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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雜物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許啟龍寫的 管好你的公寓大廈(七版) 和許啟龍李永然的 管好你的公寓大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房市/有法可管!大樓停車位擺放私人雜物恐違法也說明:信義房屋客服部執行協理劉韋德指出,三種停車位在建築的使用執照上,都是作為停車用途,因此均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範,不得擅自變更為非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陳榮隆教授所指導 馬逢禧的 區分所有建築物屋頂平台之研究 (2012),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雜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屋頂平台、專用、共有、使用權、公寓大廈、區分所有。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信和所指導 鄭如雅的 公寓大廈規約及其相關問題之研究 (2009),提出因為有 公寓大廈規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雜物的解答。

最後網站花錢買的停車位只能停汽車而且還沒有實際產權?!則補充:因此,停車位是作為停放車輛使用, 若堆放私人雜物,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法條]: 第15 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雜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管好你的公寓大廈(七版)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雜物的問題,作者李永然,許啟龍 這樣論述:

  寸土寸金,都市居,往公寓化、大樓化發展,早已是現狀與持續發展的趨勢;只是同在一片「屋簷」下過生活,住戶間務必具備更高的自律意識與包容精神,否則問題叢生,難有寧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運而生,如何適用?大有學問!本書除了設定諸多問題詳解本條例之規定外,更費心代擬和蒐集了各類管理辦法、管委會常用書函、書(訴)狀範例等數十種,提供住戶及管委會細細參詳。管好你的公寓大廈,就看這一本。

區分所有建築物屋頂平台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雜物的問題,作者馬逢禧 這樣論述:

論 文 摘 要區分所有權之建築大樓分為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專有部分必須在構造上與使用上有獨立性始可。至於專有部分成立之要件,依民法第799條第2項之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可獨立使用,且為單獨所有權之標的。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之規定,專有部分係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區分所有建築物定義之法源有二:民法第799條第1項規定:「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此其一;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其基地。」此其二。共有可分為:約定共有與法定共有。法定共有建築物可分為構造上之法定共有部分及性質上之法定共有部分。相關名詞之定義與解析,以利分辨。屋頂平台之使用態樣與其利用權之糾紛類型。屋頂平台使用權之歸屬。區分所有權界境理論,有空間說、壁面說、壁心說、區分說﹙折衷說﹚空間權之主要爭議點在於:空間是否符合法律上對於物之定義、空間權與一物一權主義之衝突、空間權是否符合物權法定主義之要求等。屋頂平台之專用權,其定義、專用權之主體與客體。專用權之取得、性質。專用使用權之成立,分為:於買賣契約、規

約草約、規約、區分所有人會議、默示、依民法共有規定、房屋起造人等七種型態授與專用權。專用權之消滅。漏水之修繕及費用之負擔。共有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與修繕。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之管理與修繕,屋頂平台漏水之修繕,相鄰使用權與相鄰容忍義務。屋頂平台搭蓋建物與頂樓使用人專用使用權之範圍,屋頂平台之使用,分為未約定專用與有約定專用分析探討。屋頂構造物之法律性質,非構造物之法律性質,屋頂平台搭建行為之性質,屋頂平台專用權之法律性質。屋頂平台得否為約定專有部分法無明文,法定共用部分變更為專用權。縱然區分所有人間確有屋頂平台歸頂樓所有人專用之分管協議(如建商與個別買受人於房屋讓售契約中約定),依實務及通

說之見解,頂樓所有人也未必有權在屋頂平台上搭蓋建物。實務見解例如:在樓頂平台上搭蓋建物,已經變更其性質與用途,逾越其專用使用之權能,故非有其他區分所有人特別授權,即不得為之(參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判決、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判決)。屋頂平台專用權之法律性質,學者見解有租賃權說與共有物利用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屋頂平台使用權之行使,牽涉屋頂平台之行政管理與拆除屋頂違法搭蓋建築物之決議。屋頂上農業與特定使用上噪音振動空氣污染之防止及區分地上權,以租賃方式租用屋頂平台耕種農作物,探討屋頂平台設定農用權之可行性。特定使用上噪音振動空氣污染之防止及區分地上權,三鐵共構大

