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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 範本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胡劭安寫的 公務人員考試、國營事業招考【政府採購法規(含概要)】(核心考點全面突破.最新考題完整精解)(7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土木工程系所 陳信松、王裕民所指導 吳哲元的 地方政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策略之研究-以臺東縣為例 (2016),提出共同供應契約 範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策略、標的分類代碼。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謝銘洋所指導 汪家合的 政府採購契約之契約解釋原則-以同等品價差扣除規定為中心 (2016),提出因為有 同等品、替代品、政府採購契約、有利於相對人解釋原則、賽局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共同供應契約 範本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共同供應契約 範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務人員考試、國營事業招考【政府採購法規(含概要)】(核心考點全面突破.最新考題完整精解)(7版)

為了解決共同供應契約 範本的問題,作者胡劭安 這樣論述:

☆一本精讀主義‧唯一推薦首選☆ ☆體系清晰精要‧核心考點掃描☆ ☆最新相關試題‧詳實精準解析☆     一、本書特色   大綱速讀:   融合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篇章節內容,以最精確簡明之文字標題,建構出完整之法規體系。非常適合初學者入門學習之用。     內容精研:   則係根據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之法規章節,詳實編輯而成。提綱挈領的編排方式,將使讀者對此規範,更能融會貫通。     政府採購相關法規彙編:   根據近年相關國家考試考題所涉及之政府採購相關規範,蒐集彙整而成。並以命題之重要性,將該法規區分為「主要法規」、「次要法規」。便於讀者研習、參閱,以掌握法條之最新脈動。

    精選題庫:   由本社編輯群參照歷年「政府採購法規」命題模式,精心編製「申論題型」、「測驗題型」試題供讀者自我演練、自我評量之用。     歷屆相關試題與解析:   搜羅103年至109年「政府採購法」國營事業及公務人員相關試題,並依最新法規條文編寫正確而詳實之解析。而且每年度皆附有「命題配分表」,便於讀者掌握及預測本項考試之命題趨勢。     線上討論:   發現內容闕漏或有任何疑問,可立即上本社討論區回應與討論。   線上系統將提供最新考試資訊、書籍內容增補即最新法規動態。     二、應試要領   【步驟一】   在準備研讀本書前,建議讀者儘可能先花時間熟記第一部分第一篇「大綱速

讀」,以確實建立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整體體系架構。掌握此骨幹後,對於接下來第二篇「內容精研」相關內容之延伸學習,便能獲得更深入而精準的理解,及厚實之基礎。     【步驟二】   讀完第一部分後,請務必精研第三部分「精選題庫」。除可給予自己模擬演練的機會,更可藉此之自我評量,找出學習上之盲點,儘早補強之。     【步驟三】   最後,建議讀者再預留考前三天之時間,勤作第四部分「歷屆相關試題與解析」之考古題。正所謂「鑑往知來」,透過歷屆相關考古題之研習及演練,必能使讀者之應試實力,獲得更進階之提昇!     (鼎文書號:T5A41) 第一部分  重點整理 1 第一篇 大綱速讀 3 第一章

總 則 5 第二章 招 標 7 第三章 決 標 10 第四章 履約管理 12 第五章 驗 收 13 第六章 爭議處理 14 第七章 罰 則 15 第八章 附 則 16 第二篇 內容精研 19 緒 論 21 第一章 總 則 29 第二章 招 標 50 第三章 決 標 86 第四章 履約管理 106 第五章 驗 收 111 第六章 爭議處理 116 第七章 罰 則 129 第八章 附 則 134 第三篇 政府採購條約協定(GPA) 149 第一章 認識WTO政府採購協定 151 第二章 我國政府採購開放清單內容 154 第三章 協定內容 156 第二部分  政府採購相關法規彙編 185 第

一篇 主要法規 187 政府採購法 189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219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245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247 統包實施辦法 259 共同投標辦法 261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264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272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274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279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283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286 第二篇 次要法規 289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291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摘錄) 294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摘錄) 296 招標期限標準 298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30

2 中央機關小額採購 309 採購契約要項 310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328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332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337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摘錄) 343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摘錄) 366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摘錄) 368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摘錄) 371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摘錄) 375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摘錄) 378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 379 第三部分  精選題庫 381 ◎測驗題型 383 ◎申論題型 399 第四部分  歷屆相關試題與解析 431 ◎測

