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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相關法令::停車空間也說明: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規定:原則上一個專有部分有一個表決權,即使三十個人買增設停車 ... 作為停車位使用,但必須負擔管理費用,於建物明顯的地方設置停車空間之標示牌。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詹氏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謝璨鴻的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分管契約、分管約定、默示、專用權約定、民法第820條。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黃鈺慧所指導 鄭中第的 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2021),提出因為有 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民法、行政法、建築法、消防法、民事訴訟法、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規定的解答。

最後網站停車管理 - 永然文化出版則補充:二、若該停車位登記為住戶之專有部分,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規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規定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420餘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事業計畫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以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百頁容積獎勵圖文解說   近50頁同意比例疑難解說   規劃9篇專題,深入分析重要機制   穿插8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實務與理論全貌

默示分管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規定的問題,作者謝璨鴻 這樣論述:

  實務上涉及分管契約之案件數量繁多,處理上亦存有諸多爭議,而就現今學說之討論觀之,其探討者多聚焦於分管契約之效力。惟近來30年,實務上亦發展出「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就此概念之要件設定以及適用情形,至今仍未形成統一之判定標準,其概念本身之妥適性與必要性亦有可待討論之處,然學說上少見就此部分之詳細探討,實有整理說明之必要。故本文主要以「默示分管契約」為探討主軸,並以我國實務判決作為討論核心,透過蒐集最高法院針對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相關判決,進行整理分析研究,並從中歸納出最高法院對此概念之建構過程,就相關理論基礎進行討論分析。  本文於第二章中,先就共有之概念為前置性介紹,並整體說明我國現今就共

有所採之「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法律規範制度。第三章則進入分管契約基本理論之介紹,首先就分管契約之意義予以檢討,學說、實務上對分管契約之定義要件各有偏重,依本文所見,應以「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契約」作為定義較為恰當。接續為成立與性質之討論,分管契約之成立首重於全體共有人之合意,其成立方法並無要式性要求,亦不以占有為其成立要件,且以明示或默示方法成立均無不可;而性質上,本文認為分管契約為一債權契約,屬於共有物管理契約子類型之其一,且同時兼有用益歸屬分配契約與不分割協議之特性。在分管契約之效力檢討上,歷來判決實務與司法解釋均肯認其於特定情形中,得對第三人發揮效力,於

民國98年更修訂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將分管契約之效力規定明文化;惟本文認為現行法就動產之規定仍以第三人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作為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之對抗要件,欠缺一明確公示方法,該要件並不足以作為效力突破相對性之依據,現今規範模式實有不妥;此外,除卻民法規定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訂亦對其效力產生影響,實務因應標的不同區分其適用,亦致使分管契約於適用範圍上有所分流。在分管契約與專用權約定概念之比較討論中,本文認為功能上雖存有相似之處,惟自適用主體、客體、成立方式、生效要件與用途等面向觀察,兩者均存有差異,實應將其視為各自獨立之法律概念,而非將專用權約定歸類於分管契約之下位類型。  本文第四章則對

於默示分管契約之發展概況與其理論基礎進行整理分析。就默示分管契約之實務發展概況,本文分別自發展時序與類型建立兩面向切入,時序發展上,本文爬梳整理最高法院歷來就默示分管契約所為之判決,將其依實務上發展歷程時序,區分為否定階段、濫觴、猶豫階段、發展階段、擴充階段以及現今實務所處之限縮階段。而在類型建立上,本文認為可將其分為區分所有建物案件與土地案件,兩者不僅在適用標的不同,在實務歷程上之出現時點、發展趨勢,亦或是實務認定成立之標準寬嚴,其間亦存在差異。而在默示分管契約之理論基礎分析上,實務就此概念之建構是將其定性為契約,並認定相關事實構成默示方法予以適用。惟本文自「默示方法」、「契約」概念予以分析

