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倒閉 債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券商倒閉 債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施雅棠寫的 30歲警官靠美股提早退休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陳榮隆所指導 俞亦軒的 自投資人保護之觀點論結構式債券法律爭議—以定性、不當銷售及金融監理為中心 (2012),提出券商倒閉 債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結構式債券、有價證券、特定金錢信託、不當銷售、適合性原則、認識客戶制度、說明義務、資訊揭露、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德瑞所指導 莊士寬的 銀行業銷售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法律關係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境外結構型商品、連動債、特定金錢信託、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衍生性商品、金融服務法草案的重點而找出了 券商倒閉 債券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券商倒閉 債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30歲警官靠美股提早退休

為了解決券商倒閉 債券的問題,作者施雅棠 這樣論述:

  投資股市9年,30歲提前退休的秘密──教你如何打造不斷電的現金流   1988年8月出生的施雅棠,於2010年擔任警官時開始投資,2012年才踏入美股世界,現為臉書粉絲團「美股夢想家」版主。   施雅棠認為,與台股淺碟市場相比,全球績優企業都在美國上市,且美國監管制度完善,海外券商倒閉風險小,加上投資美股好處多多,除了手續費低廉以外,最棒的是,還可以請股神巴菲特(Warren Buffett)幫你操盤,或者可以跟著巴菲特買股票。且除了美股以外,還能透過投資特別股和債券,進一步打造不斷電的現金流。   截至2019年5月,施雅棠在美股和美債的投資績效為20%,2018年的投資收入(

配息+資本利得)約有123萬元,超過1年工作所得。有鑑於此,施雅棠決定於30歲時提早退休,全心投入美股交易,期待財富能夠進一步增長。 本書特色   海外券商相互搭配,免手續費還能全球提款   股票+債券投資術,賺價差又有穩定現金流   詳盡圖解步驟教學,第一次投資美股就上手

自投資人保護之觀點論結構式債券法律爭議—以定性、不當銷售及金融監理為中心

為了解決券商倒閉 債券的問題,作者俞亦軒 這樣論述:

西元2008年雷曼兄弟公司倒閉事件,就投資人保障觀點以觀,除提供吾人重新省思我國就結構式債券之定性及法律規範等機會之外,並使吾人徹底檢視金融服務業銷售金融商品時所應履行之行為義務,乃至於我國主管機關金管會對於不斷推陳出新的金融商品,其行政管制態度為何。基此,本文先集中焦點在「結構式債券之法律定性及法律規範」的討論,並自主管機關金管會不同於「國外關於結構式債券之管理模式」之立場,亦即金管會目前未將結構式債券納入《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之範圍,並不適用我國證券交易法制等態度,提出反向思考,且從投資人權益保障之觀點,論述國外結構式債券在我國亦有定性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並進一步說明分析國內銀

行受託投資國外結構式債券之行為,實質上與「有價證券之募集」存有相同之處的理由。 其次,本文另一研究重點為投資人保護,此部分之焦點著重於投資人進場前,金融服務業推介銷售金融商品時所應履行之義務。對此,本文探討2008年雷曼兄弟倒閉事件所引發之不當爭議,並以瞭解客戶程序(Know Your Customer, KYC)、適合性原則(Suitability)、資訊揭露及說明義務為研究重心,進行討論分析。本文之目的,即在探究瞭解客戶程序、適合性原則、資訊揭露及說明義務之內容,以及該等義務於我國法制中其法令規範與司法實務見解為何,金融服務業又應如何具體操作,尤其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制定施行後,對

等該義務可能造成之影響及因應方式,均為本文所欲探討之重點。 是以,本文擬透過檢索結構式債券訴訟相關判決,彙整歸納解釋「適合性原則」或「說明義務」之判斷標準,觀察我國司法實務見解之立場與變遷,希冀藉此能釐清金融服務業於推介金融商品時應盡之責任與界線,以落實保護投資人權益及建立公平金融交易環境之目標。

銀行業銷售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法律關係研究

為了解決券商倒閉 債券的問題,作者莊士寬 這樣論述:

境外結構型商品(連動債)因全球利率走低而蓬勃發展,又因雷曼兄弟倒閉而迅速退場,在一陣驚滔駭浪的金融風暴下,留下的是滿目瘡痍的投資者,許多人失業或收入減少,而過去累積的財富又在境外結構型商品風暴中煙消雲散,本文由財務上的觀點出發,定義相關境外結構型商品,並加入法律上的觀點,希望藉著分析結構型商品銷售的法律關係與相關自律規則,輔以國外對相關理財業務人員之要求與原則,並藉著分析目前國內法院判決趨勢,檢視法院改變見解的原因,以非專業投資人為主軸,貫穿整個架構,從保護投非專業資人角度檢視,並探討相關法規是否有改善空間,希望能達成未來減少糾紛、保障投資人的金融環境並使境外結構型商品的能在公開、公平金融市

場進行交易。本文第一章緒論介紹研究目的、架構、方法、限制與預期結果;第二章則介紹境外結構型商品定義與相關風險;第三章則依請求權強弱介紹銷售境外結構型商品所牽涉的法律關係;第四章說明銷售境外結構型商品所應遵守的原則與義務;第五章則以實務判決回應第三章的請求權基礎;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