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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張文貞所指導 李崇安的 因應影音串流平台時代:本國自製節目比例之革新 (2020),提出凱擘機上盒無訊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本國文化、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制度、影音串流平台、推薦系統、管制理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陳秉訓所指導 莊士賢的 機上盒著作權侵權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OTT影視產業、電視產業、機上盒、盜版、著作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超連結、網路的重點而找出了 凱擘機上盒無訊號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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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影音串流平台時代:本國自製節目比例之革新

為了解決凱擘機上盒無訊號的問題,作者李崇安 這樣論述:

電視媒體具有高度的影響力,因此國家經常課予電視媒體推廣本國文化的義務,具體做法為要求電視公司製播一定比例的本國節目。近年來,由於影音串流平台的普及度、影響力已與電視媒體並駕齊驅,是否、如何在影音串流平台上實踐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制度遂引起相關業者以及主管機關的討論。影音串流平台為新興的影視服務型態,並擁有與傳統電視媒體不同的運作模式,如何在鼓勵創新與政策目的間取得平衡是一重要的議題。基此,本文選擇從比較研究的角度切入。具體的研究方法上,本文先爬梳並歸納美國、加拿大、歐盟以及韓國等四國對於影音串流平台的管制態度,分別為「閱聽人觀點」與「技術觀點」。前者,認為影音串流平台在觀看體驗上與電視並無二致,

故採取拉齊管制的思維。後者則側重於影音串流平台在服務型態、運作模式(推薦系統, Recommendation System)上與傳統電視的差別,而以低度管制因應。進一步,在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制度的實踐上,採取閱聽人觀點的歐盟確實較為積極,要求影音串流平台的目錄(catalogue)中必須要有30%的歐洲內容。而傳統上相當重視本國文化保護的加拿大則採技術觀點,僅要求業者投資本地的創作。透過上開研究,本文認為歐盟以介入影音串流平台的推薦系統作為推廣歐洲內容的手段,精確因應了媒體科技的改變,可供借鏡。而加拿大則展現在管制手段的靈活運用,在政策選擇上亦值得參考。除此之外,本文並嘗試研究影音串流平台所使用

的推薦系統的原理。結合前開研究成果,本文發現介入推薦系統是一個可行、有效的路徑,確實能提高本國自製節目在平台上的曝光度,但過高的要求可能會減損推薦系統的精確度,造成閱聽人體驗不佳。因此本文認為,在要求影音串流平台透過修改推薦系統推廣本國文化時,應考量比例對閱聽人體驗的衝擊,即是否會過度扭曲推薦結果。於制定比例時,可先採相對低的比例,後再參酌本國自製節目點擊率等資訊決定是否漸進式的提高。

機上盒著作權侵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凱擘機上盒無訊號的問題,作者莊士賢 這樣論述:

電視產業近年來在傳統電視產業鏈之外,興起了以網路為媒介的新興電視產業鏈,例如OTT TV等等。然而卻因尚未有完整的法規建置,造成盜版猖獗的現象。機上盒為民眾透過網路觀看電視節目主要的裝置之一,利用機上盒進行著作權侵權的案例更是層出不窮。故本文希望藉由機上盒著作權侵權的研究,嘗試課予機上盒業者相應之著作權侵權責任,在維護電視產業著作權人利益,與電視數位科技產品發展間,尋找一個平衡點。本文首先透過實務判決、智慧財產局見解及各方文獻的整理,類型化目前機上盒著作權侵權的問題,將其分為違法偷接頻道訊號的「公開播送權侵害型」與利用APP超連結連至第三方網站的「公開傳輸權侵害型」,並分析法律適用的困境,接

著觀察美國與歐洲法院對於機上盒著作權侵權的相關見解,然後評析2019年著作權法第87條之修正是否能填補目前關於機上盒著作權侵權的缺口與不足。此外,本文也透過質性訪談,了解電視著作權人對於機上盒著作權侵權問題的看法。最後綜合以上之整理,本文發現目前尚待解決的問題為,目前法制無法涵括機上盒著作權侵權所有類型、行為人主觀故意證明困難、境外著作權侵權原告蒐證困難,以及訴訟曠日費時,電視著作權人無法及時停損等問題,為此本文嘗試給予以下建議,在產業面,可以建置影音授權履歷,減少非法機上盒市售率,保障民眾權益。在法制面,本文首先比較美國與歐洲法制後發現,歐盟直接侵權例外法制較能涵蓋所有著作權侵權類型。接著進

行刑事法上、民事法上舉證責任之討論,嘗試降低原告之舉證成本,最後探究機上盒業者責任避風港的適用可能,嘗試讓著作權人能快速停損外,也讓機上盒業者與著作權人從互相爭訟的角色,轉換為互助合作,共同打擊著作權侵權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