探討,認為在學理上分管契約並無法由默示方法所成立;且在實際適用上,實務本即可透過既有明示分管契約之概念妥適處理相關案件;故實務上額外創設默示分管契約之概念,依本文所見,實欠缺學理上妥適性與適用上必要性。

土地開發實務作業手冊(2022年增修七版) 都更、簡易都更【一本專為土地開發從業人員所寫的專業工具書】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規定的問題,作者王英欽 這樣論述:

  土地開發是建設公司的首要工作,其中尤以購地階段的篩選、調查、產品定位、規劃配置、投資評估與土地簽約等的土地開發核心作業,更是決定購地成本與案場去化的關鍵。     筆者將其從事土地開發卅年的工作心得整理成籍,提供我輩土開人參考,期望能成為得力的助手。同時作為以建設公司為主要業務的建築師、代書事務所、房屋銷售從業人員的專業工具書。     本書共計九講,每講以本文扼要陳述,再以附註詳加說明。且彙整上網途徑,讓讀者善加利用網路資源。並以查核表、附件輔助相關作業。最後提供大樓、透天實例詳加說明。全書重點整理如下:     ● 本文九講:土開概論(1st)、四大(現地、地政、市調、法規)調查(

2nd~5th)、開發構想與規劃配置、毛利評估(6th~8th)與土地簽約作業(9th)。     ● 附註:針對各講作業細節以附註(共124條)詳加說明解讀。     ● 附表:相關作業內容整理成表(共22附表),以方便快速核對套用。     ● 附件:31項附件為各講內容輔助說明。      ● 上網要徑:作業涉及的法規與網路服務,整理成網址與上網查詢要徑表,以方便使用者自行上網查詢核對,並配合法規變動迅速更替調整。     ● 查核表:針對簽約作業提供check list,以免遺漏。     ● 案例:大樓、透天各一案例,除配置圖外,且彙整其規劃面積、銷售面積與評估效益表為單一作業表(透

天還加入售價擬議表),說明「最大可建面積」及「投資效益評估」,供我輩土開人、規劃者參考,以提高工作效益與作業精確度。

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規定的問題,作者鄭中第 這樣論述:

臺灣地區地窄人稠,加以經濟發展迅速,人口快速大量向都市集中及在趨向城市化之下,為促使利用有限土地資源以謀求發展,因而造成公寓大廈建築物在國際化中急速成長,亦就是現所稱公寓大廈社區型態,鑒於多數人共同居住同一公寓大廈,必然涉及相互間錯綜複雜之公法或私法上之權利與義務,因而引發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在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爭執,例如個人所有權、共用正中大門進出、公共設施之使用、電梯、樓梯、共同水塔等處之間糾紛,以及住戶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等不當行為,為維護公寓大廈居住品質與建築物美觀及良好環境,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有優質管理維護之共識,並應以理性的透過法律止

紛定爭之功能予以澆熄。為維護公寓大廈建築物機能,並能使住戶有所良好居住環境,故而政府為應國民所需積極推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立法工作,於民國84年6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6月28日由總統令公佈實施,一方面作為住戶彼此之間生活權利義務規範,另一方面作為政府以公權力介入私人彼此生活領域之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自實施以來,管理委員會在管理規定方面與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之意見及法律上難免有所爭議,因而該條例共計有五次修正以應因環境所需。由於管理委員會執行職務所產生之爭議,當然會涉及民法、行政法、建築法、消防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進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須與該等法律相互結合,俾便解決住之問題。管理委

員會之職務可謂「包羅萬象」所執行相關問題爭議,以不同角度觀察及參照學說與實務之見解交錯綜合分析,並參考外國立法例,提出淺薄之見,希能對管理委員會執行職務相關問題之爭議有所適切之法律依據,以利使區分所有權人、住戶與管理委員會間就居住法律爭議有所釐清,減少紛爭之擴大與綿延,並相互間建立良好互動關係,同時亦能提供保全或大樓管理維護業界及學術領域上有所微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