驗題型 103年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政府採購法規」試題 433 104年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政府採購法規」試題 441 105年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政府採購法規」試題 448 106年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政府採購法規」試題 458 107年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政府採購法規」試題 469 108年台灣電力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採購法規概要」試題 479 108年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政府採購法規」試題 487 109年台灣電力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採購法規概要」試題 498 109年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政府採購法規

」試題 508 ◎申論題型 105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高員三級)考試「政府採購法」試題 517 105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員級)考試「政府採購法概要」試題 525 10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政府採購法」試題 531 105 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政風)甄試「政府採購法」試題 533 105 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採購行政)甄試「政府採購法」試題 535 106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高員三級考試)考試「政府採購法」試題 541 106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員級)考試「政府採購法概要」試題 547

106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政府採購法」試題 553 107 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政風)甄試「政府採購法」試題 555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員級)考試「政府採購法概要」試題 558 107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政府採購法」試題 565 10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政府採購法」試題 568 108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政府採購法」試題 570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政府採購法」試題 574 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政

府採購法」試題 579 109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政府採購法」試題 582"

地方政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策略之研究-以臺東縣為例

為了解決共同供應契約 範本的問題,作者吳哲元 這樣論述:

各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執行情形,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年度統計之民國100年至104年資料,分析其年平均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決標案件數佔總決標件數比率達56.95%,但其決標金額卻僅佔總決標金額比率3.5%。顯示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執行件數佔機關總採購執行件數能量逾5成6以上,但執行金額卻未達0.4成。如何善用「採購策略」降低採購執行件數減輕採購人員負擔以提升採購效率,為本研究之目的。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101年訂頒「採購業務」內部控制作業範例,於其「採購規劃作業」程序說明「採購策略」之評估項目,提供機關辦理採購運用。然機關辦理採購之判斷考量與做出採購決定,由採購單位承辦人

員及其主管本採購專業辦理,而採購法規是否影響採購人員之決定,研究就採購策略評估項目及未達公告與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法規差異進行探討。地方政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情形探討,本研究以臺東縣為例,就民國100年至104年決標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進行「標的分類代碼、聯合採購、招標決標方式、複數決標、採開口契約辦理」等統計分析與探討,研討採購問題與提出降低採購件數提升採購效率之建議。地方政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執行情形,透由本研究發現問題與擬定對策後,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一、放寬原住民地區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洽共同供應契約。二、善用開口契約或聯合採購與後續擴充策略降低採購件數。三、加強採購教育並實質獎勵取得

證照人員與強化經驗傳承。四、增加開口契約範本及聯合採購案例與地方採購統計資訊。

政府採購契約之契約解釋原則-以同等品價差扣除規定為中心

為了解決共同供應契約 範本的問題,作者汪家合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契約中,如約定以「廠牌」為種類之給付,履約中若廠牌種類變更時,非屬物之瑕疵擔保減少價金的問題,而是涉及契約變更合意扣減價差。如契約成立時,僅約定價金,而未約定以「廠牌」為種類之給付,而係以「功能、效益、標準、特性」為債之本旨,當給付之同等品廠牌偏離參考廠牌,惟給付內容符合債之本旨,其給付根本沒有物之瑕疵,亦無給付種類偏離,因此不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價金減少請求權(或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減價收受請求權),更無正當理由片面提起契約變更以扣減同等品價差。採購機關片面錯誤援引行政規則,強以「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1點」作為扣減同等品價差之依據,造成得標廠商之履約報酬減少,已增加

政府採購法所無之限制,與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及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相悖。 況以,政府採購契約係由採購機關片面擬定,在符合債之本旨之前提下,如產生同等品價差扣除之爭議,涉及政府採購契約能否適用「有疑義作有利於相對人」之解釋原則。機關如解釋為應扣除同等品價差,並無法律上之依據,恐造成不當限制競爭;如解釋為不應扣除同等品價差,則涉及有無圖利得標廠商之疑慮。 本文透過賽局經濟分析所得之結論為,若不適用「有疑義作有利於相對人」解釋原則,或立法模式採取不區分是否涉及契約變更,一律扣除同等品價差之作法,會造成不當限制競爭,有違政府採購法立法目的。因此,本文建議,長期目標應俢法明定政府採購

契約之契約解釋原則,且應一併修正採購契約要項及各類採購契約範本,並刪除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