樓或與捷運共構大樓之區分地上權之取得與損害賠償,土地使用限制約定之限制登記。屋頂平台加蓋冷卻水塔,基於民法物權編相鄰關係之分析,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分析。加蓋鴿舍,受氣響侵入害之建物區分所有人鄰居,得依修正後民法第793條規定,對鴿舍所有人得依本條主張鴿子排洩物臭氣之禁止。垂直農場操作農具所受噪音管制。廣告物及基地台之架設,須得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廣告物之行政管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採許可制,廣告物光害之防治,廣告物之拆除。違法架設廣告物之制裁。屋頂平台架設廣告物擅自延伸至樓下外牆之法律問題,在於「外牆」構造部分究竟屬於專有部分或共有部分?外牆非共有,大樓所有者可據以行使物上請求權排除侵

害,即請求拆除外牆懸掛之廣告物,違法架設廣告物之制裁。行動基地台之架設,電信事業發展與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衝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電信法適用上之齟齬,須經同意而設置基地台有償使用屋頂平台,電信法32條第5項、第33條第3項規定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之區別實益。電信法第33條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 款規定競合,可否解為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原則,電信法第33條優先適用,因設置基地台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第8條 第1項之規定,而不必以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為要件。故依電信法第32條第4項及33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主任委員有權同意大樓屋頂平台以有償方式提供設置基地台之

用?實務見解紛歧,有肯定說與否定說。特別犧牲之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電信法適用上齟齬之緩和,電信法應作退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之立法目的,基地台之設置須整體規劃,公用事業基礎設施建設之保障,行動通信事業及消費者之權利保障。立法上民意與電信發展兼顧之考量,電信之展望與法令之配合,日本與香港電信立法例。未來修法之展望。

管好你的公寓大廈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雜物的問題,作者許啟龍李永然 這樣論述:

  寸土寸金,都市居,往公寓化、大樓化發展,早已是現狀與持續發展的趨勢;只是同在一片「屋簷」下過生活,住戶間務必具備更高的自律意識與包容精神,否則問題叢生,難有寧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運而生,如何適用?大有學問!本書除了設定諸多問題詳解本條例之規定外,更費心代擬和蒐集了各類管理辦法、管委會常用書函、書(訴)狀範例等數十種,提供住戶及管委會細細參詳。管好你的公寓大廈,就看這一本。 作者簡介 許啟龍   學歷: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86年律師高考及格、植根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陳祖德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現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著作:管好你的公寓大廈、

公寓大廈管理法律一本通(合著)、別讓共有綁死不動產──活用共有不動產法律看招(合著) 策劃者簡介 李永然   台大法學士、台大法學碩士、台大法律研究所博士班研究、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永然法律研究中心等創辦人;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曾任教:淡江大學、輔仁大學、文化大學、銘傳大學、國立體育學院       聯合報、中國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中華水電冷凍空調雜誌、稅務旬刊、投資情報周刊、貿易商情、爽報、台商張老師月刊、太平洋日報法律專欄主筆   曾任中廣公司、漢聲電台、復興電台、中

央廣播電台及佛光衛視法律專欄主講人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內政部營建署法律顧問、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律顧問、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陸委會台商張老師、台北市政府市政顧問、行政院退輔會法律顧問、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常務理事、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董事兼執行長、財團法人王永慶先生教育基金會董事兼執行長   台北科技大學兼任副教授 李序 自序 第一篇 管理委員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1.管理委員會的性質與法律地位   2.管理委員會可否為不動產的登記主體?   3.管理委員的資格與任期?   4.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

的職責   5.選任之下屆管理委員如不到任或辭任,應如何處理?   6.可否成立多數之管理委員會?   7.管理委員會可否訂定罰則事宜?   8.管理委員會得申請政府單位協助點交公共設施   9.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性質與權力   10.如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   11.如何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1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何人出席?   1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到會人數不足,應如何處理?   1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權行使的方法及限制   15.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無效及撤銷 第二篇 管理費與公共基金   1.建商有無提撥公共基金之義務?   2.公共基金如何管理

?   3.前任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拒不辦理公共基金之移交,應如何處理?   4.住戶積欠管理費,管理委員會如何追討?   5.出租房屋之管理費應由何人繳納?   6.原區分所有權人所積欠之管理費,可否向新購戶請求?   7.管理委員會得否向拍定人請求給付管理費? 第三篇 公寓大廈之使用管理   1.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專用之方法與限制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可否繼續使用原約定專用部分?   3.變更公寓大廈之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管理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4.住戶可否因擁有樓頂平台之使用權而興建違建物、種植花草或設置廣告物?管理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5.

