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公會會員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券商公會會員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里昂寫的 多用圖法典 證券交易法(3版) 和證基會的 111期貨交易法規(學習指南與題庫1):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證期會所出版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 黃能堂所指導 李冠緯的 工作價值觀、工作滿足、組織承諾與離職傾向關聯性之研究 (2021),提出券商公會會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離職傾向、工作價值觀、工作滿足、組織承諾、證券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顏韻庭的 從組織層面分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見解—以連動式債券案件中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適用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合度原則、說明義務、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政治課責、行政課責的重點而找出了 券商公會會員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券商公會會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多用圖法典 證券交易法(3版)

為了解決券商公會會員的問題,作者里昂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以簡明生動的圖表,逐條闡釋證券交易法條中的觀念重點   包含:   Basic:立法沿革、現行條文、條號、簡旨、修正前條文、修法理由   Advanced:條文解說、名詞解釋、要件分析、相關爭點、裁判函釋   ※解說:重要條文都有作者深入淺出的解說與提點,讓冰冷僵化的法條文字變成活生生可理解的內容,讓讀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名詞解釋:條文每個字都認識,合起來卻看不懂什麼意思?簡明扼要的名詞解釋,掌握關鍵定義,大幅降低閱讀障礙!   ※要件分析:透過大量的「心智圖」、「流程圖」、「樹狀圖」將爭點、流程、概念、立法評析等內容一一圖表化。利用

圖形記憶法幫助讀者建構深刻化、體系化、快速化的記憶模式。   ※實務見解:精選重要實務見解,並貼心標示重點字句,帶領讀者透過具體事例思考抽象的概念,進而加深對法條的理解與運用。  

工作價值觀、工作滿足、組織承諾與離職傾向關聯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券商公會會員的問題,作者李冠緯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證券經紀人之工作價值觀、工作滿足、組織承諾與離職傾向的關係。研究對象以B證券公司證券經紀人為主,問卷以便利取樣的電子問卷的形式進行發放,並採用以進行資料蒐集,共回收154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45.9%,並透過差異性分析、相關分析、迴歸分析以探討變項間的關係。根據分析結果得知,已婚員工在工作滿足和組織承諾的表現顯著高於未婚員工,工作價值觀正向影響工作滿足和組織承諾,工作滿足則負向影響離職傾向,工作滿足與組織承諾在工作價值觀和離職傾向之間皆具有中介效果。企業可通過在員工招募時對面試者進行篩選,以降低員工進入組織無法適應組織文化或工作條件而產生的離職傾向。企業亦可選擇根據員工在工作中

的追求進行制度上的改變,提高員工對組織的向心力,從而減少員工會產生想要離開組織的意願。

111期貨交易法規(學習指南與題庫1):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

為了解決券商公會會員的問題,作者證基會 這樣論述:

  本書以110 年11 月30 日止公布之法規內容為準,修訂之法規包含:「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110.06.2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商受託買賣執行業務員轉介槓桿保險金契約業務規範」(110.11.19)及「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110.12.02)。本(111 年)版「期貨交易法規」之修訂重點,係依據修訂之期貨交易相關法規及實務發展進行更新修訂學習指南及題庫與解析,111 年版之整體修訂變動幅度約10.5%,題目異動103 題,企盼本書使有志從事期貨業務人員,了解當前市場發展與未來趨勢,並順利取得資格證照。

從組織層面分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見解—以連動式債券案件中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適用為中心

為了解決券商公會會員的問題,作者顏韻庭 這樣論述: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宣布破產,引爆自1929年經濟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世界經濟危機,此危機引發的金融海嘯亦在我國引起嚴重的影響,各國因此檢討金融監理與秩序規範。我國也於2011年制定並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強化臺灣金融商品交易的監理與金融消費者保護。該法第9條及第10條分別為「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規範,此二要求為金融商品銷售法律規範二大基本原則。此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則依據該法設置獨立、專業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而本文發現,同樣為針對「連動式債券」之案件,評議中心與法院針對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之解釋、操作,以及金融消費者得

請求賠付金額比例均略有不同。本文欲深入探討評議中心與法院判決差異的原因。首先本文將說明公共政策形成之步驟,認為評議中心的設立雖是以「迅速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為目的,於政策形成過程中,可能考量了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接續就就評議中心的組織特性,說明其可能面臨的行政課責、政治課責。就前者而言,金管會對評議中心具有人事、財務、重要事項的核可權,此外,部分官員兼任評議中心董監事,預算來源大部分來自於金管會、績效評鑑等,均可說明評議中心受到金管會之監督;就後者而言,本文舉連動式債券與人民幣TRF案件為例說明政治課責的運作。於此二案件中,民眾向立委陳情,立委再於財政委員會針對金管會為質

詢,要求金管會做出回應,而評議中心又受金管會之監督,故亦可能對評議中心的運作造成影響;最後再與法院做比較,蓋法院並未如評議中心面臨行政課責與政治課責,或可能為二者見解不同之原因。本文認為,上開針對連動式債券之案件,法院與評議中心針對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解釋、操作,以及金融消費者得請求賠付金額的比例之不同並沒有孰是孰非之問題,而係法院、評議中心此二機構之組織特徵不盡相同。故本文認為可依照目前之現狀繼續發展,不需要因為此二者見解不同,而特別調整任一機構之見解。