行的進口貨物、轉口貨物,應繳納的關稅,暫准由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或以海關易於監管之方式,免除或延緩納稅之義務;而保稅制度是一種減輕產業負擔之緩繳關稅制度,其在國家經濟發展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於瞬息萬變之經貿環境中,各個國家為發展對外貿易致力於實施各種制度來降低產業的生產成本,以提高產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科技產業園區(原名為加工出口區)創設於民國五十年代,臺灣因地狹人稠、自然資源缺乏及國內市場小,政府為獎勵外銷、減輕廠商生產成本,以提高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之價格競爭力,並為解決外匯短缺困境

,遂以出口為導向之經濟政策,推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制度及保稅制度作為鼓勵投資措施,促進國家經濟發展。 本研究係以科技產業園區向海關申請核准取得監管的區內事業為研究對象,實施保稅制度,瞭解現行的保稅作業模式,探討區內事業施行保稅貨品通關、保稅帳冊管理、保稅貨品之盤存與結算管理;並進一步分析海關對於區內事業保稅制度之監管實務案例類型,整體監管規範的沿革與未來創新方向,檢視保稅制度之實施與相關措施之建立。 最後,科技產業園區保稅制度歷經五十多年的發展,於法規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礎與架構,再者海關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採用EDI及XML連線及電腦帳冊管理,簡化通關手續,保稅貨品通關更便捷,保稅制度

從以往嚴控的方式進一步的放寬,於管理上施行風險管理及自主管理方式,並採定期與不定期稽核為之,對於保稅監管更著重以全面電子化之模式。為因應國內經貿發展之需要與國際貿易更迭,海關對於保稅制度的監管規範力求突破及精進,關務現代化仍是未來致力於發展的方向,期能創造更具效能優化之保稅監管。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八版)

為了解決公司名義進口報關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中美菸酒協議公賣利益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司名義進口報關的問題,作者林玉芳 這樣論述:

本論文之研究範圍,主要係針對過去菸酒專賣時期,依據中美菸酒協議課徵公賣利益之制度設計及其具體適用,發現行政法院之相關裁判見解,前後並非一致,尤其此段法制變遷之內容,面對WTO 自由貿易與國民待遇原則等之要求,似有必要加以檢討及省思。觀察行政法院之判決內容:原則上,菸酒進口係以菸酒專賣機關為進口商,貿易進口商須進口菸酒時須向專賣機關申請核准,以專賣機關名義申請輸入,而由貿易進口商(或代理商)繳納公賣利益,蓋中美菸酒協議要求「公賣局應代表稅捐機關就各批進口商品,依中華民國商業及財稅規定向貿易進口商徵收公賣利益,本項公賣利益徵收後,即不另徵收進口關稅、港口捐及貨物稅。」因此,公賣利益如循報關正常程

序,係由公賣局代表稅捐稽徵機關徵收,並由公賣局簽發完繳證明,惟若公賣局無法依正常程序向應報關之貿易商徵收包括進口稅在內之公賣利益,則此項應徵收之含進口稅捐在內之公賣利益,應由海關負責追繳。此外,針對已繳交之公賣利益,欲申請退還專賣利益者,係應依中美菸酒協議規定之要件,請求之對象原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惟因民國91 年7 月1 日改制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故該局徵收公賣利益業務已由財政部承受,而財政部即成為被請求退還公賣利益之對象。過去公賣利益性質之爭議,目前在WTO 自由貿易及國民待遇原則等之要求下,已回歸依據菸酒稅法平等對待之稅捐本質。最後本文提出建議,期待基於WTO 自由貿易及國民待遇原則

等之要求,國家能自行檢討及排除專賣或壟斷之貿易障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