頂樓住戶禁止他人於通道上通行,可否視為竊佔?   6.管理委員會是否有權將公寓大廈之外牆面出租予他人設置廣告物?   7.屋頂平台可否設置無線電基地台?   8.住戶陽台外推,應如何處理?   9.住戶如於一樓法定空間增建房屋供自己使用,管理委員會有法可管   10.住戶不可於樓梯間、走廊通道堆放雜物或其他物品   11.住戶不得於騎樓堆置雜物或充作營業場所   12.樓頂平台漏水,導致頂層住戶受損,誰應負責修繕及賠償?   13.樓上排水管漏水,樓下住戶如何依法救濟?   14.社區內飼養寵物有法可管   15.住戶任意製造噪音,如何處理?   16.住宅區之營業行為如何制止?   17.公

寓大廈內之營業戶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18.住戶可否向經營危險行業之營業戶請求火險保費差額之補償?   19.何種情況下,可強制惡鄰遷離或出讓?   20.如何進行公寓大廈之重建?   21.管理委員會對於違規停車如何處置?   22.設置臨時停車位,可行嗎?   23.可否增設機車停車位?   24.可否於汽車停車位堆置雜物或改停機車、腳踏車?   25.違規停車,有法可管   26.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之應行催告事項,應以書面為之 第四篇 其他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適用範圍為何?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無溯及適用?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人」的適用問題   4.有關

公寓大廈住戶規約   5.國民住宅適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6.管理委員會有無權利聘僱管理服務人? 第五篇 各類規則   1.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2.住戶生活公約   3.公共區間及外牆管理辦法   4.廣告招牌管理辦法   5.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6.電梯使用管理辦法   7.停車場管理辦法   8.管理費用收支管理辦法   9.寵物管理辦法   10.休閒育樂設施使用管理辦法 第六篇 管理委員會常用書函範例   1.管委會函給違規住戶制止其變更外牆構造行為   2.管委會函請縣市政府,請求處理住戶違規變更外牆構造行為   3.管委會函給住戶制止其違規設置鐵鋁窗行為   4.管

委會函請縣市主管機關請求處理住戶違規設置鐵鋁窗行為   5.管委會函給違規住戶制止於樓頂平台興建違章建築及設置廣告物行為   6.管委會函請縣市政府請求處理住戶違規於樓頂平台興建違章建築及設置廣告物行為   7.管委會函給違規住戶制止於騎樓堆置廢棄物行為   8.管委會函請縣市政府請求處理住戶違規於騎樓空間堆置廢棄物行為   9.管委會函給違規住戶制止於法定空間擅自興建圍牆為營業行為   10.管委會函請縣市政府請求處理住戶違規於法定空間擅自圍牆為營業行為   11.管委會函給違規住戶制止於防空避難室及停車空間堆置廢棄物行為   12.管委會函請縣市政府請求處理住戶於防空避難室及停車空間堆置廢

棄物行為   13.管委會函給違規住戶制止於樓梯間堆置雜物行為   14.管委會函請縣市政府請求處理住戶違規於樓梯間堆置雜物行為   15.管委會函給違規住戶制止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行為   16.管委會函請縣市政府請求處理住戶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行為   17.管委會函給違規住戶制止飼養之寵物影響公共安寧及公共衛生等行為   18.管委會函請縣市政府請求處理住戶違規飼養寵物行為   19.新任之管委會發函催告卸任之管委會辦理移交   20.管理委員會函請縣市政府請求處理前任主任委員拒絕移交事   21.管委會發函催告住戶繳納管理費 第七篇 常用書狀範例   1.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   2.請求管理費之民事起訴狀   3.請求管理費之強制執行聲請狀   4.管理委員會移交事件起訴狀 第八篇 附錄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3.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   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5.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6.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暨承辦單位資料表

公寓大廈規約及其相關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雜物的問題,作者鄭如雅 這樣論述:

二十一世紀的今日,住宅空間已成為台灣嚴重的社會問題之一。尤其,法律做為社會變遷之管道的一種,自然須面對住宅建構的社會空間之變遷。近二十年來,由於台灣地區工商繁榮,地狹人稠,地價飆漲,以致高層鋼筋建築日增,因而改變了傳統以三合院、透天厝為主的居住形態;影響所及,建物區分所有盛行,自然也必須有新的法律秩序(legal order)加以支撐。換言之,公寓大廈成為台灣社會,尤其都會地區,生活空間形態的新主流,取代了傳統以宗姓、血緣、街坊鄰里為基礎的社會、經濟原有秩序。這種新的社會、經濟與法律秩序,便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公寓法)及其「施行細則」形成的背景,更是本研究案完成的原由。 誠然,公寓大

廈管理上的現實問題,隨著都市化程度的增加而愈趨嚴重。就法律層面而言,民國八十四年六月政府制定了「本條例」,其立法意旨為「民法物權編立體化」、「敦親睦鄰立法化」、「管理組織民主化」、「公共安全入刑化」,期能因而確立公寓大廈自治管理體制。然而,就社會層面而言,立法案之公佈實行,是否即能凝聚社區共同體意識?並藉以規範公寓大廈住戶間之互動關係? 從而使公寓大廈管理制度能步上正軌呢?自仍有待實務觀察。並研究大樓有無成立管理委員會,發現其對於能主張的事物並沒有其不同,其中差別在於有成立管理委員會的大樓可以有管理負責人或是主席來代為主張訴訟或是可以用多數投票來壓制少數的大樓所有權人,以利大樓運作進行。而沒有

成立管理委員會的大樓則只能依全體大樓的人全數同意來運作,相當不便,而有訴訟的爭執則需各大樓所有權人自力救濟,這在南部的老舊大樓常時有所聞,常因消防設施本身不合格,又無法有大筆經費新建消防設施,而一但成立管理委員會的老舊大樓將因無合格的消防設施而遭受罰金,故遲遲不敢成立管理委員會,但也因無成立管理委員會,而常無法收取管理費維持大樓基本運作,這實是惡性循環。並在以「公寓法」為核心的規範下,公寓大廈的管理組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管理規約─如何運作?管理經費如何籌措與運用?公寓大廈之秩序如何維持呢?其中的社會、經濟、法律交錯的爭議,針對公寓大廈管理問題所在,為本論文之開端。內容有緒論、研究

目的、背景及動機及研究目標。 本研究在第二章,首先對公寓大廈之立法例作一介述,介紹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過程與內容。 第三章則是公寓法規約概論及法律性質,訂定與變更、內容及效力。 其次,第四章對公寓大廈之管理制度加以分析,亦即對公寓大廈之規約相關問題之觀察。內容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組成、程序及效力、違法決議之效力之問題、管理委員會之組成、程序及公共基金之追討。並闡述了「立即可行之建議事項」,包括:一、訂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子法;二、明確劃分各級主管機關之權責;三、擬定多樣化、彈性化的規約範本,供民間參考;四、對公寓大廈住戶實施教育;第五章:公寓大廈規約應有之內容與效力:下分數節,逐一對於

前章提出關於規約之相關問題,分別檢討並申論規約應有之內容及其效力,及公寓大廈地下停車空間與避難、任意於外牆設置廣告物或鐵窗等行為、公寓大廈公用部分及專有部分之修繕問題、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前手權利義務之繼受,尤其積欠管理費…等問題之提出。最後,第六章歸納提出反省與結論:一、大廈管理人員老年化、低薪化;二、對於承租戶、借用戶等權益並未保障;至於管理規約訂定方式、內容,應予明確化;三、對於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地位,應予提昇;四、公共基金之提列方式、提列標準、提列數額應予明確及精算;對於公共基金之運用,應明確規定其管理單位,俾便統籌運用;五、應要求建築業者或起造人,確實負起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輔導

管理委員會能正常運作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